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共识形成模式的嬗变
——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

2014-04-09 02:11石德金
思想战线 2014年6期
关键词:共识国家改革

石德金

改革共识形成模式的嬗变
——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

石德金①

社会意识是在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中产生的,因此,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或有助于我们洞察中国改革共识的形成模式及其嬗变历程。就理论而言,考虑到中国传统文化、毛泽东时代的制度遗产以及中国经济发展主义的目标,相比市民社会的视角,国家合作主义视角或更能解释中国改革共识的形成模式。就现实而言,尽管 “原合作主义”和 “国家合作主义”这两种国家主导的模式,分别促成了20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的两次改革共识,但该模式却遭遇了新环境的挑战。为了形成某种新型的改革共识,寻求某种新型的合作主义模式或是可能的选择。

改革共识;市民社会;国家合作主义

中国改革共识的形成并得以成功推行的社会制度框架是怎么样的?如何理解这种制度框架对改革共识形成的作用?回答这些问题或是我们理解中国改革共识形成模式的重要方面。换言之,改革共识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框架中形成的,有不同的社会框架就会有不同的改革共识形成模式。因此,有必要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揭示中国改革共识的形成模式及其嬗变过程。

一、理论视角:市民社会或合作主义?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发来考察中国社会转型,存在着市民社会和合作主义这两种理论视角。然而,究竟哪种理论视角更有助于我们洞悉中国改革共识的形成,只有将之置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境遇加以考察才能回答。

一种是怀特和豪威尔等学者提出的市民社会视角。他们认为,中国正在生成一个强大的并且在不断增强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的出现标志着一个具有资源参与、自我规范以及相对于国家自主的市民社会正在形成,因此市民社会为思考中国社会框架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分析框架。①参见Gordon White,“Jude Howell and Shang Xiaoyuan”,In Search ofCivil Society: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在中文世界,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是由邓正来先生倡导而兴起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邓正来、景跃进发表的 《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②参见邓正来,景跃进 《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1期 (创刊号)1992年11月。此后,与西方的市民社会研究相似,市民社会概念也越来越被中国学界所认同和使用,出现了“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等概念。显然,若借用 “市民社会”这种理论视角来分析改革共识的形成,就会更多地从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去分析共识形成中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更强调市场经济的外在作用,以及更看重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团的自主性和多元性,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毛泽东时代制度的内生性,以及中国发展理性目标对中国社会意识形成的制约性和建构性。

为此,一种 “合作主义”的理论视角似乎成为更为合适的替代方案。这种视角 “倾向于认为,在原有体制的惯性下,社会原子正在以另一种新的方式组织到国家体制的某一部分中去,从宏观结构上说,其整体的特征不是分立,而是多边合作、混合角色以及相互依赖的发展”。③张 静:《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主要分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2页。怀特因认为,“多元主义并不是一种理解中国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充分框架”,相反, “一种合作主义的框架则是有用的,因为它强调了这样一种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它来限制和控制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影响”。①Susan H.Whiting,“The politics of NGO development in China”,Volunta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1991,vol.2,no.2,p.20.索林格尔也认为,“中国城市经济改革尚未导致 ‘市民社会’的出现,尚未在‘国家’和 ‘社会’之间形成 ‘任何显著的、新颖的界线’”。相反, “旧党政国家本质的经济构筑现在把官员和商人塑造成相类似的;两者都变成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 ‘半阶级性的’(sem i-classes),正如两者都共享着对国家的一种新形式依赖”。②Dorothy J.Solinger,China’s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Statist Legaciesand Market Reforms1980-1990,Armonk,London:M.E.Sharpe,Inc,1993,p.256.后来,安格和陈佩华在对中国合作主义研究中也得出类似的结论。他们在斯密特理解的基础上使用合作主义这个概念。也就是说,在一种理想的合作主义制度里,国家决定哪些组织是合法的,并与这些组织形成某种不平等的关系。有时候,这些组织可以通过某种渠道进人决策过程,并通常代表政府实施国家计划。但是,合作主义机制并不说明一种政治制度:一个政体在包含合作主义因素的同时,可以是一种一党专政的共产主义政党制度,或者一种第三世界的权威主义政府,抑或是一种自由的议会国家。由此,根据不同类型的制度安排合作主义,形成了从民主 (社会)合作主义到权威 (国家)合作主义的谱系。在权威 (国家)合作主义当中,决策权力主要掌握在国家一方,政府甚至负责创建和维持所有的合作主义组织,并凭其意志赋予其自身任命和免除各组织领导的权力,其控制方式明显是由上至下的。东亚发展型国家被看做是国家合作主义的典型,而安格和陈佩华恰恰确认了中国正逐渐形成这样一种东亚式的国家合作主义模式。③Jonathan Unger and Anita Chan,“Corporatism in China:A Developmental State in an East Asian Context”,in Barrett L.McCormick and Jona⁃than Unger edited,China afterSocialism:In the FootstepsofEastern EuropeorEast Asia?,New York:M.E.Sharpe Press,1996,pp.95~97.在中文世界,以张静为代表的诸多学者也主张用合作主义的路径来考察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结构,并试图确认一种国家合作主义正在中国兴起并走向成熟。

考虑到中国传统文化、毛泽东时代的制度遗产以及中国经济发展主义的目标,我们也认为,一种国家合作主义视角或更能解释中国改革共识的形成。

首先,中国文化传统和毛泽东时代的制度遗产,制约着社会意识的形成难以遵循一种西方式的 “市民社会”模式。正如,马丁·K·怀特指出的,就 “中国文化传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世纪50年代所采取的各种苏联式制度”对市民社会形成的影响而言, “这一图景是复杂的”,“但两个系列的背景都抵制某种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的出现”。④Martin K.Whyte,“Urban China:A Civil Society in the Making?”,in Arthur Lewis Rosenbaum edited,Stateand Society in China:The Conse⁃quences ofReform,Boulder,San Francisco,Oxford:Westview Press,1992,p.80.就中国历史传统而言,这不仅是中国缺乏一种形式民主传统这么简单,而更在于中国历史传统对个性的压制。即使到了清朝末期,其统治者仍持有这样一种基本假设,即所有个人必须被捆绑在等级、相互责任和中庸所构成的网络当中,而国家及其官员,应该建立并实施一种政治道德正统,来为整个社会提供导引。在这种假设当中,个人并不被看做是自主的、并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个人只有在服从政治道德正统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行为。相似地,社会团体也不被视为完全独立的、并且能够为其成员利益而相互竞争的,而被视为广泛社会层级网络中的某些 “小链条”,并受到官方价值的引导。⑤Martin K.Whyte,“Urban China:A Civil Society in the Making?”,in Arthur Lewis Rosenbaum edited,Stateand Society in China:The Conse⁃quences ofReform,Boulder,San Francisco,Oxford:Westview Press,1992,p.80.对中国传统的影响,杨格尔和陈佩华也得出类似的判断:“东亚国家共享着一种有利于合作主义结构的文化偏见。在儒家思想的教条当中……给予私人利益以优先地位被认为是自私的等同物。在由领导的道德权威监督下的共识当中,至善得到完美表达,并在一种 ‘父为子纲’的道德家长主义当中反映出来。”⑥Jonathan Unger,Anita Chan,“China,Corporatism,and the East Asian Model”,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993,vol.29,p.3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这样一种传统仍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就像某位老领导所指出的, “中庸思想还是要提倡”的,“刘少奇的 《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实际上就是中庸”,“这本书实际上是把中庸思想与党的纪律、政治道德等各方面结合在一起,这样的话老百姓比较能接受”。⑦访谈某原广东省副省长记录,2011年7月18日。

诚然,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也曾出现过“人权高于主权”的吁求,但是,这种 “启蒙”很快就被 “救亡”的主题所压倒。 “五四运动”时期,启蒙的、科学民主的主题被救亡、爱国的主题所淹没。⑧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7页。此后,启蒙运动演变成激烈的政治革命运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尤其是阶级斗争学说迅速为被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所接受并改造利用,民主启蒙运动被农民革命战争的现实要求所掩盖和淹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尽管走上摆脱贫穷落后的民族复兴之路,然而,人的个性被淹没在 “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大跃进运动”和 “文化大革命”运动当中,人的价值诉求被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所统摄。基于这种文化传统,所谓的改革意识或共识在很多时候也只能被置于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奋斗目标之下,而很难被认为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博弈的结果。

其次,一种改革共识的合作主义形成模式更切合中国理性建构主义的发展模式,因为 “合作主义”关于合作双方的 “和谐”这一核心理念,更适合于一种后发展国家的 “赶超战略”。与组织的多元主义利益集团模式强调不和谐的竞争和冲突不同,合作主义谱系的两端则都强调组织共识和合作的必要性。可以说,“和谐”是一种合作主义系统的核心理念,不管这种 “和谐”是一种真正的共识还是由上级强加的。并且,它通常是一种 “目标导向”的 “和谐”,旨在为一个国家的使命服务。因此, “往往在战争期间,或在那些强调快速经济发展的制度当中,合作主义的解决方式备受青睐;同时,它也通常是由一个致力于巩固政治社会稳定的政府引导和驱策的”。①Jonathan Unger and Anita Chan,“Corporatism in China:A Developmental State in an East Asian Context”,in Barrett L.McCormick and Jona⁃than Unger edited,China after Socialism:In the Footsteps ofEastern Europe or East Asia?,New York:M.E.Sharpe Press,1996,p.105.就中国而言,不管是毛泽东时代的 “赶超战略”,还是改革开放后的 “经济发展主义”,为了维持政治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一种 “合作主义”的模式来整合社会意识,进而达成改革共识,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

二、实践模式:从 “传送带”到合作者

显然,用一种国家合作主义模式来解释中国改革共识的形成,不但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和毛泽东年代的制度特点,而且也与国家主导下的经济发展主义模式相契合。然而,在改革共识形成的具体实践中,这种国家合作主义模式也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而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首先,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首次达成的改革共识,是依赖毛泽东年代的社会制度框架本身就存在的一种 “原合作主义 (protocorporatism)”②Jonathan Unger and Anita Chan,“Corporatism in China:A Developmental State in an East Asian Context”,in Barrett L.McCormick and Jona⁃than Unger edited,China after Socialism:In the Footsteps ofEastern Europe or East Asia?,New York:M.E.Sharpe Press,1996,p.104.模式展开的。这种模式为改革意志的形成与推行提供了必要的、内生性的制度基础。苏联的布尔什维克政党在列宁统治时期就已经把一种合作主义结构建构在苏联国家当中,而当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也追随这种模式。这种借用自苏联的模式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之上的,即利益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当中普遍存在: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工人,全都被融合在建立一个繁荣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任务当中。在这种模式当中,合作主义部门机构,比如工业联盟和农民组织,发挥着一种 “传送带” (transm ission belts)的作用。它通过自上而下的传达,动员工人和农民为国家集体的利益促进生产;通过自下而上的传输,表达草根的权利和利益。如此,为党中央与大众之间提供一种双方传导渠道。诚然,在现实当中,斯大林和毛泽东观念中的一种双方合作主义结构,更多地具有了一种象征性意义:通过此结构上面的指令可以畅通无阻,然而民众的意见和需求则无法向上渗透。尽管如此, “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的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共识的形成及其有效推行都有赖于这种 “原合作主义”模式。

“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正是在党的宣传部门、传统媒体和学术团体的相互合作中展开的。1978年5月10日,中央党校的内部刊物 《理论动态》第60期,刊登了经胡耀邦审定的由南京大学胡福明教授撰写的文章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第二天,即5月11日,《光明日报》公开发表了这篇文章,新华社也将这篇文章作为 “国内新闻”头条,转发全国。5月12日,《人民日报》和 《解放军报》,以及不少省级党报全文转载了这篇文章。到5月13日,全国多数省级党报都转载了此文。这篇文章的发表,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由此,在党内宣传部门、传统媒体和学术团体当中引发了一场大讨论。这场讨论表面上是一次自发公开的讨论,实质上它是由主要国家领导人有意推动的一次讨论,它始终在党中央有意推动改革这一理性建构的掌控之中。传统媒体和学术团体似乎代表着一种社会的、自下而上的意见表达,而实质上它们只起到一种自上而下的 “传送带”作用。尽管是以一种讨论的方式,但是这种 “传送带”最终仍然把 “拨乱反正”、 “推翻两个凡是”等改革意志传送出去,从而,让全国达成一种改革共识。即使是具体改革措施的实施也有赖于这些“原合作主义”机构所发挥的 “传送带”作用。比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1984年经济体制的改革。从其形成的过程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自下而上的特点,但就其在全国范围的实施看,它是党中央在总结凤阳县的经验基础上形成一种改革意志并全力推行的结果。在推行中,除了传统媒体和学术团体等原合作主义组织发挥 “传送带” 作用外,像 “农会” (由“贫下中农协会”转变而来)这样的原合作主义组织在某些地区 (如湖北省)也发挥了作用,尽管这一组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逐渐消失了。而党中央在贯彻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意志的过程中,传统媒体、学术团体和工商联等组织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20世纪90年代初达成的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共识所依赖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组织逐渐从一种 “传送带”的角色转向一种 “合作者”的角色。这种转向得益于改革后整个80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逐渐宽松。此间,随着中国国家进一步放松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它更需要另外的机制填补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空缺。如此,除了计划经济时代的 “原合作主义”社会组织之外,许多新的社会团体作为合作主义中介和组织被加以创建。这些社团至少包括以下4种类型:①Qiusha Ma,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Paving the way to civil societ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6,pp.146~158.第一, “文化大革命”前就存在、但只有在改革后才复兴的民间组织,如全国工商联。第二,为了满足新市场经济的某种管理功能或经济需要而由政府新建的民间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第三,国家系统内部工作的专家所建立的专业协会。第四,从先前工业局转化而来的商会。这些组织,有的通常是不同社会力量代表的标志,并且,它们担负着由政府指派的具体使命;有的分享某种政府权力,来填补政府在某些领域的空白,帮助政府解决一些由于市场化所带来的新问题;而专业协会和商会不但是改革共识的主要推动者,而且是改革意志的主要执行者。这些组织不但是联结政府意志与企业意志、个人意志之间的纽带,也是协调不同利益诉求的调节者。通过这些组织,政府不但可以了解各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意愿,进而协调各种意愿最终达成改革共识,还可以通过这些组织掌控社会意识的变动,推动改革意志的实现。

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邓小平南方讲话之所以能够促成新一轮改革共识的形成,就得益于这些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成长。在那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政府与民间在是否改革和如何改革等问题上产生了困惑和分歧,邓小平南方讲话的最大的意义在于凝聚了当时关于改革的共识,把全国人民的意志统一在改革的思想上。然而,仔细深究,我们不难发现,与其说这是邓小平以一人之力为中国的改革拨开了云雾,不如说是邓小平善于运用地方与民间的结果。换言之,南方讲话所促成的改革共识是政府与民间互动的结果。邓小平之所以选择在南方讲话,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南方的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民间力量相对壮大。经过10来年的经济改革,在广泛的南方地区,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上述社会组织,在改革的问题上已然形成一种共识,即 “不改革死路一条”。在这种环境中,邓小平的南方讲话就很容易引起南方地区的广泛共鸣。这种共鸣很快就通过传统媒体和各种社会组织迅速传遍全国,进而形成了全国的改革共识,最终党中央把这种共识提升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志。

诚然,在这次改革共识的形成中,我们看到了民间的力量,但这种民间力量仍然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释放出来的。换言之,尽管这种国家合作主义相对于 “原合作主义”具有更多的民间自主性,但它不是完全自下而上的,仍然在一种国家合作主义的框架中展开。因为,这些社会组织仍体现出强烈的自上而下的国家合作主义特征。大多数商业协会被纳人到一种全国范围的等级架构当中,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垄断特征;新建立的组织是政府为了实施某种任务或发挥某种政府功能,而由先前官僚机构转化而来的,仍与国家体系保持着密切联系。②参见Qiusha Ma,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Paving the way to civil societ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6,pp.139~141.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培育不但具有明显的选择性,③康晓光等:《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参见王信贤 《争辩中的中国社会组织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台北: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而且通过经费等基本资源的控制将其置于一种双重责任的管理体制当中。因此,国家可以通过这些可掌控的社会组织来把握社会意识的变动,从而,能够更好地在在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达成某种改革共识。

三、挑战与超越:追寻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

可见,在改革的早期阶段,一种国家主导的合作主义社会结构不但有助于关键时刻改革共识的达成,而且有助于各种改革意志的实现。然而,正如萧功秦指出的,这样的一种权威体制只不过是一种过渡性的体制,它的合理性仅局限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自主性的逐步增强,这种国家合作主义结构在改革共识形成中的作用受到了挑战,面临着转型的压力。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组织不仅以自上而下的国家合作主义方式产生,而且以自下而上的自主方式产生,其数量迅速增长。更为重要的是,在共同示范的相互作用下,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也愈益得到了增强,它们对改革提出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原有的以国家为主导的合作主义范式难以对之加以整合并形成改革共识。其次,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出现,一种新型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成为了公民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表达的新平台,但这些表达往往表现出开放性、平民性和碎片性的特点,原有的以国家为主导的意识管控模式难以对之加以掌控和整合。最后,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化,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各种既得利益集团。可以说,前苏联的改革失败与原苏共某些特权阶层形成的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密切相关。诚然,中国的情况远没有苏联那么严重,但是,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 “一些地方” 之中,“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①邵道生:《“既得利益集团”与中国的腐败问题》,《廉政大视野》2003年第11期。这些利益集团力量的增强,弱化了原有的国家合作主义模式在改革共识形成上的作用。

这些挑战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是否仍需要一种改革共识,如果需要,那将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 “改革共识”,这种改革共识如何才能达成?

是否仍需要一种改革共识?对此,我们必须考虑中国作为一个超级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的特质。由于它独特的社会主义性质,它曾经受到苏联模式的深刻影响,也由于它几千年的儒家传统,它也受到儒家文化和制度的深刻影响。在文化方面,中国 “持久的文化和知识背景意味着,国家控制商会的问题从未真正离开 (中国)文化和知识议程。讨论只不过局限在国家应该控制多少的问题,而不是控制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②Margaret M.Pearson,“The Janus Face of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 Socialist Corporatism in Foreign Enterprises”,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Chinese Affairs,1994,vol.31,p.31.在政治上,“即使存在着公私领域之间的划分,它也不妨碍国家对个人日常生活的干预”,“任何外在于国家控制的行为都被看做是对国家的一种挑战”。③Xueguang Zhou, “Unorganized Interests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Communist China”,American Sociology Review,1993,vol.58,no.1,pp.56~57.因此, “在资本主义社会,组织利益存在于社会中,而在社会主义中国,如果有利益被组织起来,它必须进人国家体制”。④张 静:《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主要分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7页。由此,国家控制社会的合法性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基于这种特殊的历史制度背景,它拒绝一种多元主义社会的产生,因为 “多元主义社会通常假定 ‘公共’和 ‘私人’领域的分界,‘私域’在那里与市场领域有关,国家进人私域和市场受到结构的限制”。⑤张 静:《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主要分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7页。通过对多元主义的拒绝,它既试图寻求容易与其儒家传统相结合的、一种市场与国家权威混合的发展道路,又试图把社会主义的理念与市场经济的效率结合起来,以不失社会主义国家所追求的美好图景。这种发展战略,决定了中国国家无意放弃一种理性建构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而追求一种基于广泛社会基础的新时期的改革共识也就理所当然了。

然而,由于上述的挑战,新时期所追求的改革共识或许不可能仍是一种基于国家合作主义社会基础的 “强共识”,而只能追求一种基于各种力量之间相互妥协的 “弱共识”。为了达成这样一种 “弱共识”,一种经过改进的合作主义模式仍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它既符合国家理性建构的发展战略,又有利于为各种利益的协调提供一种平台。原有的以国家为主导的合作主义模式在新时期促进改革共识的形成中缺乏足够的有效性,问题不在于 “合作”过度了,而在于 “合作”的不足。“合作”的失效,一是由于上述来自民间和利益集团的挑战,二是由于国家为主导的合作方法出现了问题。在面临挑战的情况下,以国家为主导的合作方法往往被认为是对民意的无视,而更严重的是它缺乏足够有效的路径和平台来协调和整合这些差异性的利益诉求。为了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关系来更好地整合社会意识,进而形成改革共识,或许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重新定义政府在改革共识形成中的地位。如新公共服务理论倡导者罗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V.丹哈特所指出的,在治理体系中要将公民置于中心位置,长期以来 “政府独自掌舵”的局面必须被改变。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因而,政府在为 “国家”这条船掌舵的时候,必须听从人民的意见。在社会意识管理方面,我们也应该遵循这种逻辑。就此,某位老领导也指出, “老百姓他的思想他的意识是变化的,所以这个意识形态的管理要根据这个来变化”。①访谈某原广东省省长记录,2011年7月14日。于是,“公务员的首要作用乃是帮助公民明确阐述并实现他们的公共利益,而不是试图去控制或驾驭社会”。②[美]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V.丹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刘俊生译,《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要转变政府在社会意识整合中的职能,“政府的行政体制就必须要改革”。比如,通过政府的信息公开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让老百姓知道政府的重大事项,让老百姓要了解政府在做什么,而政府信息公开则可以依赖诸如网络、新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展开。③访谈某原广东省政府秘书长记录,2011年7月21日。然而,正如另一位老领导所指出的, “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改革开放的前10年、20年我们没有什么动作,动作比较小,现在有些动作但步子不大”。因此,为了切实推进改革, “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应该放开一点”,只要 “党的领导地位不可动摇”,只要 “我们党内队伍坚持道路对的话”,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④访谈某原广东省副省长记录,2011年7月18日。可见,政府即使无意放弃一种理性建构的社会发展模式,也要弱化原有国家合作主义模式中的 “掌舵”角色,才能切实促进社会意识的有序整合。而要切实完成从国家合作主义到新型国家合作主义的转变,或者说从管理模式的 “掌舵”角色到治理模式的服务者、协调者的角色的转变,就要在坚持渐进式改革的基础上,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第二,通过法律与政策手段,引导与培育民间力量。在中国背景下,要迈向一种新型的合作主义,仍不具备斯密特和哥诺特所界定的合作主义前提,即不同利益集团的力量足够强大,它们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使得国家的干预成为必要。⑤参见P.C.斯密特和J.R.哥诺特 《法团主义的命运:过去、现在和将来》,载张 静 《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主要分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68~171页。因此,这种新型的合作主义 “并不是作为一种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的机制,而恰恰相反,它是国家的管制借以放松的一种机制。它代表着这样一种转变,从一种由党直接支配的制度……转向一种通过代理 (权威合作主义)部分地支配的一种制度”。⑥Jonathan Unger and Anita Chan,“Corporatism in China:A Developmental State in an East Asian Context”,in Barrett L.McCormick and Jon⁃athan Unger edited,China after Socialism:In the Footsteps ofEastern Europe or East Asia?,New York:M.E.Sharpe Press,1996,p.105.这样一来,进一步放松对社会的管制,并通过法律与政策的手段引导和培育民间力量,成为新形势下社会意识整合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确实要转型,但正如某位老领导指出的,需要研究的问题是,“这个转型靠的是政府还是靠的是人民”,即 “是政府放任老百姓去做,还是政府我来做”。在他看来, “政府来做是不会成功的,只有靠老百姓才会成功”。⑦访谈某原广东省省长记录,2011年7月14日。某著名学者也指出,“治理的话我觉得中央的想法是这样的,从学术的概念来讲,它是寻求一个社会的多元主体,来合作共治,来实现这一个福利服务的供给和社会秩序的重建。我觉得下一步就是怎样实现这些治理,换句话来说,怎样把这个多元主体真的培育出来”。⑧访谈广州市某高校社会学教授、院长记录,2014年3月17日。可以说,在愈益多元的社会中,多元的民间组织将是连接松散的个人诉求与国家意志之间的有效纽带。因此,为更好地整合社会意识和实现社会秩序,就要大力培育基于多元主体的民间力量。然而,目前中国的社会力量还很弱小,还没有形成一个基于丰富社会资源的庞大的、多元的社会主体,而现存的民间主体也缺乏足够的自主性。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力量的培育,不但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源等方面的强有力扶持,而且需要打破垄断,让私人资本进人社会领域。对此,某知名学者生动地描述道:“你必须能够让这个领域有水,不能说修了个池子,就靠国有企业管子里面的一点水,你得把水引进去,这是我觉得的一个很核心的问题。”⑨访谈广州市某高校社会学教授、院长记录,2014年3月17日。

第三,建立政府与民间合作的新平台。与改革前利益博弈是单位与上级的博弈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其实是横向的博弈,因此,政府不能再通过上下级的博弈,而只能愈益依赖市场 “看不见的手”来分配资源。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微博等其他新媒体传播方式的广泛应用,社会意识传播的传统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新媒体的传播模式中,不但传播主体变得越来越隐蔽,传播方式变得越来越开放,而且传播内容和题材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和多元,并愈益呈现出更强的公共特性,最终削弱了社会意识传统管理模式的有效性。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给弱者一个表达利益的途径,“政府要做的是要怎么样建立起一个利益公平博弈的平台”。①访谈广州市某高校社会学教授、院长记录,2011年7月14日。只有通过这样一种有序的群体博弈的平台,才能很好地协调“不同的声音”,实现社会意识的有序整合。诚然,基于新媒体的意识传播模式对社会意识的整合构成了挑战,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它不但成为了民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通道,为不断高涨的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提供了空间和便捷条件,而且,为各级政府倾听民众的心声和诉求提供了新的平台。基于这一特点,为了整合社会意识,进而达成改革共识,政府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基于新媒体技术的、连接政府、不同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的沟通平台和管理平台。例如,建立网络舆情研判与管理机构,积极回应网络舆情,实现与网民平等真诚的互动。

概言之,在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重新思考中国 “改革共识”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范式,既是中国 “社会主义发展型国家”②参见Gordon White, “Developmental States and Socialist Industrialization in the Third World”,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1984,vol.21,no.1.理性建构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期进行社会意识整合、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诉求。可以说,只有形成某种 “改革共识”,才能在多元的社会主体之间形成合力,着实推进改革的深化。然而,要在新的社会结构中形成合力,就需要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执政党、政府、公民组织和新媒体平台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和协同合作。进一步说,整合社会意识,形成共识和合力,实质上就是使人获得一种对塑造祖国和社会 “美好家园”的认同感与亲切感,最终解决 “我们是谁”的 “身份认同”问题。 “我们是谁”的问题,是 “人类可能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③[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 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6页。是国家认同、社会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及价值认同的核心所在,也是进一步凝聚人心、集中民智和发挥人力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诚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视角只能透视改革共识形成这一复杂问题的某一维度,而基于思维方式和心理结构的 “身份认同”视角或是有待拓展的另一方向。

(责任编辑 甘霆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改革开放视阈下我国社会意识变动趋向与规律研究”阶段性成果 (10&zd048)

石德金,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讲师、博士 (广东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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