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困境与对策

2014-04-05 07:16肖晗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实务师资队伍

肖晗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困境与对策

肖晗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重理论教学而轻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法科毕业生职业能力难以满足用人单位选人用人之需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需是以往我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硬伤。因此,摆脱这种困境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加强实践性教学,使法学教育职业化以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这就急需师资队伍的实践化。法律文书学课程既可以综合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法律事实探知能力,也可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文书制作技能,可现在该课程的师资队伍却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之处,难以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要,所以,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其师资队伍建设。

法学教育;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

一、加强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正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我们以往的法学教育不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而且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既不能很好地满足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也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总言之,法科学生法律实务技能不强,成了法学教育的一大硬伤。例如,在最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的“法律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讨会”上,就有法律实务界人士指出,他们在进行招收工作人员的面试时,强烈地感受到中国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尤其是法律文书制作技能较差,在某种程度上给他们录用工作人员造成了障碍[1]。可见,如何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便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基此,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强调把法科学生培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应用人才。按照此计划,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是其重要的任务要求。很明显,之所以如此要求,目的是要锻造学生的职业能力,即法律实务技能。

法科学生要具备的职业能力多种多样,但“出口成章,下笔千言”可谓最为基本的能力。自然,“下笔千言”的能力包括了法律文书制作的技能。而法律文书的制作技能需要通过长期的理论学习与反复的实践训练方能逐渐获得。换言之,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文书学课程作为学习法律文书原理与训练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的课程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应用价值,是培养未来法律职业人的非常重要的一道工序。具体而言,法律文书学课程既可以综合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法律事实探知能力,也可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文书制作技能。因此,重视法律文书学并通过该课程的教学以帮助学生掌握制作法律文书的基本技能,对于提升法科学生职业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决定了加强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二、当前法律文书学课程师资队伍的困境

既然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而师资队伍又是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目标实现的根本,因此,建设一支适应法学教育职业化需要的师资队伍便理所应当。而法律文书学课程对于提升法科学生职业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故教授该课程的师资应更强更壮。然而,根据笔者的观察,当前多数法律院系法律文书学课程的师资不甚理想,难以保证法律文书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有:

1.教师的教育理念相对滞后。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先进的理念,才能引导出先进的事物。就法学本科教育整体定位而言,以前倾向于培养学术理论型人才。在这种思想指引下,法学教育重视理论教学,而不太注意实践教学,即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不注重法律技能的训练。由于这种观念存时已久,已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因此,还深深地影响着今天的法学教育。再者,一些教师包括一些法律院系领导者,未能充分认识法律文书的重要价值,将法律文书视同于一般文书,认为法律文书只是法律活动的一种形式、一种细节,无关紧要,把制作法律文书的训练则视同雕虫小技,甚至认为学生无需训练即可自动具备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因而在思想上轻视法律文书学课程,在教学时便采取轻慢态度。

2.教师的学历相对偏低且几乎没有稳定的专门的师资。据笔者在全国法律文书学年会上的了解,从事法律文书学课程教学研究的教师,有不少还只有本科学历,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不多。这同其他学科比较而言,教师的学历相对偏低。虽然学历较低,并不意味着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也必然较低,但一般而言,学历较高,所受的学术熏陶较浓,学术背景较厚实,视野较开阔,知识结构较系统,这对于教育而言是有利的;反之,若教师学历较低,其学术视野、知识结构往往较为狭窄、简单,而不利于教育教学。而且,多数法学院系没有稳定的专门从事法律文书学教学研究的师资。例如,笔者所在的法学院,该课程归属于诉讼法学研究所。该所有6名教师,其“主业”都是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课程教学研究的,没有一人是专门或主要从事法律文书学教学研究的,但是,这7人中,谁都可能承担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任务。这多少带有一种赶鸭子上架的勉为其难的味道。显然,法律文书学在这里被视为“副业”。对“副业”,谁还能花比“主业”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心思去对待?师资的低学历且不专门化,其教学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3.一些教师为中文专业出身。法学教育的师资受过法学教育、有过法学背景,是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必需。但是,由于一些法学院系对法律文书学课程的性质定位不准,不是将其定位为专业课,而是将其定位为类似大学语文的基础课,因而选用了一些没有法学背景的中文专业毕业生充当法律文书学的师资。这类教师讲授一般的文书学也许十分内行,但让其讲授法律文书学,因其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运行的规律缺乏深切的认知和感受,则势必难以将法律文书学的深刻内涵和精髓讲深讲透。例如,对一篇民事判决书,也许他们可以把基本结构向学生传达清楚,但对判决书的各个内容要素所起的作用、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和法律价值则不一定能够解释清楚。换言之,他们也许知其然,却不一定能知其所以然。

4.一些教师欠缺实践的磨练。现有的法律文书学教师多来自高校毕业的学士、硕士或博士,他们在任教“主业”课程的同时兼教法律文书学。在从高校学生转变为高校法学教师的过程中,他们很少参加过社会的法律实践,很少具有制作法律文书的经验,甚至从来就没有干过实务,缺乏制作法律文书的实践经验。而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门经验之学。试想,一个从未写过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或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民用的合同书等法律文书的教师,能很好地教会学生这些法律文书的基本原理和制作技能吗?这种教师的授课往往只能是理论上的纸上谈兵。

5.没有聘请实务部门人员作兼职教师或所聘实务部门兼职教师虚设。目前,不少法学院系聘请了一些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其本意是要加强实践性师资队伍的建设。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兼职教师往往只虚有其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培养本科生实践能力的作用,因为这些被聘人员往往仅挂衔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基本上不给本科生授课。就法律文书学而言,笔者从教20年来,从未见过被聘实务部门人员讲授过该课程。

6.一些教师缺乏敬业精神。有的法律文书学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他们在教学中不钻研教材,不进行学科研究,对知识不求甚解,不能把知识系统化;也不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积累法律文书制作经验。同时,他们在教学中不创新教学方法,多采用灌输式、填鸭式方法,往往照本宣科,教学方法呆板。由于自身尚不能对知识融会贯通,更难以将知识有效传授给学生。

三、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方向

笔者认为,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方向是建设一支适应于培养职业(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的实践型教师队伍。这样说的根据是:

第一,法学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应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与之相应,也就需要实践型师资。首先,美国法学教育的经验向我们昭示,实践性教学是维系法学教育的生命线。美国的法学教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其目标定位是培养未来的职业法律人。为了填平从理论到实践的鸿沟,美国法学教育强调“三核”教育(即核心知识、核心技能、核心价值)。其中,核心价值的教育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核心知识的教育,通常表述为像律师一样思考,强调实用性知识的教育;核心技能的教育,通常表述为像律师一样行动,是填平从理论到实践的鸿沟的桥梁,依赖于实践性教学来完成[2]。为保证实践性教学能够扎实推行且取得良好的效果,美国法学教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师资特别强调实践经验。美国法学院的教师几乎没有毕业直接留校任教者,所有的毕业生毕业后必须出去从事实务工作,而不能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因为法律是实用科学,只有在从事了相关的实务工作几年或十几年以后才有资格申请加入法学院的工作。在美国法学院,任何一位教师都有实务实践经验,大都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官担任大学教师一职,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最有用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3]。二是美国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极为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大约有1/6的课程致力于培养实践技能,如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撰写与分析、民事审判与实践等,其中,在学生就读期间几乎每个学期都开设严格的法律文书写作课,向学生提供写作技巧指导。三是在教学方法上,美国法学院多采用案例教学法、问题教学法等。这些实践功能强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的培养等[4]。美国法学教育的经验表明,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是培养学生法律技能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而由实践性师资授课则更有利于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的训练。其次,在中国法学教育界的一些有识之士眼中,通过法律文书学训练学生制作法律文书的技能,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在分析法律技能教育时指出,所谓法律技能,是指从事某项具体的法律实务时所必需的技术性能力,且可将其进一步操作化为以下七种能力:(1)针对具体法律纠纷提炼法律争点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2)针对具体法律或诉讼问题搜寻、整合法律和相关材料的技能……在这7个方面中,前两项可以说更多是同文本打交道的能力,后五项可以说更多是同人打交道的能力[5]。综上,以法律文书为研究对象和教学内容的法律文书学在职业化的法学教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或者说,该学科是法学教育职业化强有力的助推器。这决定了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大方向,那就是要建设一支适应于培养职业(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的实践型教师队伍。

第二,建设一支适应于培养职业(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的实践型教师队伍也契合我国教育政策的调整。2008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政策转向于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战略主题”中明确要“坚持能力为重”,要“着力提高学生……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进一步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其转型的一条主线就是,从强调法学素养的提高转向于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是以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为导向。这表明法学教育改革的总趋势是如何突出实践性教学,把法学作为一种技艺,让学生于在校期间掌握这门技艺,以缩短与社会的磨合期[6],而实践性教学无疑需要实践型师资。

四、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

如前所述,现行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有这样那样不尽如人意之处,故亟待加强建设。

1.理念的变革。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的实践化,首先必须在理念上要有重大突破:一是教师的教育观念要有重大转变。法学教育界必须转变以往重理论教育而轻实践教育的传统观念,要把实践教育提到与理论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来看待,即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切不可偏颇。只有在理念上真正重视实践教学,有关部门和人员才会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实践教学,并进而改善师资队伍的构成。二是转变轻视法律文书教学的观念。法律文书在实际生活中颇受重视而在法学教育中反遭轻视,制作法律文书之能力训练被视为雕虫小技,这是极不正常的怪象。因此,只有法学教育界如同实务界一样重视法律文书的作用和价值,才能重视法律文书学课程,进而重视法律文书学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2.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所谓双师型师资是指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要建设这样一支教师队伍,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⑴对现有教师,既要鼓励其提高学历,以提升理论水平,拓宽学术视野;也要鼓励其考取司法资格证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如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立法论证会、行政执法听证会、法院庭审旁听等活动,也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担任代理人代理诉讼或辩护人进行辩护,担任人民监督员进行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活动。所以我们应当建立一套适当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既能激励老师参与实践活动以获取有益于教学的经验,又能预防其过度的商业化法律实务活动,防止其“不务正业”。在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老师们能或多或少地亲自动手撰写法律文书,可从中积累制作法律文书的经验。如果将这些经验运用于教学,无疑将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有助于培养学生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进而促进法科学生职业技能的提升。⑵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实务部门、公司企业以及学校应创造条件,以便于法学教师获得相应的实践经验和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培养职业化法律人才,光靠高等法学院校是不够的,相关部门应同高校一起承担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义务和责任。为此,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实务部门和学校也应为实践型师资的养成提供机会和创造便利条件。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由于法律文书学能综合培养学生的素质,特别是能训练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因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可借鉴美国、德国等域外经验,提升法律文书学课程在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将其增加为法学核心课程;司法部不仅应在司法考试大纲中明确应考试的文种,而且在命题时应实际考查法律文书知识和法律文书制作。政策的调整具有导向作用,将带动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二是学校可选派教师到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务部门以及企业、中介机构从事立法咨询、法律顾问、挂职锻炼、独立董事等兼职活动,或者到律师事务所作兼职律师。这些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予以接纳并为教师提供充分的锻炼机会。三是政府和学校应加大投入,为双师型师资的培养提供财力支持。这种高水平师资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培训,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因为不管是让教师参加提高学历的教育还是接受实践锻炼,本质上都是对教师的再教育。凡教育,均需有财力支持方能办好。因此,希望政府和学校更多关注这个问题并加大资金投入。⑶选拔实务工作人员担任法学专、兼职教师。此即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士中选拔适合做教师的人员充实法学师资队伍,以扭转现有师资队伍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面。事实上,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学院系引进了一些法律实务人士担任专职教师,或者聘请他们担任兼职教师。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员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教学经验可能欠缺,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教学方面的培训。而且他们可能学历较低,理论研究能力较弱,这也需要通过再教育来提高。同时,还应让其多承担本科学生特别是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任务,才能充分发挥其实践经验丰富的价值。

令人欣喜的是,为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自2013年开始的五年中,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着手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之“双千计划”,即“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显然,这一计划的实施,目的是裨补法学教育之师资队伍,填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鸿沟。

3.改变从中文专业中引进师资的做法并建设专门的法律文书学教师队伍。纯粹的中文专业毕业生未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欠缺法律知识背景,难以将法律文书所蕴含的法律精神、理念和价值全面传授给学生,因此,笔者以为,以往把法律文书学归类为近似于大学语文的基础课并引进中文专业毕业的学生担当法律文书学的师资是不甚恰当的,应当把法律文书学还原为法学专业课程。因此,在师资的引进上,应当使用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法律文书学不仅是专业课程,而且是重要的专业课程,如同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一样,应当配备专门的师资力量。师资专门化,有助于教师集中时间、精力对该学科的理论与教学进行探索、钻研。当“术业有专攻”时,教师的教学效果将会有质的飞跃。

4.鼓励教师对法律文书进行实证性科学研究。科学研究与教学是相辅相成的,高质量的教学以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为前提和支撑。为此,法学院系应当鼓励法律文书学教师进行实证性科学研究。这主要是鼓励教师结合科研课题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与法律文书制作有关的社会现实问题,或者对实务部门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格式与行文进行严格的审视。笔者近几年在法律文书学研究方面,写过几篇小论文和一本书,就经常使用调查法和例文问题诊断法。例如,在探讨民事诉状之诉讼请求如何写作时,向几个律师进行过调查了解,写出了《写作民事诉状之诉讼请求要注意的问题》一文[7]。通过这一调查研究,此后,在向学生讲授这一文种时,不但可以准确地将民事诉状的格式进行传达,而且可以把诉讼请求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与法院审判范围、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与诉讼证据、诉讼请求与诉讼费用负担等几组关系能够有声有色、甚至举出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从而让学生更易于理解和掌握该文种的写作技巧及注意事项。可见,没有实地调查就没有问题的发现,没有实践就没有真正的原创,法学研究离开了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洪柱院长所说:“理论没有实践就没有生命,实践没有理论就没有灵魂。”[2]所以,教师对法律文书进行实证性科学研究也是积累实践经验和增长实践能力的一条途径。

5.建设法律文书学学位点。据笔者了解,目前,还没有哪一个法学院系设置了法律文书学学科硕士学位点,更别谈博士学位点了。没有学位点,既不利于法律文书学学科建设,也不利于其师资队伍建设。因此,在设有法律文书学教研室、师资力量比较雄厚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法学院系,可考虑增设法律文书学学位点,以便为该学科师资队伍培养生力军。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讨会”顺利召开[EB/OL].http://lawinnovation.com/ html/xjdt/9256.shtml(中国法学创新网),2013-06-09.

[2]许身健.法学教育如何填平理论到实践的鸿沟[N].检察日报,2009-08-05(006).

[3]徐家力.中美法学教育比较之分析[EB/OL].http://beeer. bokee.com/3838632.html,2010-12-31.

[4]李功建.中美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与思考[J].云南法学,2000,(3):76.

[5]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2008,(2):113.

[6]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1949-2009年[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1-01-02.

[7]肖晗.写作民事诉状之诉讼请求要注意的问题[J].应用写作,2007,(6):25.

The Dilemma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 Team of Law Writing in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Training

XIAOHa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1)

In our law education,theoretic teaching is regarded but practical teaching is despised,so the occupational ability of the law graduates isn’t very good.Their skills to use laws can’t meet the needs of units that employ persons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Thus,one of the key measures to get rid of this puzzledom is the practical teaching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legal education should be professionalized in order to cultivate the legal occupation ability of students.This urgently needs faculty practice. The law writing course may systematically train the legal thinking ability,legal interpretation ability,legal reasoning ability,legal argumentation ability and legal facts finding ability of students,also train the legal instrument making skills of students.But there are some not just as one wishes in the teachers group of this course.This situation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education of law occupation,so some forceful measures to reinforce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teachers group should be adopted.

law education;law writing;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teachers team

D90-05

A

2095-1140(2014)04-0106-06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4-04-01

本文系2012年湖南师范大学教改项目“法律文书学实践教学的困境及其改革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肖晗(1965-),男,湖南常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法律文书学、教育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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