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

2014-03-29 10:26王宝筠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5期
关键词:审查员本发明创造性

王宝筠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引言

在进行相关讨论之前,笔者愿意首先举一个案例,以便说明笔者为何会做创造性判断中有关“整体”评判的探讨。

该案所涉及的是一种药物,具体而言,其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涂覆芯,该涂覆芯包括了能够产生药效的含药核芯以及膜衣层,和一般的药物相比,该涂覆芯的特别之处在于在含药核芯中不含崩解剂,由此可以使得药物溶解速率减缓,从而达到药物持续长效释放的特点;另一个特别之处则在于膜衣层的特定成分配比上,由于采用了特定的成分配比,因此可以使得药物在到达肠道后半个小时就可以开始溶解释放。

审查员找到了一篇对比文件1,并认为该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特征,审查员认为: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1):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的含药核芯不含崩解剂;还具有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膜衣层特定成分配比。

针对这两个区别特征,审查员重新确定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延缓缓释制剂释放时间。

审查员进一步认为,区别特征(1)属于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审查员则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次实验调整包衣成分含量从而达到不同的释放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该案,有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整体的方式来评价本发明的创造性,即,将对比文件和本发明分别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本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分别针对完全不同的目的,提出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思路上二者有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创造性不言自明。

笔者认为,基于“整体”评判创造性的过程还可进一步充实。在阐述本发明具有创造性时,不能仅仅依据本发明和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存在很大差异,就得出本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结论,还可以结合“整体”进行进一步细化的分析。

二、笔者对于“整体”的认识

(一)针对“整体”的第一点认识

在创造性判断中,作为现有技术整体的一部分,该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创造性判断的依据之一。

1、理论依据:

上述观点的理论依据很容易找到。在《审查指南》就三步法的论述中,提到第(3)步进行“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笔者认为,此处的“整体”指的是:在利用现有技术评述是否具有得到本发明的启示时,不仅应当考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手段,也应将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现有技术整体的一部分,来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难以通过相结合的方式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这样,才是考虑了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启示。

2、结合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滞后启动”、“快速释放”,该问题所给出的是和本发明所要实现的“及早启动”、“持续释放”完全相反的技术启示,在该相反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其他惯用技术手段相结合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本发明是具有创造性的。

(二)针对“整体”的第二点认识

1、观点:

对于本发明中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特征,在创造性判断中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评价对象,不应人为的将这些特征割裂开来进行分析。在进行现有技术有无启示的分析时,应该判断在一个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对于该整体评价对象的技术启示,这样才能不忽略、不抹杀本发明多个技术手段间的关联性所对应的创造性劳动,正确的做出的判断。而哪些特征存在关联关系,可以根据本发明申请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来加以确定。

2、理论依据:

在创造性判断中,将本发明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似乎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审查指南》中两处有关“整体”的记载却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1)理论依据一:

在《审查指南》就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中,提及“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这里,从正面的角度要求应该针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要从整体进行评价。但如何评价本发明的方案就是整体评价了呢?笔者认为,这里的整体一方面指的是本发明权利要求中的各个特征均是创造性的评判对象,评判创造性时不能只讨论其中的某一个;另一方面,这里的整体也指的是从整体的视角来审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评价创造性时,既要认识到技术特征本身的存在,也应承认技术特征间所存在的关联关系。

(2)理论依据二:

对于技术特征间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如何加以确定,也可以在《审查指南》就创造性的审查原则的规定中,找到相应的理论指引。

在审查原则的规定中提到: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对于将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一并加以考虑,笔者认为不仅仅是要一并考虑这些因素,更是要从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视角去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这样才是所谓的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由于一个技术问题通常对应一个发明构思,一个发明构思又往往对应一套解决手段,即多个技术特征,因此,在发明构思不可拆分的情况下,也不应该将形成该发明构思的多个技术特征拆分开来加以讨论。由此,在以技术问题的视角去理解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多个技术特征间的关联关系就会体现出来并能够基于技术问题被加以确定。

3、如何判断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征

从广义来说,一个方案中的各个特征之间都是存在关联关系的,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关联关系,并非是这种广义的关联关系,而指的是不同特征之间必须相互依存的关联关系。判断此种相互依存的关联关系有两种方式,分别是:

(1)从特征组合后的效果来加以判断

对于多个特征,如果其组合后所带来的效果不再等于(一般是大于)其各自效果的总和时,那么,可以判断得出这些特征应当属于具有依存的关联关系的特征,在评价创造性时,这些特征应当被视作一个整体来加以评价。通俗来说,就是两个特征从效果上来说出现了1+1>2的情况,那么,这两个特征就不能单独被加以评价,而是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来被评价。

(2)从本发明的特定场景来加以判断

如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提及了特定场景下的需求,且从该场景出发又能确认如果对该需求进行进一步的拆分是有悖于该特定场景的,那么,可以确认该需求,也就是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可进一步拆分的。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可拆分的情况下,也就不适宜再对解决该问题的各个技术特征再拆分开来,并分别加以评价。由此,在特定场景下针对技术问题不可拆分时,与之对应的多个技术特征也应被视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评价。

三、针对“整体”评价的一些疑惑及解答

1、疑问一:是不是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能被视作是一个整体的问题,进而解决该问题的各个区别特征均不能割裂开来加以分析呢?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对于根据三步法所确定的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实是很有可能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的,这样的问题并非严格的不可进一步拆分,而是应该结合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来加以区别对待。如果结合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发现技术问题的多个方面是存在关联关系,或者说是存在必须的相互依存关系,那么,此时该技术问题就应该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不应该再做拆分。

但是,如果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能够确认该技术问题中的多个方面是各自独立的不同方面,即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依存关系,则该技术问题应被视作多个技术问题的集合,而不是一个技术问题。此时,针对该技术问题不同方面的各个技术特征,就不存在所谓的关联关系,因此是可以被拆分开来加以分别评价的。例如,结合申请文件的记载,发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中,解决数据读取速度慢和解决网络安全性差是没有关联关系且可以独立存在的。那么,本发明所实际解决的其实是两个问题,这时,针对这两个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就可以分别作为独立的特征被分别加以评价,不应将这些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评价。

2、疑问二:如果说技术启示也应是整体的,那是不是采用三篇及以上对比文件来评价创造性就一定无法否定本发明具有创造性?从带来技术启示的角度讲,怎样理解D1+D2+公知常识或D1+D2+D3破坏本发明创造性这样的评价方式?

如前面论述过的,如果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多个区别特征之间并无关联关系,那么,是可以分别利用不同的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来对这些特征加以评价的。在现有技术存在多个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将这些启示进行组合的方式得到本发明技术方案,并进而确定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因此,并不是说要求现有技术给出整体技术启示,就认为采用三篇或以上的对比文件不能评价得出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猜你喜欢
审查员本发明创造性
创造性结合启示的判断与公知常识的认定说理
《文心雕龙》中的作家创造性考辨
专利名称:一种铜或铜合金材料的制备方法及精炼用精炼剂
浅析基于博弈论视角下专利审查员与代理人间的意见分歧及弱化措施
关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几点思考
新加坡启动专利审查非正式沟通渠道
一种镁盐制备高分散氢氧化镁的方法
一种镁盐制备氢氧化镁阻燃剂的方法
美国专利商标局会晤制度简介
保持创造性的29个方法,每天看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