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常见热点问题分析

2014-04-05 02:34王宇飞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水保执法人员水土保持

王宇飞

(铁岭市水土保持技术服务部,辽宁铁岭112000)

1 水土保持执法中常见热点问题

1.1 思想观念不能与时俱进

客观来讲,同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以及土地法、水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水土保持法所受到的关注和重视显然太少。这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立足于科学发展观,同时也没有深刻认识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问题,从它的立法宗旨来看,高度确定的显然不够。由此就与经过修改的土地法、森林法以及水法等一些环境法律之间拉开了差距,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具备权威性,所能发挥的效力也是有限的。

从对水土资源的保持上来说,水土保持法的力度会大大低于针对性更强的水土资源保护的法律,同时会在一些内容上出现重叠或者单纯的补充。

从目前的立法活动的目的来看,更加注重从经济的视角来采取水利措施减轻水利灾害。这种立足于发展要求的环境立法事实上是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的[1]。

1.2 确定执法主体的地位

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举个例子来说明。在某乡的水管站曾经接到过这样的举报,内容是有人在穿过该乡的河流的沿岸开办了一个采砂场。由于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计划的缺失,使得该地区出现了严重的水土流失的现象。

经过有关人员的核查后认为这件事情属实,就责令相对人尽快的停止目前违法的生产活动并拟定出一份详细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但是相对人对这一处分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甚至是置之不理的。因而,该乡的水管站就将此案向上级进行移交,但是仍然没有有效的督促相对人停止生产、上交水保方案。

在这样的情况下,市一级的水保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最终因为行政主体不具有合法性而判定市水保局作出的判定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当时处罚决定书的下发是以水监办公室的名义,但事实上应当以水利局的名义。

应当说,在水土保持法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例中已经指出,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中,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相关的主管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而并没有明确指出隶属于这些部门下设机构的水保监管机构是否属于执法主体,因此,必须要出台一部与之相配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对执法主体在作出明确的规范和界定。

1.3 关于水保执法工作中的收费

在水土保持执法工作中,罚款是一项重要的收费。但是事实上,在水土保持法中,并没有对水土保持的收费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仅仅是在实施条例中提出了破坏水保设施的应当进行补偿这一条。但是条例规范的法律效力是无法与明文的法律相提并论的。

另外,所谓的水土保持相关费用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乱收费乱罚款是一个严重的现象[2]。此外,目前的水保法还存在着管理对象和责任分配不明确、与其他法律出现分歧以及存在着一些行政干预等方面的问题。

2 解决问题完善水土保持执法工作

2.1 做好法制宣传

水土保持和法制观念的强化对象,包括广大的企事业生产单位和普通百姓,同时也包括相关的执法人员。尤其是要进行决策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干部,要及时的更新和坚定的树立自己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形成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互相约束与监督。

2.2 注重水保执法工作中的责任分配

若想做好水土保持的执法工作,应当注重对执法责任的层层划分和下放,保证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相对应的承担一定的执法责任。在对工作人员落实年度考核或者等级评定、奖惩晋升等激励措施时,自身责任的完成和落实情况应当是评定一个人工作是否出色的重要依据。让这种实绩性的考核制度得到有力的落实。

2.3 明确执法主体的权利

对于目前的水保执法工作行政主体来说,他们主要使用的权利有能力罚和财产罚。比如说对一些不合法的开采行为及时的制止并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及时的补救、罚款等。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需要向上级部门报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权利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要求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它接受政府的领导,就免不了会受到行政干预。我们的立法工作就要针对这一点不断进行完善,给予执法主体一些强制性的权利,保证其执法能力能够得到有力的落实。

2.4 做好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工作

要为做好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工作订立相应的制度,使其的运作不断的规范化。要定期邀请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专家和法律部门的专家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的内容及包括上岗资格的培训,同时也包括在岗实际工作内容的培训。让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业务素养得到不断的提升,树立水保执法工作的良好形象。

2.5 对现行的水保法进行不断的完善

首先要对管理对象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水保法中,只有丘陵、山区和一些干旱的风沙区等被纳入到了执法范围中,而事实上,平原以及城市等的水土保持工作也刻不容缓。从地理学的角度来看,平原和丘陵的界限并不是十分分明的。而对于平原和城市来说,优良的发展条件使得他们的被开发程度要远远高于山区和风沙区等。土地的占用、植被的破坏等使得这些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3]。要在法律中明确的强调什么是水土保持设施,即能够发挥防治水土流失灾害的一切设施。在法律中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

2.6 注重水保法的民意体现

在进行水土保持法的执法工作过程中,要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正、体现民意、增大透明度,如此才能够真正地实现依法行政。对于一些数量较大的费用征收项目要及时的开展听证会,让民众广泛的参与到水土保持的执法工作中来,提高自己的自觉性。而每一级的执法部门都应当努力实现政务工作的公开,让民众明确自己的执法依据、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及不同情况下的罚款收费要求等,让民众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回访制度的建立也能够实现民众与执法机关之间的良心反馈,让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及时准确的掌握民意,体现民情。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保工作中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自己的执法工作进行不断的反思,政府要不断修正水保工作执法相关的政策,而立法机关也应当注重对水保法实际使用和落实情况的不断总结,以及时的调整水保法中不适应实际发展情况的地方或者补救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共同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1]王礼先,孙保平,余新晓.中国水利百科全书.水土保持分册[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27-35.

[2]王纲胜.分布式时变增益水文模型理论与方法研究[D].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论文,2009.

[3]黄秉维.确切地估计森林的作用[J].地理知识,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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