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内在关系比较
——兼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路径

2014-04-08 18:47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制度化协商儒家

李 红

(中共霍山县委党校,安徽 六安 237200)



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内在关系比较
——兼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路径

李 红

(中共霍山县委党校,安徽 六安 237200)

当前,协商民主作为对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新的目标,为我国协商民主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具体路径。今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内在关系,积极利用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两种资源,培育公民精神,完善程序民主。

儒家“和”的思想;西方协商民主;公民精神;程序民主

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在西方兴起。作为一种民主范式的复兴或转向,协商民主为民主理论的研究另辟蹊径,并开始由理论逐步走向实践。21世纪初期协商民主理论传入中国之后,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和讨论的重点课题。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协商民主在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中受关注的程度日益提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十八届三中全会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角度科学界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1],并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目标。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面临诸多问题,尤其是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2],在此环境下协商民主应运而生。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界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以瓦拉德斯为代表将协商民主视为民主治理的一种方式;第二种以梅维·库克为代表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府形式或政治体制形式;第三种以乔舒亚·科恩为代表将协商民主作为社团自我治理方式;第四种以马修·费斯廷斯泰为代表将协商民主视为一种民主决策方式;第五种以小莱尔·卡特和约翰·S·德雷泽克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就是话语民主。[3]以上五种看法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协商民主,集中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内涵:公民以平等身份通过在公共领域的话语表达,就公共决策达成共识,以对行政权力施加影响,促进公共政策在民意角度的合法性。

由于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兴起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引进有关,我国众多学者在研究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可行性及具体路径等方面提出了许多看法,其中尤为瞩目的是关于儒家“和”的思想是否是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文化资源及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内在关系争议颇大,具体体现在:主流看法认为儒家“和”的文化传统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文化资源,学者们普遍推崇儒家“和而不同”的内在精神,认为这与西方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和谐、宽容、平等、审慎、民主等价值观念有契合之处。但也有部分论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念。对此,本文认为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内在关系,这是协商民主实现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需要厘清的问题之一。

二、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内在关系比较

对于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比较应坚持一分为二矛盾分析法。一方面既要看到儒家“和”的思想中的积极成分,承认其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契合之处,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二者间本质上的差异。

(一)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契合之处 流传中国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其中“和”是儒家文化的精髓。儒家“和”的思想是一个整体,是一种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准则,其核心内容是“和”为贵、和而不同。“和”为贵就是解决人际间的争端和分歧,达成共识,促进合作。和而不同则体现出人际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推动。[4]由此可见“和”强调的是不同元素的共生、共处;“和实生物”、“和而不同”突出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不同事物在生存发展过程中的差异、协调和共生共长的理念。协商民主本身的涵义就是主体间通过相互对话、讨论和协商,审慎地表达公民的意见,以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在此过程中,它也强调不同观念、不同政治理念的和谐共存,相互融合。因此,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是和谐,其功能是在于调节社会政治生活中利益道德、政治观点中的冲突。[5]总之,“和”的内在理念是“和而不同”,承认事物的差异性,强调多元要素的共生共长共赢,主张通过协商达到和谐境界,这与协商民主强调的多元性的主体、多样性的观点和理性交往、共同协商有契合之处。儒家“和”的思想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之一,它与协商民主一定的契合性可以说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资源。[6]

(二)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内在价值上的差异 由于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产生的文化背景,所处的社会制度及其在社会发展中不同的时间段决定了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异。

1.儒家“和”的思想本质上是为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而西方协商民主必须以协商主体间协商地位的平等为前提。

一方面,“礼之用,和为贵……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显然,儒家崇尚的“和”是基于对“礼”的遵从,而“礼”是用来维护森严的等级秩序的。“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论语·八佾》),当季孙氏僭越了周礼,等级秩序受到挑战时,孔子便顾不上“和为贵”,而是大发雷霆。这种等级秩序到了程朱理学那里演变成了“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样一来,民于君为附属品,子于父为附属品,妻于夫为附属品,由此,牺牲平等而求得的“和”本身就意味着强权。君臣上下,层层依附,是没有平等可言的。而协商民主中参与协商过程需要平等,平等是理解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协商民主论者注重机会的平等,“协商民主需要一种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平等,考虑到我们对民主安排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无法要求结果的平等,因此民主需要平等。具体地说,民主需要获得政治影响力的平等机会。”[7](P213)德国的哈贝马斯在商谈协商民主理论中认为商谈理性的核心在于协商人之间互为主体,对方和自己之间拥有平等的地位和人格,而不是把对方看做客体。

另一方面,平等的协商资格来源于公民权利的享有,以及法律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儒家“和”的精神不是因依法维护权利使社会秩序和谐而形成的。儒家看重伦理,期待在宗法等级关系的制度和规范下,能有明君推行仁政,君主的仁爱是百姓唯一的福祉。孟子认为君主要敬天保民,“制民之产”,“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与民同乐”,这样百姓才会有“五十者衣帛食肉……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王上》)的美好的生活。因此儒家的“和”以君主的德性和权威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享有只是偶然的,是依靠权威的施舍和统治精英们的仁慈。与此相反,西方协商民主设想在一个法治背景下,每个公民除了享有生命权以外,还享有集会结社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等。由此一来,公民权利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纵然统治阶层发生了变动,而只要法律的权威仍在,人民的权利就有保障。在此基础上,才能平等的参与协商,公民才可能有机会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

2.儒家“和”的维持仰赖人在伦理政治生活中秉承中庸之道,而西方协商民主要求公民运用交往理性,充分表达话语权,通过理性地宽容,审慎地决策达成共识实现对公共生活的影响。

第一,中庸之道,“和而不同”不等于理性的宽容。儒家的中庸是以遵守不可逾越的“礼”为前提的。“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论语·八佾》),鲁国举行了只有天子才可以举行的祭祀典礼,孔子对此十分气愤。可见,儒家中庸式的宽容并不是基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而是以“礼”为标准。人对人的宽容,是道德上的“忍”念。宽容则是统治阶层的专权,宽容体现的是国家对弱者的仁爱。君主的仁政是最大限度的政治宽容,君主要“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孟子·梁惠王上》),由此可见,儒家的宽容取决于君主个人或统治阶层的品德。这是一种只有强者才拥有的宽容特权,而广大贫民阶层和弱者只能有歌颂统治者宽容的权利和义务,自身并不可能享有宽容,宽容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奢侈品。[8](P59)而西方协商民主中的社会宽容已经走出了依靠强者的恩典赐予的传统范畴体系,是靠社会广泛平等者自己的努力。社会宽容的权利、资格属于每一个人,属于社会,并不专属于统治阶层的特权。交往行为主体之间以个人权利的维护和个人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为出发点,包容和尊重他人的观点,而不是中庸所劝导的道德层面的“忍”。

第二,中庸之道轻视话语权,因而阻碍了以话语、商谈、讨论为核心的协商民主的发展。儒家主张君子讷于言,说话要态度温和谨慎,而对于擅长言辞的人,儒家是不看好的。“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怠,慎行其余,则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禄在其中矣”(《论语·为政》),孔子主张要多做、多听、少说,这样才能有谋求官职的机会。儒家对话语的态度是相当保守的。并且,儒家的话语表达不应由个人决定,而是对国家态势的全面观望。“国有道,其言足以兴,国无道,其默足以容……‘既明且哲,以保其身’”(《中庸·第二十七》)。可见这种协商气氛是沉闷的。在西方协商民主中,话语的表达是程序民主的必要环节,更可以将其理解为话语政治。话语是促使协商制度运行的原动力,并且话语的表达是公开的,宽泛的,更看重通过话语交流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经合法的程序将产生权力效应。相比之下,中庸的谨言慎行更适用于个人安身立命,立身成仁,对公共事务是不适用的。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才使得民主协商成为可能。

3.儒家“和”的思想倡导集体主义价值观,西方协商民主源起于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本质是个人主义。

儒家所说的“和”更多的是指群体内的和谐,而极少关注单个人之间的和谐。在儒学社会里,人首先不是被看成独立的个体,而是被视为群体中的一员。在儒家的观念里,群体价值优先于个体价值,道义的价值优先于功利的价值。“君子寓于义,小人寓于利”,(《论语·里仁》),追求个人利益可能会被视为不义之举,招致许多人的鄙视和怨恨,因此君子苟言利,而舍生取义。孟子曾斥责主张“为我”的杨朱,说道“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孟子·尽心上》)。另一方面儒家的“和”是个人权利贫困、求生活稳定的和谐。这种集体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对个人权利的压制极不利于公民精神的培养以及主张个人权利的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这种观念一直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直至现在中国人自身的维权意识薄弱。这种集体主义价值观扬弃了个人主义,从而导致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西方协商民主是以维护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强调协商政治虽然是公共领域的商谈形式,但公共领域的商谈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之上的。因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不否认集体利益,而是反对用集体主义压制个人权利的倾向。

综上所述,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既有一定的契合之处,但更有内在本质上的差异。只有通过比较,才能挖掘二者间的内在关系,避免出现认识上的极端化,同时为今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供思想上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三、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路径思考

协商民主是一种现代民主理论,也是一种人民群众可以广泛参与的民主方法。实现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一项崭新且系统性工程,在此过程中既要利用好国内外各种资源,更要致力于激发协商民主的主体力量,完善相应的法制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若干方面入手。

(一)正确分析和利用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 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实践既要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沃土,又要借鉴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精华。因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必须积极吸收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和”的思想。在正确分析儒家“和”的思想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利与弊的基础上,积极挖掘儒家“和”的思想与协商民主相一致的精神内涵,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注入文化之根。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情况与西方民主政治面临的问题存在阶段性的差异,但是,合理借鉴西方协商民主也是我国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西方协商民主强调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倡导和谐、宽容、审慎、民主的价值观念,对于民主意识较薄弱、民主素质和能力较低的中国能起到带动与互补作用。总之,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需要正确分析、利用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理性看到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和”的思想是中国当代协商民主发展的文化资源,西方协商民主则是其可资借鉴的重要资源,二者对于我国协商民主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坚持党的领导 协商民主理论虽然产生于现代西方社会,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就已经产生了一些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共在抗战时期领导的“三三制”政权和政策是新型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一种实践雏形。这种民主方式在当时和现在看来存在诸多缺陷,但其中所体现出的与政策相关的全体选民的直接参与、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公开都是协商民主必不可缺的因素。[9]在这之后确立的人民政协制度是我国最为悠久的协商民主实践,随后协商民主也在逐步丰富和扩展,尤其是基层涌现出协商民主的多种实践形式,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召开的听证会,温州温岭首创的民主恳谈会,各地普遍开展的价格听证会等等,无不体现出协商民主的内在精神,这种多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从形式看其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环节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协商民主一词也逐渐走进党的报告和文件中,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系列表明我党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一个新水平。因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三)完善程序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 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10],在此之下,完善程序民主建设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程序民主是相对于实质民主而言的一种民主的实现方式、途径及制度性规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内容。实质民主强调民主政治的性质和目标,体现出民主的价值追求,程序民主则强调民主的运行设计和实施步骤。[11]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在实质民主上体现出人民的意志。但任何民主的实现都需要一系列的程序设计和规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部就班”的进行。通过完善程序民主,用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设计,推进协商民主有效实现。

综上所述,今后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党的领导,正确看待和利用儒家“和”的思想与西方协商民主两种资源,不断培育公民精神,完善程序民主,着力促进现实政治制度上的建构和法治的健全,逐步朝着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目标迈进。

[1]李君如.怎样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七谈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N].光明日报,2013-12-07,(1).

[2]秦绪娜.国内外协商民主研究综述[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8,(1).

[3]王洪树,李敏.国外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报,2009,(5).

[4]颜萌.从儒家“和”的思想看高校和谐师生关系建设[J].临沂大学学报,2012,(6).

[5]马黎晖.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可资借鉴的重要资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 ·人文社科版),2010,(2).

[6]张等文,刘彤.论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条件和路径选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3).

[7][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著,陈家刚等译.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协商民主译丛(2)[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8]李振.社会宽容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9]陈映霞.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领导的协商民主实践及其基本经验[J].天津学术文库(上),2011.

[10]李君如.在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大趋势中健全政协协商民主[J].人民政协 理论研究,2013,(4).

[11]张书林.十六大到十八大:程序民主十年研究综述[J].湖湘论坛, 2013,(2).

责任编辑 周觅

D262

A

1003-8078(2014)04-0013-04

2014-01-03

10.3969/j.issn.1003-8078.2014.04.04

李红(1978-),女,安徽霍山人,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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