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荒地需要原承包人及发包人同意吗

2014-04-01 07:21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4年12期
关键词:唐某何某荒地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聂建刚

转让荒地需要原承包人及发包人同意吗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聂建刚

【案例】2009年12月,经公开协商,唐某与某县某镇堆背村村委会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地面积13公顷,承包期限30年,承包金为23万元。2010年3月底,唐某将23万承包金一次性支付到位,4月底经依法登记取得该片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2010年5月开始,唐某在承包的荒地上种植柑橘、胡柚等作物。2011年12月,因资金短缺,唐某将其中的3.3公顷土地及地上的柑橘、胡柚等幼苗一并转让给何某,转让费及幼苗补偿费共8万元。2012年8月,何某与周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将这3.3公顷果园转让给周某,转让费12万元。2012年12月,唐某和周某协商,想给周某12万元收回那3.3公顷果园,但周某不同意。2013年1月份,唐某以何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果园转让协议书未经过他和堆背村村委会同意为由,把何某、周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何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果园转让合同无效,并责令何某将那3.3公顷果园按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经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受让人转让荒地,是否需要原承包人及发包人同意。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转让必须经发包方的同意;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需要发包方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法定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转让,出让人就退出土地承包关系了,受让人再次流转承包地,自然无需原承包人同意。在本案例中,唐某转让的是通过公开协商承包的荒地,该地的转让及再转让都无须发包人(堆背村村委会)和原承包人(唐某)同意。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让方想限制受让方再次进行土地流转或者为自己保留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可以与对方协商并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只要该项约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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