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意外险无证驾驶也不“保”

2014-04-05 12:25杜海英
山东农机化 2014年1期
关键词:医疗险保险合同投保人

杜海英

投了意外险无证驾驶也不“保”

杜海英

为让职工无后顾之忧,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为职工郭志岭等56人投了意外伤害主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险。在保险期内,郭志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为什么保险合同不保受益人的事故险情?

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12月8日,郭志岭驾驶一辆无证二轮摩托车出行,当行至商河县玉皇庙镇黄齐路时,与对向驶来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郭志岭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轿车车主陈先生弃车逃离现场。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先生驾驶机动车超速、逆向行驶、肇事后弃车逃逸是引起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陈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志岭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志岭在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4433元。这一笔较大数额医药费让郭志岭想起公司为自己投的意外伤害主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险。当郭志岭来到保险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郭志岭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焦点:“责任免除条款”是否“明示”

庭审中,郭志岭认为,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条款未对自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亦不属于附加医疗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无理。保险公司则主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情形属于附加医疗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对此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体字提示,且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联系人谢先生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证明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志岭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最终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行为当然属于本案中附加医疗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该免责条款已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审理此案的张菁法官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理解:“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团体投保的保险,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无须向被保险人本人一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只需对办理保险的公司联系人说明即可。因此,本案中,投保联系人谢先生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即可表明“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全履行,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理赔。

保险不“保”违法行为

张法官强调,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保险公司的营销业务人员并未向投保人实际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主动了解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以及免责条款内容,并且要主动询问保险营销人员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在明确其内容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从而避免类似本案的出险不“保”情况的发生。

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只有合法行为才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否则,违法违章行为,终究得不到保险,只能由自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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