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姆斯论伦理的客观性

2014-04-01 21:46郝文君邓先珍
江汉论坛 2014年1期
关键词:威廉姆斯

郝文君 邓先珍

摘要:许多道德哲学家试图为道德判断寻找一个客观的基础来保证道德规范的效力。有一种路径是将伦理的客观性与科学的客观性进行类比,认为我们能够像获得科学知识那样获得道德知识,并且能够认识客观的道德真理。威廉姆斯借助“趋同”原则,从“绝对概念”、“世界导向性”与“反思”三个方面将伦理学与科学进行了对比,提出伦理学不可能像科学那样在世界本来面目上达到“趋同”,它的客观性如果有,其结构与科学的客观性也是大不相同的。威廉姆斯的论证虽然符合我们日常的伦理经验。但也有其缺陷。

关键词:威廉姆斯;伦理客观性;伦理知识:绝对概念;世界导向性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1-0103-04

伦理的客观性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元伦理学问题,它不仅包括道德形而上学的问题:世界上有客观的道德存在吗?或者,是否存在着绝对的道德标准?而且也包括道德认识论的问题:道德知识是否可能?如果存在道德知识,这种知识与科学知识有什么不同吗?如果伦理知识不同于科学知识,我们如何获得这些知识?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是否能对规范伦理学的规范性问题作更深入的思考。伯纳德·威廉姆斯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一书中通过将伦理学与科学进行对比,对这些问题都作了不同程度的回答。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威廉姆斯的思想进行评述。

一、绝对概念与伦理的客观性

威廉姆斯的论证是以这样一个基本观点开始的,即:“科学有某些机会或多或少地成为它呈现出来的那个样子,并对世界‘真正如何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说明,而伦理思想则没有机会成为它表现出来的每一个样子”。接着,威廉姆斯通过引入“趋同”(convergence)慨念对这一基本观点作了更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科学和伦理学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当它们通过“趋同”来解决各自领域中的分歧时会给卅不同的解释。我们有可能希望科学在“事物的本来面目”(how things actually are)上达到趋同,而伦理学是否能达到趋同是值得怀疑的,就算可以,也不能像科学那样,即在事物的本来面目上达到趋同。总体而言,威廉姆斯在科学上持实在论的观点,但反对伦理学的实在论。

威廉姆斯首先考虑了对上述观点比较有力的一种反驳,即:不只是伦理学,科学上所达到的趋同同样不能根据“世界是什么样的”得以解释,不能通过这一点来对科学与伦理学作有效的区分。这种观点认为,关于作为能够决定信念的世界的这种观念有一种不能解决的困境。这种困境是,一方面,世界可能是通过我们目前关于这个世界包含什么的信念得以描述的,这时,我们当然可以说我们关于世界的信念是受这个世界影响的。比如,我们关于树的信念的形成是受树的影响,关于鸟的信念的形成是受鸟的影响,等等,世界是我们信念的对象。然后我们说世界就是通过我们受世界上存在的这些东西的影响所形成的信念得以描述的,并因此我们形成了关于世界的概念,但这并没有说明问题,因为这种作为我们信念对象的世界的概念无异于是对我们之前用来代表这一世界的那些信念的重复,还是不能说明这样形成的“世界”概念是在世界本来面目上的趋同。另一方面,如果在任何对世界的描述之前先形成一种关于世界的概念,试图用这种概念去代表所有的信念系统更是行不通的,因为这样形成的“世界”概念无非是没有内容的空概念。由于上述困境,科学所达到的趋同不能根据世界是什么样的而得到解释。

威廉姆斯针对以上反驳引入了他的一个重要概念,即“绝对概念”(“absolute conception”of the world)。他认为以上困境产生的原因在于,要么把所有代表这个世界的信念都放在一起,要么又把它们全都排除出去,其实有第三种方式能够形成关于独立于我们主观意识的世界的概念。即,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一些信念,而不是全部信念形成一个关于世界的绝对概念。这个概念的形成涉及到对一个独立于我们经验存在的世界进行反思,而在反思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关注的不是关系到我们信念的对象,而是关系到我们的信念表达其对象的方式。这样我们所选出来的信念所形成的概念就以一种最大程度上独立于我们独特视角的方式代表这个世界,然后又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关于世界的绝对概念去解释我们观察到的个别现象。

由于威廉姆斯对绝对概念的形成所作的说明过于简单,也就造成了我们对他的思想进行把握的困难。例如,在形成绝对概念的过程中,我们怎么知道信念表达世界的哪种方式能在最大程度上以一种独立于我们独特视角的方式来代表这个世界呢?另外,威廉姆斯认为,科学中所形成的绝对概念不但能对它本身形成的可能性作出解释,而且也能解释对这个世界进行的不同视角的观察是如何可能的。但是,既然绝对概念是独立于我们独特视角的,也就是说它是无视角的,那么无视角又怎么能对不同视角的研究作出解释呢?或许我们可以通过威廉姆斯对第二性感知的说明来理解这个绝对概念本身的形成,以及它既是无视角的,同时又不是空洞的。首先,威廉姆斯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命题知识都是可加的,比如,我们在没有反思的情况下对物理世界第二性质的感知是有视角的,同一个物体可能对三种不同的感知者呈现出A、B、C三种不同的性质(对颜色的感知就是如此,不同的感知者对同一物体颜色的感知可能会有偏差),但是没有A加B加C这样的知识。威廉姆斯认为,要使这些零碎的知识融贯,感知到的不同性质必须与绝对概念相联系(如对颜色的不同感知可以用波长的概念加以解释)。这里只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并不是说我们已经获得了绝对概念,按照威廉姆斯的想法,我们在具有绝对概念之前是有理由相信它的,因为我们每天的经验都揭示出我们是如何与世界相联系的,并且以这种方式引导我们朝向那个理论的概念。同时,感知到的不同性质与绝对概念的联系也表明产生这些不同的零碎知识的能力都是感知的不同形式,我们正是通过这些感知形式来认识世界的(波长概念可以说明正是对颜色的不同感知才使我们有了独立于我们视角的波长的概念)。最后威廉姆斯总结说:“在第二性质的情况下,解释也是一种辩护,因为它可以指明感知是如何与物理实在相联系的,以及它们如何能够给出那种实在的知识,这是它们自称要做的事。”从威廉姆斯对第二性的感知所作的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所说的绝对概念既是对第二性质的感知进行解释的前提,而同时它又是解释的结论,所以绝对概念不但能对它本身的可能性作出解释,而且也能解释对这个世界进行的不同视角的观察是如何可能的。

威廉姆斯也认识到科学所作出的解释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视角的,比如进化生物学和神经科学,它们要解释的东西涉及到心理学和社会现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是有视角的,但这仍然不影响我们在科学中可以工作在绝对概念的层面上。而伦理学恰恰不能形成这样的概念,道德实在论者可能会将伦理概念的使用类比于我们对物理世界第二性质(如颜色)的感知,这是一种解释层次上的类比,如果类比成功的话,伦理学也可以达到一个绝对概念并通过它的解释来保证其客观性。威廉姆斯认为这是不成功的,对第二性的感知处理的是物理世界,对其作出的解释也是证明,而伦理学处理的是社会世界,对伦理判断及不同社会之间的概念的使用只能给出社会的解释,但没有辩护功能,而伦理学理论也不能为之提供辩护,因为伦理学理论不可能像科学那样可以产生一个错误理论为感知上出现的错误提供一个很好的说明。总之,在威廉姆斯看来,伦理学面对的是复杂的人类社会生活,任何伦理观点的给出本身就是有特殊视角的,虽然它可以在局部发生趋同,但不能说明广泛的客观性,不可能像科学那样超越特殊视角的限制趋同于一个绝对概念。这与威廉姆斯一贯的反伦理理论的态度也是一致的,他认为伦理学不应当寻求普遍的道德原则,因为脱离了各种不同生活环境的普遍客观的原则无法解释具体的道德现象,不能指导人类的道德行为,所以伦理学只能在具体情境中去关心与每个人有关的伦理要求。按照威廉姆斯的看法,在上述意义上,伦理客观性不同于科学的客观性。

但到此还是不能通过在事物的本来面目上达到趋同来说明科学和伦理学的区分是有效的,因为我们经常使用的一些伦理概念确实是受世界是怎么样的来指引的,比如像“勇敢”、“残忍”、“不诚实”这样一些“厚实的”伦理概念。因此,有一种观点就认为伦理学也能像科学一样在事物的本来面目上达到趋同,接着威廉姆斯又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回应。

二、世界导向性与“厚实的”伦理概念

在科学中之所以能形成绝对概念正是因为科学是受世界真实存在的方式所引导的,因此,尽管我们感知世界时世界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我们还是能在世界的本来面目上达到趋同,比如说放入水中的筷子是弯的原来是因为光发生了折射。伦理学的概念为什么不是这样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用到的一些为我们提供行动理由的伦理概念不也是受世界是什么样的来引导的吗?比如,我们对有一定人格和操守的人才会说他是“好人”,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称为“好人”。有人因此否认科学与伦理学之间在趋同上有一个区分,因为他们认为伦理学也可以在事物的本来面目上达到趋同。

威廉姆斯认为,确实,一些“厚实的”伦理概念既可以引导行动,又可以被世界所引导。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胆小”、“残忍”、“勇敢”这样的概念就具有“世界导向性”(world guided)。当我们说一个人勇敢时,必定与这个人的一些行为而不是另一些相反的行为联系在一起,我们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使用这个概念。那么为什么这种“厚实的”伦理概念会同时具有这种世界导向性与行动的指导性呢?规定主义对此作出的解释是,任何这样的概念既有描述的成份,也有评价的成份,描述的成份使它受世界的引导。评价的成份使它引导人的行为。但是规定主义认为,当我们把这些概念应用到世界中去时,只有描述的成份起支配作用,而评价的成份在此不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只要掌握了这些概念的描述性特征就可以准确地运用它们。威廉姆斯不同意规定主义的这一看法,他认为,要想在“厚实的”伦理概念的应用上达到一致,还需要人们共同分享这些概念的评价性含义。威廉姆斯举例说,一个观察者来到了另外一个与他自己有不同文化传统的社会,知道这个社会中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会使用一些道德概念,但如果他想要理解那个社会中的人对诸如此类的概念的使用,那么,就算他不一定实际上与他们享有同样的价值观念,也要在想象中把握他们使用那些概念时的评价性兴趣。可见,威廉姆斯否认把“厚实的”伦理概念中的描述成份与评价成份分开来进行分析的可行性,由此说明伦理学与科学达到趋同的路径是不一样的,因为评价成份的作用,“厚实的”伦理概念的世界导向性和趋同只能在局部发生。

威廉姆斯从世界导向性来对比伦理的客观性与科学的客观性是很具有说服力的。但是尼古拉斯·法登(McholasFardine)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科学中的世界导向观念也是成问题的。虽然科学历史的发展确实暗含了科学理论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到世界事态的限制,但是我们从观察到的经验现象的一致上升到高度理论化层次上的一致的过程要复杂得多,往往在这一过程中就失去了关于世界导向的概念。确实,从经验上升到理论的过程很复杂,其中总是有一些预先假定的前提。但是随着对自然界的研究的深入,会有一些新的实验发现,而这些理论会在解释新实验发现的过程中发现、纠正错误,通过调整修改先前的预设得到发展,在这个意义上,科学最终还是具有世界导向性。在这里,只有承认了科学的世界导向性,才能反过头来更好地理解威廉姆斯对绝对概念的讨论,而这都是以预设科学知识就是关于独立于我们的经验而存在的世界的知识为前提的,这就体现出威廉姆斯在科学上所持有的实在论立场。伦理学与此不同,一般的、抽象的伦理概念如“正确”、“错误”,或称之为“薄的”伦理概念不能体现m世界导向性。“厚实的”伦理概念虽然具有世界导向性并可以在局部发生趋同,但那是因为人们具有相同的评价性兴趣,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掌握人们使用这些概念的评价性兴趣去理解这些概念,但不能共享他们所有的评价性兴趣从而使这些概念的使用发生广泛的趋同。

这就又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能不能说使用这些概念的社会中的那些人有伦理知识呢?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威廉姆斯引出伦理知识的概念,并同时作了科学与伦理学趋同的第三个区分。即科学研究是增加知识的,而伦理反思却破坏伦理知识。

三、伦理反思与伦理知识

威廉姆斯设想了一个超传统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人们使用的是同一套“厚实的”伦理概念,但他们很少进行一般性的反思,那么能不能说这个社会中的这些人有伦理知识呢?我们对知识的传统理解是,一个人知道某事p,当且仅当(1)他相信p,(2)p是真的,并且(3)他的信念得到辩护。按照诺齐克的理论即知识追踪真理,第三个条件可以表述为,如果p不是真的,s就不相信p。威廉姆斯的论证从这里开始,他认为:根据我们对知识的传统理解,如果超传统社会中的人所作的判断能够是真的,那么他们是可以有伦理知识的。有人可能说,如果超传统社会中的人作出的一个伦理判断为真,那么观察者也可以直接作出超传统社会中的人所作的那个伦理判断,但是显然,观察者可能完全不认同超传统社会中的人所使用的那些伦理概念,因此超传统社会中的人是没有伦理知识的。这一论证使用的是关于真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去引号使用原则”(disquotationnciple)。威廉姆斯认为这一原则不能用来说明伦理学的问题,因为伦理概念的使用是跟某种特定的文化联系在一起的,虽然观察者自己不能使用超传统社会中的人所使用的概念,但他还是能认可他所说的是真的,去引号使用原则并不能说明他们所使用的概念就是错的。我们完全可以以这样的形式说,“张三说‘李四很x,并且张三说的是真的。”(假设x是张三所在的那个群体所使用的一个伦理概念。)可见,威廉姆斯认为在这样一个超传统社会中是可以有伦理知识的,同时他所说的伦理知识不同于科学知识,伦理知识不具有科学知识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因为它是属于某种特定文化的。以上所说的情况是超传统社会中使用的概念不为观察者所使用,但能被观察者所理解。如果超传统社会中的一些陈述所暗含的观念是观察者所否认的怎么办呢?“我们必须同意存在用一些普遍道德概念表述的判断是那个社会的成员所接受的。却被观察者拒绝吗?”威廉姆斯认为这个问题不能轻易下结论,要看如何理解实践与反思的关系。

威廉姆斯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模式看待这个超传统社会中的活动。一种是客观主义的模式,根据这种模式,我们将认为这个社会中的成员试图找到关于价值的真理,这样,他们的判断就会有一些一般的含义。另一种模式是非客观主义的模式,即他们的判断只是他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是根据他们的传统习俗作出的。当以这种非客观主义的模式来看待这个社会的人所作出的判断时,我们就不会认为他们的判断包含一般性的含义。威廉姆斯说,这就出现了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以客观主义的模式看待那个社会的实践时,他们所作出的判断表明他们没有伦理知识,而以非客观主义的模式看待他们的实践时,他们所作出的判断却表明他们有伦理知识。这是因为。以客观主义的模式看待他们的实践时,他们的判断就暗含着一般的含义,当一个判断上升到一般的高度时,就意味着这一判断将是普遍的,在这个意义上,就可能与来自其他社会的判断相矛盾,这时就要对其进行反思,一旦进入反思就可能会对自己概念的使用产生怀疑。如果他们再有野心一点,要考虑到所有的伦理经验并试图达到关于伦理的真理,那就必然会使用更加一般,更加抽象的“薄的”伦理概念,这些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很难显示出它的世界导向性,也不符合命题知识的条件,不能表达出伦理的知识。因此,威廉姆斯认为伦理反思破坏伦理知识。在得出这一结论的同时,我们也很明确威廉姆斯所指的伦理知识就是恰当地使用“厚实的”伦理概念作判断的知识。

综上所述,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就很自然了:“我们必须拒绝去以(反思)那种方式去追求伦理真理的关于伦理生活的客观主义观点。”反思不是一个能够产生新的伦理知识去代替旧伦理知识的过程,不能像追求科学的客观性那样追求伦理的客观性。

四、结语

本文在这里不打算去探讨关于科学是否会趋同于一个唯一正确的理论的观点,比如希拉里·普特南就认为与任何视角无关的世界的绝对概念根本无法成立,“在一定的条件下,牛顿万有引力理论的泊松(Poisson)方程式就是对物体的引力场的一个近似正确的描述。但牛顿力学的理论描述却被广义相对论或是未知的某种理论完全替代。我们根本无法证明关于科学是否‘注定要聚合为某一明确的理论描述的推想。”不过这一观点并不影响威廉姆斯将伦理学与科学进行对比的效果,因为不管科学如何,或最终能不能达到一个绝对概念,它所引发的兴趣确实是人类中普遍存在的。“可是界定一个社会世界的兴趣却有可能与界定另一不同社会世界的兴趣相抵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威廉姆斯认为“厚实的”伦理概念只能发生局部的趋同,而伦理知识就是在一个文化共同体中恰当地使用“厚实的”伦理概念作判断的知识。

但是反思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特征。随着当今各国文化交流的明显增加,原来不同文化背景下存在的伦理价值观念在一个平台上呈现出来,一方面,不同的社会群体必定会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己原有的道德观念或伦理知识的普遍性进行反思,结果道德变革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另一方面,如果要把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念的影响扩展到其他社会,又不采取强迫的方式让其他社会接受,就不得不放弃很多具体的东西,这确实使得使用“薄的”伦理概念成了现代社会的特征。而威廉姆斯认为伦理反思会破坏伦理知识,那么如果我们接受这一观点,是不是最好回到前反思状态呢?威廉姆斯说这就正如某人发现他有了自己的小孩反而扰乱了他的生活,但他不能通过杀死他的小孩回到以前的状态一样。他认为,有伦理知识不一定是最好的状态,我们在失去伦理知识的过程中可以得到其他种类的知识,如关于人性、历史、世界实际所是的知识。最后他通过引入“信心”(confidence)这一概念来说明,尽管反思破坏了伦理知识,使人们缺乏像原来那样建立在确定知识的基础上的“信念”(conviction),但我们还是有伦理信心的,而产生伦理信心的问题是社会学和心理学的问题,即什么样的体制、教化以及公共话语有助于培养伦理信心,伦理信心不同于伦理知识,它是反思后的产物。

尽管威廉姆斯的论证很符合人们日常对科学的理解及我们的伦理经验,但仍有其缺陷。正如尼古拉斯·法登所指出的,反思也可以增加伦理知识,比如说“勤劳”一词最初只是纯粹的描述谓词,但是与“魔鬼为游手好闲的人找活干”这样的格言一起进行说教上的反思使得“勤劳”一词的习惯用法具有了价值承载,而尼古拉斯·法登认为威廉姆斯忽视了这种可能性。@因此,我们的伦理知识不一定在反思之后变得越来越少,因为反思也可能是一个产生新的伦理知识去代替旧的伦理知识的过程。同时,使用“薄的”伦理概念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原有的伦理知识一定会遭到破坏,这二者并不矛盾,我们在反思之后仍然可以保留原有的伦理知识。因此,并不需要像威廉姆斯那样引入“信心”概念,我们仍然可以保持建立在伦理知识之上的伦理信念。

最后,本文只是不同意威廉姆斯认为伦理反思不但不会增加伦理知识,反而破坏了原有的伦理知识这一观点。确实,伦理知识不同于科学知识,它不具有科学知识的一般特征,而是属于特定的文化,我们也不能像追求科学的客观性那样追求伦理的客观性。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其他方面展开对伦理客观性的讨论。威廉姆斯本人也没有完全否认伦理的客观性,他认为伦理的客观性如果有,是可以通过使人们过上最好的生活的实践理性上的趋同来解释的。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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