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时代犯罪情报的获取

2014-04-06 06:10赖彦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情报公安机关

赖彦西

(四川警察学院 侦查系,四川 泸州646000)

微博时代犯罪情报的获取

赖彦西

(四川警察学院 侦查系,四川 泸州646000)

微博自2007年进入我国以来,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今我国微博使用人数已超过3亿。微博在提高犯罪情报的时效性、拓展犯罪情报获取源、深化隐形犯罪情报挖掘方面的作用日趋凸显,侦查机关可以将微博作为犯罪情报的收集工具,为公安情报建设提供更大的工作优势。

微博时代;犯罪情报;情报获取

微博,即微博客(Micro Blog或Micro-blogging)的简称,它是2006年由美国twitter公司发明的。与一般博客(Blog)不同,微博基于web2.0互联网模式,实现了用户通过有线、无线互联网终端,趋向零时间地生产、发布、转载和反馈信息,而由于博文受到140左右的字数限制,故称其为微博。

2007年微博以“饭否网”平台首次进入中国,并随着2009年新浪微博内测,进入高速发展期。2010年腾讯、搜狐、网易等各大门户网站纷纷加入到微博服务的阵营中,微博成为许多重要新闻发布的第一现场,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李刚事件等很多标志性事件都与微博有关,甚至是从微博上率先曝光,微博的影响力逐渐扩至整个社会,因而这一年被称为“微博元年”。在2010-2011年,中国微博活跃用户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网民规模为3.31亿,较2012年底增加了2216万,增长7.2%;网民中微博使用率达到了56%,较2012年底增加了1.3个百分点。①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2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如今,微博的影响力已经从个人生活延伸到推动信息传播,甚至社会变革的层面,它以其独特的方式带领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微博时代”。

一、微博在犯罪情报获取方面的作用

(一)提高犯罪情报的时效性

时效性作为犯罪情报一个重要的基本特点,是由侦查活动的时机性决定的。从某一侧面来讲,侦查活动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侦嫌双方进行情报博弈的过程,哪方掌握更多、更即时的情报信息,哪方在博弈中就会取得优势地位。所以,在侦查活动当中,侦查机关及时获取犯罪情报、抢占先机尤为重要。换句话说,在侦查活动中,犯罪情报的时效性越高,它的使用价值也就越高。侦查机关以往利用网络获取犯罪情报的方法大都是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的,由于网页更新周期和数据库更新周期的限制,所获取的犯罪情报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降低了犯罪情报的使用价值。利用微博获取犯罪情报则不同。首先,它支持多平台的使用方式,用户可以通过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手机彩信、短信、网络聊天工具等平台随时随地发布信息,突破了网络信息发布的终端限制。其次,它具备即时信息搜索功能,克服了传统搜索引擎更新周期性的问题。另外,由于它发布信息门槛低,对内容的质量和传播效果没有太多要求,通常不需经过后台审核就可直接发布,因此时效性相对于其他信息发布工具更强。综上,微博作为一种随时随地记录生活点滴的即时通讯方式,它在突发事件报道、社会异常动态的即时反馈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网络信息工具不可比拟的。因此,侦查机关可以利用这一工具获得丰富的第一手材料,提高犯罪情报的时效性。

(二)拓展犯罪情报获取源

犯罪情报获取源是侦查情报工作的基础,其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到犯罪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分析研判、交流以及利用效率和质量。广泛拓展犯罪情报获取源是侦查情报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侦查机关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根本保障。微博对于拓展犯罪情报获取源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借其物建犯罪情报信息员、发展秘密力量。由于微博一方面对使用平台要求低,手机、计算机网络都可以成为发布微博客的平台,实现了互联网的有线载体和手机无线终端的无缝对接。另一方面微博对用户素质要求低,注册简单,发布信息门槛低,因此微博应用覆盖了广大人群。如今我国微博使用人数已突破了三亿,这样一种覆盖面广大的传播工具,可以为犯罪情报获取工作提供更多的“潜在情报源”。侦查人员可以从众多的微博用户中积极物建信息员,着力构建完备的跨接虚拟、现实社会的犯罪情报信息网络。二是利用微博核裂变式信息传播特点,将其本身作为一种犯罪情报获取源。通过“粉丝途径”和“转发途径”,①“粉丝路径”:A发布信息后,A的粉丝甲乙丙丁……都可以实时接收信息。“转发路径”:如果B觉得A的某条微博不错,他可以“一键”转发,这条内容立即同步到B的微博里,B的粉丝1234……都可以实时接收信息,然后以此类推,实现极速传播。微博信息的扩散不再是一对一的传递或一对多的广播,而是一乘以多再乘以多的链式反应,这种裂变式传播创造了其他媒介难以比拟的扩散优势和传播效能。[1]侦查机关可以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在微博发布征询案件线索信息等方法,在短时间内让更多人了解案件情况,扩大知情面,以便联系上更多知晓案件相关情况的人,为案件的及时侦破打下基础。

(三)深化隐形犯罪情报挖掘

具备社交网络属性的微博在深化挖掘隐形犯罪情报方面的作用也是值得侦查机关加以关注的:一方面,微博通过“加关注”、“构建主题微博圈”等方式,在用户间搭建了庞大的网络人际关系圈。这种关系圈不仅涵盖基于虚拟网络而形成的人际圈,而且更是涵盖了该微博博主在实体社会形态下所建立的社交关系。在这样一个包含双层内涵的人际关系圈下,充满了海量信息资源以及隐形情报:通过对大量微博信息的筛选、挖掘,侦查机关可以及时掌握敏感内容,开展重点监控;通过对微博用户之间强弱连带关系的观察,侦查机关可以判断他们的亲密程度,及时掌握微博主人际交往动态。这是侦查机关在海量信息中挖掘情报的一条捷径。[2]另一方面,基于微博可接纳第三方软件的设计,侦查机关可以通过相关软件提供的服务,获取用户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对同一社会事件的倾向性态度等方面的信息,对其中的隐形犯罪情报进行深度挖掘。[3]

二、利用微博获取犯罪情报的途径

(一)关注重点对象

“关注”是微博所提供的最基本的功能之一,通过添加“关注”,被关注对象发布的最新动态以及与他人的公开交流情况都会自动发布到关注者的主页,在发现具备可疑迹象的对象后,侦查机关可以利用这一功能,及时跟踪可疑对象的微博动态,挖掘有价值的犯罪情报。在侦查机关有充分理由怀疑被关注对象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时,微博运营商应向侦查机关提供被关注对象非公开发布的动态信息,以帮助侦查机关获取更多的犯罪情报。“关注重点对象”是利用微博进行犯罪情报获取的一种最为直接和简单的方式,但是如果被关注对象发布的信息过多,则这种方式可能在信息筛选方面消耗侦查机关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较被动。

(二)进行信息搜索

“信息搜索”是大部分微博都具有的一项基本功能,它包括对微博用户以及微博用户所发布信息内容的全平台搜索。这种情报获取途径适用于侦查机关已有明确的情报获取目标,能具体提炼出关键词,或者是对方微博客的信息已经出现了人力无法短时间筛选甄别程度的情况。另外,由于承载于微博平台的信息量非常巨大,存在大量冗余数据和噪音数据,侦查人员在利用信息搜索功能进行情报获取时,除了要利用好检索策略外,还可以借助微博的开放平台,引入第三方专业软件来提高情报获取的效率与质量。

(三)开展微博缉凶

自2010年广东肇庆、佛山警方最早开通公安政务微博以来,根据新浪微博的官方统计,至2012年,基于新浪平台的公安微博占政务微博认证总数的26%,达15564个。根据腾讯网的统计,公安类微博在听众数和影响力方面也领先于其他许多党政部门。在腾讯微博中,平均每个公安类微博拥有2.4万多名听众。由此可见,在微博数量以及微博”粉丝”数量上,公安微博都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基于这种优势,侦查机关可以利用微博向社会发布悬赏通告、征集线索,广泛发动群众,实现网络警民合力,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

(四)发展微博警务协作

目前,公安政务微博已经全面覆盖我国31个省份,并形成了从公安部到基层派出所,从公安厅长到社区民警、交警、消防、刑警等各层次各警种全面开花的大好局面,这为发展微博警务协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侦查机关可以实施多账号联动运营模式,加强各地公安微博跨区域合作、增进交流,以实现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立体式地搜集获取犯罪情报资源,建立全警搜集、全警共享的情报工作模式。

三、利用微博获取犯罪情报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微博在我国推出的时间较短,但作为对互联网技术应用的一次突破,且基于其便捷性、时效性等方面的特点,短短几年内,微博便在国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侦查机关将微博作为犯罪情报的收集工具,显然是对微博应用的一大探索,在此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采用“关注重点对象”方法获取犯罪情报时,要注意身份保密。为了避免打草惊蛇,以致犯罪嫌疑人有所防备,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在微博上开通“小号”①未通过公安微博实名认证的微博号,该号不透露公安相关身份。的办法关注重点对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微博“粉丝”,暗中收集犯罪情报,提高犯罪情报的可靠性。

第二,加强后台支持。一是在情报人员方面,组成以犯罪情报获取的策略专家、技术专家为核心的具有丰富实战和理论经验的微博情报团,并不断提高情报人员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检索策略与技术、情报分析研判技术在内的业务素质。二是在犯罪情报获取的软件方面,注重对专业化情报收集软件的开发,并积极将其应用于微博平台,以提升情报获取的效率和质量。三是与微博运营商的协作方面,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双方信息沟通与交流,对微博应用中出现的技术方面的问题,侦查机关应及时联系微博运营商予以协助和解决。

第三,在采用“微博缉凶”获取犯罪情报的过程中,要严格缉凶信息发布的审核程序,谨慎发布缉凶信息的内容。在发布信息审核程序方面,可以考虑建立由局长、分管局领导、单位负责人层层审批的“三级把关制”;在发布的缉凶信息内容方面,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能泄露侦查秘密,不能对未明确性质的社会焦点事件进行个人主观的表态,对涉及到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要保持政治敏感性。另外,由于微博对博文字数的限制,侦查机关发布的缉凶信息很可能在传播过程中出现理解错位,侦查机关应该针对这一情况及时进行纠正和补充说明,防止出现网友们误将“犯罪嫌疑人”与“罪犯”混淆,在极端化、偏激化等不理智情绪的支配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带有攻击性的言语侮辱,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隐私权、名誉权。

第四,着力发展公安微博,强化公安微博间的相互联系。注意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公安微博建设,形成架设于新浪网、腾讯网、新民网等知名网站,覆盖从民警到部厅局的全国公安微博网络。除此之外,各公安微博在开设后应当相互关注,在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犯罪情报获取上相互了解、及时沟通,从而为微博时代的公安情报建设提供新的助推力。

[1]卿立新.微博时代网络事件传播规律与处置探讨[J].求索,2010 (12):82-83.

[2]张广超.微博的公安情报意义探析[J].现代商业,2011(14):211.

[3]王淼,刘友华.微博客的情报特征及其获取方法[J].现代情报,2013 (1):159.

D631.2

A

1673―2391(2014)06―0014―03

2014-02-19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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