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瓶颈分析

2014-03-31 13:28陆玉霞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利率贷款

陆玉霞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武进学院,江苏 武进 213161)

2005年5月,我国在陕西、四川、贵州、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进行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随着试点的成功,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有效地补充了原有的传统的金融机制,为推动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及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日益壮大,成为一股重要的新生金融力量。短短5年多的时间,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从业人员、放款规模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从业人员 70343人,实收资本 5146.97亿元,贷款余额5921.97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6.64亿元。与2011年末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速达 41.99%,从业人员增速达49.39%,实收资本增速达55.09%,贷款余额增速达51.26%。

从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发展分布来看,在资金使用情况方面,除了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外,其余省份的贷款余额数量均超过实收资本数量;在公司数量方面,排名前5位的分别是江苏(485家)、安徽(454家)、内蒙古(452家)、辽宁(434家)、河北(325家),基本分布在我国东部和东北部;在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两个指标方面,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江苏、浙江、内蒙古,合计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占全国的19.52%,实收资本占全国的32.30%,贷款余额占全国的35.88%,接近于1/3市场份额,说明这些地区的资金需求旺盛,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强。

二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发展瓶颈

(一)融资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

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的实收资本、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局面,阻碍了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2年末,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518.83亿元,贷款余额731.60亿元,其贷款余额占实收资本的141%,基本呈现“无款可贷”的局面。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一是受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的限制。目前江苏、浙江、内蒙古等省已经将融资比例提高至1:1,但在实际操作中,即便银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较为满意,却由于种种原因,银行融资仍难以及时有效地获得;二是本身性质属于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导致其不能享受到金融行业的同业拆借、再贷款等融资方式。资金的充足与否,将会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获利能力,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集资、变相揽存等违法违规的融资手段在不断发生,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风险。

(二)贷款利率定价偏高,缺乏科学性

为了防止利用高利贷牟取利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波动区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有范围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不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并不统一,而且由于利率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导致利率的多样化。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普遍高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水平,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有些地方规定贷款的年化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5%,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利率接近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这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定价普遍偏高。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偏高的根本原因:一是资金成本高。由于外部融资困难,“只存不贷”的经营模式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绝大部分是自有资金,经营成本很高;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企业,不能像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享受三年内贷款余额2%的财政补助,反而由于其工商企业的性质,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运营成本较高;二是经营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往往缺少抵押物,发放的基本是信用贷款。其客户部分是农户,生产经营很大程度上依赖自然环境,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有可能血本无归,可能导致贷款农户违约。而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都要求有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的风险比商业银行更大,当然也就要求有相应的风险补偿;三是贷款利率定价单一,没有科学性。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地追求更高的利润目标,对客户的利率需求弹性没有准确的认识,所以制定了较高的贷款利率。

(三)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失

《指导意见》规定由省级政府确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目前,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做法不一致,但通常都是在地方主管部门监管的基础上,联合工商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对小额贷款公司共同进行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省金融办偏重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其监管职责并未细化和落实到位;工商管理部门仅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进行规范,无其他方面的监管;银监会分支机构未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查处。表面上的多头监管反而导致监管流于形式,出现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甚至监管真空的现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缺失的根本原因:一是尴尬的身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的普通企业,其贷款行为是金融行为,但它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二是监管专业性较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活动,需要有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机构监管经验的人员来实施日常监管,暂行监管权的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监管协调不完善。多部门监管容易出现部分监管职能真空、重叠的现象,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方位监管。

(四)风险控制不完善,控制能力薄弱

小额贷款公司本着“手续从简、利率从活、放款从快”的宗旨,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一般客户在2~3个工作日便可得到贷款,如果准备充分,甚至当天就能得到贷款。看似便捷、灵活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弱的根本原因: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快速的贷款审查难免导致贷前审查不充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根本无法快捷地查询客户的信用资料。且客户多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本身就是很难从商业银行贷到款才转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的,因此,没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记录。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少完善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客户不能及时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二是缺乏专业人才。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发起人缺乏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缺乏较为系统的金融知识和银行信贷工作经历。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收入与其贷款业绩挂钩,因此难免出现暗箱操作,员工与客户互相串通,共同欺骗公司。

三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研究

(一)融资创新,多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瓶颈

有限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资金紧缺使得其市场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为了进一步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构建有效的多元化资金供给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提高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加强与银行的多元化合作。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取长补短,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承受资金风险的前提下,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批发要求。

二是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体系,实现分类指导。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有与其他公司一样的权利,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增加自身的资金,或是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与自身相符的理财产品,或是允许进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甚至是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同业之间的拆借。

三是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贷基金。小额信贷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由其充当零售商,解决农户和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是引入民间资本。民间资本规模庞大,目前并没有很好的投资渠道,民间资本通常选择高利贷、地下钱庄等形式来实现资本的增值。如果能将民间资本引入小额贷款公司,并加以规范化,就可以实现民间资本的阳光化。

五是与外资合作。许多外资机构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有着强烈的兴趣,但境外资金要进入小贷领域,却面临着重重障碍。监管上限制一家机构股权投资不能超过2家,在我国严格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外币形式的债券投资难以引入,可以考虑寻找一条合适的途径引入外资,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新的血液。

(二)适度把握利率,控制资金成本,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小额贷款公司的本质是工商企业,应该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人为的设定利率虽然可以稳定金融市场,但并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政府对小额贷款的利率管制应逐步放松直至利率完全市场化。

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在业务经营中,要树立长远发展的工作理念,针对不同的客户确定不同的利率标准,只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客户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来制定不同的利率标准,该高的可以适当上浮,该低的坚决不定高。尤其是涉及“三农”方面的业务,做到适度的让利,让社会认识小额贷款公司,从而使更多的客户愿意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力度,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培养高素质的员工,从而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公司的收益。

就政府而言,应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沉重的税负,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减免相应的税费,对给农户和涉农微型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

(三)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

多部门监管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及时有效监管,反而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扩展业务和正规发展。要完善监管机制,必须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监管。

一是建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充当监管主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是金融业务,贷款业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行为,为了防范风险,达到监管的目的,必须了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发放贷款的情况,这对于一般管理部门而言难度较大,从熟悉业务到正常管理需要一段时间,但对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而言,监管工作驾轻就熟,只是增加了被监管者而已。或是考虑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银监会管理,这样银监会可间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避免监管不专业的局面。

二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由行业协会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营业管理和风险监测。

(四)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贷款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首先,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门槛,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其次,实行员工岗位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尤其要加强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再次,对信贷过程严格把关。贷前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避免人情贷款。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并在业务操作中严格执行。贷后要及时回访,跟踪了解贷款的去向和用途,以保证贷款安全运行。对风险低的客户可予以再贷款或贷款展期,对高风险的客户按期收回本金,不予续贷。

结 语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帮助微型企业解决了融资瓶颈,弥补了中国基层金融市场的空白。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错位竞争,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得它能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Z].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12-02-20.

[2]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Z].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13-02-01.

[3]安国权.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J].北方经贸,2013,(5).

[4]胡星野.我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5]李长健,张巧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探析[J].武汉金融,2012,(9).

[6]徐玉鹏.对小额贷款公司退市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武威市为例[J].西部金融,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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