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

2014-04-09 02:11王文光李吉星
思想战线 2014年6期
关键词:归流土官明史

王文光,李吉星

论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

王文光,李吉星①

明代,朝廷针对云南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历史特点,在云南有目的地进行了改土归流,当时的改土归流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对于不服从朝廷进行反叛的土司坚决进行改土归流,这是一种制度变革;在已经进行了改土归流的地区,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仍然保留部分级别较低的土官土目,这是不完全的改土归流,也属于制度变革;对于那些还具有强大政治力量的少数民族土司和不具备改土归流的地区,为了不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就不勉强推行改土归流;对于那些服从朝廷的调遣,并且与朝廷紧密合作的土司,朝廷则给予保留,暂时不进行改土归流。

明朝;云南;改土归流;制度变革;文化冲突

关于云南的改土归流研究,长期以来重点是对清代云南的改土归流进行比较深人的研究,而对明代云南改土归流的研究就稍显得弱一些,而且研究成果的数量也较少,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著有曹相1986年发表于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的 《明朝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改土归流》、沈海梅1997年发表于 《思想战线》第5期的 《明清时期云南改土归流的文化条件》、浙江大学王强2010年的硕士论文 《明代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研究》,此外在王钟翰先生主编的 《中国民族史》、江应樑先生主编的 《中国民族史》、尤中先生著的 《中国西南民族史》《云南民族史》等著作,其中虽然对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都有所提及,但都没有进行专门的深人研究。因此,我们选择以制度变革与文化冲突的学术视角来看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明洪武十四年 (1382年),明军人滇之后,首先在滇池地区设立了云南府。此后,原来元朝所设的各路府州县相继来降附明朝,明朝便在元代郡县设置的基础上,按云南各民族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云南民族的实际情况分别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即在云南靠内地区基本上设置流官,“大理、临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也”,而 “新化,北胜等处则为州,或设流官,或仍土职”,即新化,北胜等州推行的制度是土流兼治;而南疆边远地区的 “孟艮、孟定等处则为司”,①《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36页。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比较符合云南民族发展的实际情况的,有利于明朝对云南这个边疆省份进行有效的治理。

总的来说,明代朝廷对于云南少数民族的治理,一方面是仍然进行对土司的有效管理,进行对边疆民族的政治治理,与此同时也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

第一,明朝对敢于反抗朝廷的地方少数民族政治势力或者是地方少数民族首领内部发生动乱的时候,就利用平定反抗或者抓住相关的历史契机推进改土归流。

万历四十八年 (1620年),云龙州土知府段龙死,按道理应该是段龙的儿子段嘉龙担任土知府,但是 “养子 (段)进忠杀嘉龙争袭,流劫杀略”。对此,朝廷马上派兵镇压 “进忠从间道欲驱大理,官军擒诛之”。然后在云龙州改设流官。②《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81页。

明朝中晚期曲靖府发生了罗雄州土知州继荣之乱。嘉靖十三年 (1535年),巡抚刘世曾督诸道兵进,命令从征缅前线返回的刘綖率兵直捣赤龙寨,经过一番激战,斩继荣。刘世曾请求在罗雄筑城,改流。

正统八年 (1443年),鹤庆白人杨仕洁之妻阿夜珠状告土知府高伦谋杀她的儿子,朝廷命令查办。

正德八年 (1513年),蒙自土舍禄祥为了争夺承袭父职,用毒酒杀死了嫡兄禄仁,由此引发动乱,“守臣讨平之”。明中央政府也乘势改流,“革蒙自土官,改长官司为新安御守千户所,调临安卫中所关军戎之”。①《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71页。

万历三十五年 (1607年),乌蛮首领继祖的侄儿阿克被郑举引诱作乱,联合金沙江以北会川的乌蛮攻下武定,大肆掠夺。接连攻下元谋、罗次,到处寻找知府印信,由于流官知府已携印信到省城,阿克没有得到知府印信,便抓住推官为人质,要求得到冠带和印信,由于知府的军事集结尚未完成,便将印信授给阿克,阿克退守武定,行知府事。此间,巡抚调集土兵分五路进攻阿克,先后收复了武定、元谋、罗次、禄丰、嵩明,抓阿克及余党送京师被在京城斩首。武定凤氏之乱最终平定,遂悉置流官。

成化十二年 (1476年),兵部上奏寻甸土官舍人安宣聚众杀掠,命 “镇守官相机抚捕”,成化十四年 (1478年),寻甸土知府安晟死,兄弟之间为承袭争斗,朝廷乘机改设归流官知府。

第二,明朝在虽然进行了改土归流的地方,但为了维护地方的治安和社会安定,仍然保留部分级别较低的土官土目,这是不完全的改土归流。

洪武十五年 (1383年),征南左将军蓝玉、右将军沐英率师攻下大理,乘势在大理改土归流。但是,虽然进行了改土归流,还仍然在白人集中的地方设了一些级别较低的土官,这种做法稳定了朝廷一时难于控制的地区,具体封的土官有:命品甸 (即洱海坝子)土酋杜惠担任千夫长,命阿这为邓川土知州,阿散为太和府正千夫长,李朱为副千夫长,杨奴为云南县土县丞等等。

成化年间朝廷利用土知府普昂贵犯罪之机,革除土官之职,“安置弥勒州,仍置流官,始筑土城”,②《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77页。但是随后不久又在嘉靖元年 (1522年)设置弥勒州十八寨守御千户所,对府内土官普氏家族的土兵加强控制,在征讨水西、乌撒的军事行动中,让普氏土参随征,在战斗中表现出极强的战斗力,被称为普兵。

明朝设置临安府之后,废宣慰司。虽然如此,仍同大理府一样封一些少数民族首领为级别较低的土官,洪武十七年 (1385年),任命土官和宁担任阿迷土知州,弄甥担任宁州土知州,陆羡担任蒙自土知县,普少担任纳娄茶甸副长官。

对于洪武初治时没有设治的地方,当实际需要时,朝廷也根据情况尽量满足地方的要求。如宣德五年 (1430年),中官云仙从云南返京,奏请设东山口巡检司,朝廷便同意在东山口这个重要地区设巡检司,还让土官普觉担任巡检。

正德初年 (1506年),宁州土官禄俸向流官刘瑾行贿,把已经改流的宁州流官知府改为禄氏土知府,之后禄俸乘机削弱流官势力,联络弥勒州十八寨乌蛮反,被官军捕杀后,抚按请求自设流官。嘉靖元年 (1522年)复设流官知州掌管州事,为了不激化矛盾,朝廷还是保留了禄氏土知州专管巡捕。

第三,对于那些还具有强大政治力量的少数民族土司和不具备改土归流的地区,为了使统一多民族国家不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就不勉强推行改土归流,这种情况以朝廷处理乌蒙、乌撒、东川、芒部等土司的案例最典型。③值得在此说明的是,乌蒙、乌撒、东川、芒部等在明代是属于四川的,但是这个地区历史发展的传统是属于云南,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发展历史与云南各民族的发展历史的紧密相关的,他们在明代的活动极大地影响着下一个时期云南民族发展历史,所以本文将他们作为云南民族的改土归流进行讨论。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乌蛮当中的乌蒙、乌撒、东川、芒部等部的民族性格比较强悍,而在汉族文化的价值判断中还认为他们 “嗜利好杀,争相竞尚,焚烧劫略,习以为桓”。④以下皆见 《明史·四川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01页。再加上乌蒙、乌撒、东川、芒部等部在地理上距离四川成都比较远,朝廷 “莫能控制,附近边民,咸被其毒”。这些都是因为明朝刚刚建立 “规模草创,未尝设立文武为之钤辖。”所以整个明代都没有完成对乌蒙、乌撒、东川、芒部等部的有效治理,而是 “听其自相雄长。虽受天朝爵号,实自王其地。以故终明之世,常烦挞伐”。

虽然明代在云南进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改土归流的制度变革,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值得研究。

第一,服从朝廷的调遣与朝廷紧密合作的土司朝廷给予保留,以丽江府麽些木氏土司最有代表性。

洪武十五年 (1382年)置丽江府。洪武十六年 (1383年),麽些蛮的首领木德主动向刚刚建立的明朝朝贡马,所以明朝任命木德担任丽江府的知府,因为木德对朝廷的大力支持,所以当洪武二十四年 (1391年)木德死后,沐英就同意木德的儿子木初继承丽江府知府职务。整个洪武年间,朝廷主要通过麽些首领木氏家族对丽江地区进行管理,在政治上让木氏家族担任知府,经济上同意以马代金作为赋税缴纳,文化上则在丽江主要的地区建立具有儒家特点的学校教育,这些都对纳西族先民和丽江地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木氏家族除了促进丽江地区的发展,还积极帮助朝廷维护地区的稳定,明宣宗宣德五年(1430年),“丽江府奏浪沧江寨蛮者保等聚众劫掠。黔国公沐晟委官抚谕,不服,部议再行招抚。已,兰州土官罗牙等奏,者保拒命,请发兵讨之。帝命黔国公及云南三司相机行,勿缘细故激变蛮民”。明宪宗成化十一年 (1475年),“知府木嵚奏,鹤庆千夫长赵贤屡纠群贼越境杀掠,乞调旁卫官军擒剿,命移知守臣计画”。①《明史·云南土司传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99页。

除了维护地方的稳定之外,木氏家族还在建设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中有不俗的贡献。明英宗正统五年 (1440年),因为丽江木氏家族主动参加了明朝征讨麓川的战争,所以 “赐知府木森诰命,加授大中大夫资治少尹,以征麓川功也”。②以下皆见 《明史·云南土司传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99页。

此外,木氏家族经常主动向朝廷捐款,因而得到了朝廷重视,“嘉靖三十九年,知府木高进助殿工银二千八百两,诏加文职三品服色,给诰命。四十年又进木植银二千八百两,诏进一级,授亚中大夫,给诰命”。明神宗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丽江知府木增又一次 “以征蛮军兴,助饷银二万余两,乞比北胜土舍高光裕例,加级。部覆赐三品服色,巡按御史劾其违越,请夺新恩,从之”。明神宗万历四十七年 (1619年),“增复输银一万助辽饷”。

正是因为丽江木氏家族这一系列对朝廷忠诚的行动,得到了朝廷的信任,在很多情况下都从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维护木氏家族在地方的权益,明神宗万历三十一年 (1603年),巡按御史宋兴祖上奏:“税使内监杨荣欲责丽江土官退地,听采。窃以丽江自太祖令木氏世官,守石门以绝西域,守铁桥以断吐蕃,滇南藉为屏籓。今使退地听采,必失远蛮之心。即令听谕,已使国家岁岁有吐籓之防;倘或不听,岂独有伤国体。疏上,事得寝。”③《明史·云南土司传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99页。从巡按御史宋兴祖的上奏当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朝廷通过丽江木氏家族较好地守在石门关,达到了 “守铁桥以断吐蕃”的战略目的,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木氏家族一直都是忠心耿耿,从来没有向朝廷讲条件,反而是相关的官员主动出来维护木氏家族的利益,由此说明作为制度变革的改土归流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像木氏家族这样的土官,从大的方面讲,他们是在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为朝廷守着边陲重地。从小的角度看,木氏家族不仅维护了地方的安定,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所以对这样的少数民族政治集团,朝廷是不会轻易进行改土归流的,因为如果朝廷轻率地改土归流将会引发不满,甚至是麽些木氏家族的反抗。由于丽江木氏家族对朝廷忠诚,所以朝廷在政治上、经济上都给予木氏家族很多赏赐, “明光宗泰昌元年,录增功,赏白金表里,其子懿及舍目各赏银币有差。天启二年,增以病告,加授左参政致仕。五年,特给增诰命,以旌其忠”。④《明史·云南土司传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100页。与此同时,历史学家对木氏家族也是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木氏家族在云南所有的土官当中,“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云”。⑤《明史·云南土司传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100页。这里的 “知诗书好礼守义”实际上就是说丽江木氏家族,在文化上既保持自身的传统文化,同时又主动接受朝廷倡导的儒家文化,而且还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积极实践,基本没有和朝廷发生强烈的文化冲突,所以整个明代,丽江木氏家族一直都掌握着地方的管理权利,朝廷也没有考虑在丽江改土归流的事,这是值得重视的一个历史典型案例。

第二,因为自然环境恶劣的原因不设置流官,所以也就不进行改土归流,例如临安府东南由于地多 “瘴气”,流官难进人实施统治, “临安领州四,县五。其长官司有九,曰纳楼茶甸,曰教化三部,曰溪处甸,曰左能寨,曰王弄山,曰亏容甸,曰思陀甸,曰落恐甸,曰安南,其地皆在郡东南”。⑥《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71页。这里是通往云南东南部的重要交通通道,而且还是云南与交趾相连接的边疆地区,战略地位重要,当年沐英就非常重视对这一地区的治理,但是这个地区 “地多瘴,流官不欲人”。所以明朝设了纳楼茶甸、教化三部、溪处甸、左能寨、王弄山、亏容甸、思陀甸、落恐甸、安南等九个长官司,让土官管理地方的事务,从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朝廷任命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作为土官管理地方事务,比朝廷派官员亲自管理有许多好处,故历史学家才说 “莲花滩之外即交荒外,而临安无南面之虞者,以诸甸为之备也”。①《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71页。所以整个明代都没有对这个地区进行改土归流。

当然,正是因为自然环境恶劣的原因不设置流官,朝廷对所有的土官的管理也就比较松弛,从政治治理的角度看这里的土官继承基本没有经过朝廷的认定, “诸长官亦不请代袭”,而是“自相冠带”,在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当中,各个土官经常发生内部的矛盾冲突 “日寻干戈”。

第三,在明朝的战略要地不进行改土归流。在明代,朝廷与吐蕃的关系仍然紧张,所以朝廷在与吐蕃分布区相连接的地方都要进行相关的政治、军事防备,对此,明代就在云南与吐蕃分布区相连接的战略要地,让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作为朝廷的命官承担守卫任务,“永宁,昔楼头赕地,接吐蕃”。②《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78页。因此永乐四年 (1406年)明朝在永宁下设刺次和、瓦鲁之、革甸、香罗四个长官司,以土酋张首等卫长官,“各给印章,赐冠带绮币”,因为永宁的地理位置重要,不久便升为永宁府,直属布政司管辖,升土知州各吉八合为土知府,“遣之赍敕往大西番抚谕蛮众”。③《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78页。这显然是任命各吉八合捍卫滇西北与吐蕃相接之地。

第四,对于没有设置土官的地方,不但不实行改土归流,反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置土官。楚雄府之下的南安州从明朝军队进人一直都没有设置过土官,但州内民族较多,内部矛盾复杂,而流官又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在宣德八年 (1433年)升南安州琅井土巡检李保担任州判官,乡老们便向他进言说: “本州俱罗罗、和泥、乌蛮杂类、禀性顽犷,以无土官管束,多致流移,差役赋税,俱难理办。众尝推 (李)保署州事,抚绥得宜,民皆向服,流移复归。乞授本州土官。”④《明史·云南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72页。虽然吏部认为南安州从来都没有设置过土官, “难从其请”,但明宣宗认为对民众的治理在于顺应民情,所以同意乡老的请求,在宣德八年 (1433年)升安南州土巡检李保担任州判官。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土官、流官的设置与废除不能一概而设,要以社会稳定,民情向背而定,才能取得有效治理的目的。

云南几千年以来民族社会发展的基本特点就是不平衡性,具体表现为各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南部地区和北部地区发展不平衡,边疆地区与靠内地区发展不平衡,明代这种情况依然如故,所以朝廷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在制度上的设计就是有针对性的,但朝廷所制定的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又是具有灵活性的。

从宏观来看,随着明朝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推进,以及明朝在云南统治的深人,云南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内地化有了大的推进,许多与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不适应的问题也必须要解决,所以朝廷在云南顺势进行了必要的政治制度变革,针对云南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朝廷开始在云南有目的地进行了改土归流。

从云南各少数民族上层政治首领的角度来看,除了不愿意接受大一统的政治统治之外,也还有文化冲突的问题, 《明史·四川土司传一》记载说各少数民族的土官:“皆据险阻深,与中土声教隔离。”⑤《明史·四川土司传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002页。这儿的 “与中土声教隔离”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差异,而改土归流就意味着将会改变这种文化差异,所以就可能发生文化冲突,因为部分少数民族的政治首领如果在政治上接受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相关政治制度,就有可能改变他们自己原有政治制度和相关的文化,而且还会动摇这些政治首领自己的政治地位。因此,整个明代,云南都不断发生少数民族首领与朝廷的矛盾冲突。

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虽然没有强制展开,但是只要一有机会和条件,而且只要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朝廷都会因势利导推行改土归流,这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政治举措,从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与发展的角度来看当时所进行的改土归流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到微观层面,明代朝廷在云南的改土归流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这样做的结果加快了云南内地化的历史进程,使云南与全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产生了许多一致性,保证了云南历史发展的稳定性,所以明代朝廷针对云南民族发展的具体情况所推行的具有差异性特点的改土归流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符合统一多民族中国国家发展与建设的历史需要。

(责任编辑 陈 斌)

云南大学 “211工程”民族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阶段性成果 (MZ12ZD02);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

王文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李吉星,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云南 昆明,6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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