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方略新发展依法治国蓝图新谋划

2014-03-29 19:31刘金友
大庆社会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依宪治国依法治国

刘金友,马 慧

(1.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 大庆 163313;2.大庆师范学院法规部,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全会的形式制定并通过了第一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论断、新观点、新举措,发展了治国理政方略,丰富了依法治国蓝图,为依法治国作出了新贡献。

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加上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党全部活动的理论体系,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因此,中国共产党特别重视党的指导思想问题。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马克思主义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1945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了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把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人党章;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阐述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时提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是党的最高规格会议文件中首度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已载入党章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相并列。

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全新的论断,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有3条,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条基本内容,缺一不可,不可替代,各有其重大作用。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来说,是最根本的保证,无此便会失去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会迷失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基础,离开这一基础,就会像高楼建在沙滩上,法治就没有根基,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就会失去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就会无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有坚实的理论指导和支撑,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为这一体系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和有力的学理支撑。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党的四中全会作出了深刻论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统一的、一致的,不可分离的。社会主义法治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坚强保障;党也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因为党治国理政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四中全会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深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回答进一步说明,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以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推进,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系、福祉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诠释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确立来之不易,是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努力,多年艰辛探索,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教训和经验,从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提出来的,与党和国家的需要相适应,与人民的期盼相符合,是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征程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指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做了诠释。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且提出到2010年形成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已经如期实现。党的十七大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决定》对首次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进行了诠释,即: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的提出,对于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同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意味着法律不仅要制定出来,还要遵守和落实。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跨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确立,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总抓手”,对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

强化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提出了健全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要求。“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遵守宪法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被融入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首要任务,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写入党的四中全会《决定》,重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表明了将从更大程度上发挥宪法的作用。关于宪法的实施、监督及其解释程序机制,四中全会《决定》有了新提法,即:“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特别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对宪法的解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宪法精神并不是谁都可以随意解释的,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释程序和机制作保障。

部署了从法治运行环节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发展了法制建设的方针。《决定》提出了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科学立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必须要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严格执法。四中全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决定要求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全民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做到自觉尊法、守法、护法。决定从以上四个环节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同时又用“科学、严格、公正、全民”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加以限定,体现了高标准和严要求。因此说,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对上世纪80年代末我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方针的推进和发展。

作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系统安排,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举措。决定为保障司法公正作出的安排部署,以及采取的一系列保证司法公正的措施,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大量存在;尤其是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知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治权威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更有利于案件的高质快速办理,决定才出台了相应的举措。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有了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巡回法庭,减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集中受理案件的压力,这样既方便了诉讼当事人,也保障了司法公正。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追责制,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这一条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指使公检法办人情案,干扰公检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在地方上经常发生,造成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由于无具体法律问责机制,即使造成恶果对领导干部也无法追责。对官员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到追责,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倒查机制。这条措施可谓切中时弊,以往一些行政决策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而且决策者本人对决策后果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后,无人去追究责任。这造成决策者有恃无恐,不顾决策的法定程序。有了这条措施,重大决策的出台将会更加慎重、更加科学理性、更加符合民意。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为法律实施提供动力机制。其目的是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一套完整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考核什么内容、用什么方式考核,并实实在在落实到工作中,其作用是巨大的。律师、法学家可当法官、检察官,法律队伍更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大量的社会阅历,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和办理案件。而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都有着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有大量的社会阅历和司法智慧。这将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和具有前瞻性。此外,还有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设立国家宪法日、举行宪法宣誓措施,等等。

《决定》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纲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宣言,是中华民族复兴的法治航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安康幸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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