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中的民意考量

2014-04-06 02:39文晓灵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民意司法案件

文晓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死刑适用中的民意考量

文晓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民意是社会大众意识形态的一定程度的反映,死刑适用的过程中必然包含民意的考量。民意是死刑适用中不可避免的重要部分,民意之于死刑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并非决定性的作用。如何把握和平衡两者的关系,是死刑适用的重要内容。

死刑适用;民意;司法

随着我国法治水平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立法和司法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死刑适用问题的争议尤为激烈,民意为此注入了新的活力。从许霆案到药家鑫案,从夏俊峰案到李昌奎案,从吴英案到曾成杰案,舆论争议背后反映出民意之于死刑适用的作用和地位。

一、现实案例中的民意

(一)夏俊峰案与李昌奎案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刺死两名城管队员,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乡县茂租乡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将此女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二)两起案件的民意诉求

夏俊峰案背后的舆论声音,包含着长久以来“城管”与“小贩”的矛盾与冲突,包含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之心,包含了社会媒体和普通民众对这一案件的感性认识,进而发出了与法院判决不同的“刀下留人”的巨大民间呼声。但是,在事实面前,夏俊峰案已经达到了死刑适用的标准,即使是与民意不一致也不能影响本案的判决。在这起引起轩然大波的案件中,民意最终没有成为阻挡死刑适用的因素。

李昌奎案引起广泛关注和激烈声讨,主要原因在于,李昌奎案本身的情节已经严重越过人们可以接受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巨大,无论是基于传统思想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是基于死刑适用标准的“罪行极其严重”,云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显然不能为人们的情感所接受,所以在最后的再审判决中的死刑立即执行就显得是民心所向。

这两起案件最终以被告人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由此带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在死刑适用的过程中,如何考量民意?民意因素在死刑适用中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从这两起个案可以看出,民意不是简单的左右是否判处死刑的因素。

二、民意的含义

(一)何谓民意?

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不同,民意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对于民意的理解,学界有四个方面的界定:(1)根据认识主体的多寡来界定,相对多数的判断为民意,反之则不是民意;[1](2)将民意归结为认识基础上加以判断的内心倾向,如认为民意是特定范围内的公众针对特定的人物或事项,在根据其自身接受的标准做出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心倾向;[2](3)确认民意是一种真理性的意志,将民意视为判断正误的尺度,认为错误的观点和看法不是民意;[3](4)侧重于民意的政治色彩,将民意视为统治阶层以外的多数平民的意见。[4]

民意,从规范意义上说,就是作为非统治群体的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民意其实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方面,如果一国的法律失去了民众的支持和认同,那么必然不是符合正义的法律,来源于生活的法律最终也是要服务于生活,服务于人民的,所以,民意是否得到实现,是关乎社会正义的;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民意都是合理的,也存在不合理的民意,这与国家历史和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二)死刑与民意的关系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死刑与民意的关系集中在两个层次、两个阶段:一是宏观层次、立法阶段,即死刑存废与民意的关系;二是微观层次、司法阶段,即民意对于个案中死刑适用与否的影响。[5]从死刑存废的层面上说,公众赞许、认同死刑的存在。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死刑的适用是存在社会基础和社会认同的,所以民意之于死刑的存废似乎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具体的适用上来说,民意又不是绝对的,不是绝对地赞成适用死刑,也不是绝对地反对适用死刑。

三、死刑适用中的民意

(一)死刑适用中民意的合理性

在我国,杀人偿命的死刑法律文化深入民心,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导致我国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宽容社会氛围。儒家的仁爱讲“己所立,而立人;己所达,而达人”,孔子讲“应该以直报怨”,儒家思想还讲“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时至今日,这种杀人偿命的理念仍然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我们看到了民众以及各种传媒舆论的口诛笔伐,看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巨大呼声,看到了人们对于被害人的同情以及对于被告人的憎恨,在今天的社会发展程度,在人们心里,对于那些严重的暴力犯罪,除了死刑,任何别的刑罚都不足以弥补罪犯种下的恶果。因而,在死刑适用中所体现的民意取向其实是与我国历史和现实相契合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意是死刑适用中的影响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

影响死刑适用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文化因素、社会效果因素、经济因素等等,其中也包括民意因素。一方面,法律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才能真正得到实行,所以要考虑民意。另一方面,法律有其自身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所以不能只考虑民意。死刑的适用考虑的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即刑法总则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刑法的明确规定表明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和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并不包括民意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这就从立法上明确表达了民意不是死刑适用的决定性因素。当然,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民意的重要性,至少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民意问题不解决,废除死刑只能是一句空话。”[6]

民意表达较为强烈的案件还包括吴英案和曾成杰案。两起案件看似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最终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吴英案在经过曲折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后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曾成杰案则以其被执行死刑而告终。两起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集资诈骗案都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民意似乎是支持弱势者一方,认为两人都罪不至死。但是看似相同的民意诉求下,为什么会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其原因就在于在死刑适用的过程中,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相比,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的犯罪数额更大、涉及人数更多、社会危害更大,量刑情节也有所不同。曾成杰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在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认定上符合死刑适用的要件。两起案件的民意或多或少对于案件的审判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民意绝对不是死刑适用中的决定因素,法院不会根据民意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四、死刑适用中应当辩证地考量民意

(一)民意与司法冲突时的解决之道

作为一种态度,死刑适用中的民意也是由认知、情感和意向三个要素组成。[7]民意的表达就是基于对社会历史的、现实的认识,是历史文化和教育背景与个体内心情感的融合。在司法与民意存在冲突的时候,司法首先要坚持的是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司法的视角只能是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内容,其次才是在适当的时候对民意进行一定程度的考量。法律的规定永远是处于较高的地位的,即使社会民众所表达的民意有与法律不契合甚至是相违背的情形,法律也只能是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实践,而不是简单地为了迎合民意而进行改变。这一点从我国诸多争议案例中可窥一二。从许霆案的无期徒刑到改判5年有期徒刑,到药家鑫案的死刑立即执行,再到李昌奎案的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些案件的背后都有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在面对这些冲突时,有人将最后判决结果解读为所谓的顺应民意,并不恰当。略为考察即可发现,其改判都是从司法的角度上,从刑法的规定上予以认定的,并不是因为民意的推动而改判。

(二)民意不能干预、代替司法

民意不一定就是代表正义的。针对某些案件,民意往往存在局限性。首先,民意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非理性的,民众的共同意识和正义情感可能因为一起恶性案件的影响,进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公众对于死刑的态度。其次,在现今社会的发展形势下,社会所呈现的民意是否为真实的民意?在网络时代,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民意考量的接受来源可能是不全面的,我们所接触到的民意更多是通过各种媒体报道、网络形式所呈现出来的,说这些民意就是社会的普遍民意或许是不科学的。正如人们在讽刺网络民意的指向时所说,“好人都在网上,坏人都在马路上”。法律是一种规范,是道德的最低层次,民意有可能低于也有可能高于一般道德水平,所以无论在什么时候,民意都不能够干预和代替司法。

(三)民意应该得到引导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说不要被民意所影响,但是从实际情况而言,民意对于具体案件的影响是存在的。因此,民意应该得到引导,也是可以引导的。立法、司法只有通过与民意的互动中才能彰显其生命力,才能使人们从心理上对法律形成认同,才能走向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1.国家政策。在涉及死刑适用问题时,司法应该是公正并且透明的,国家在这一方面应承担责任。如果一国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的态度不能够被公众所接受或认同,那么对一国的社会稳定和犯罪的发生会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很多时候,民意试图干预司法是因为公众对司法制度缺乏信任,这时候国家政策就应该正确考量民意因素,通过制度的确立和公开,推动社会对于法律的认同。

2.学者。在法律推行的过程中,学者起到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学者因其专业性,对于法律制度的理解全面而深入,其观点和建议对立法和司法过程会产生影响,很多时候学者的看法影响着民意的形成,学者可以通过专业见解引导民意。在全国上下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讨伐中,许多学者就提醒人们现今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设定其实是合理的,但民众并不认同,这实际上就是学者与民意之间的矛盾,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其实就是人们并没有对此罪有正确的立法上的认知,所以学者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起到引导作用。

3.媒体。国家政策的实行,专家学者的声音,社会民众的呼声,都要靠媒体来传播。因此,媒体也应该成为引导民意的主体。一方面,在死刑适用的过程中,媒体接收的信息比民众更早、更加全面和深入。媒体应该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传达真实的信息,而不是渲染民众的情绪。另一方面,媒体应该将民众的呼声和诉求传达给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法律要得到社会的认同才能发挥其作用,因而民意应当得到传达。报道引人争议的死刑案件时,应该将法律政策、立法规定和法官判案依据正确地报道,使民众能够全面了解案情后再做出判断,这样形成的民意才是真实的、理性的。

[1]喻国民.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9.

[2]周振杰.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民意分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17.

[3]刘建明,纪中慧,王莉丽.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107.

[4]马雷敏.论死刑判决中的民意[J].魅力中国,2011(7).

[5]卢建平.死刑适用与“民意”[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38):5.

[6]莫洪宪.民意与司法相互作用的机制分析——兼论死刑司法控制的路径[A].赵秉志.死刑改革的中国实践[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1.

[7]乐国安.中国社会心理学研究进展[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 04:119.

D914

A

1673―2391(2014)07―0071―03

2014-03-31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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