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昌“挑刺”新《消法》

2014-04-10 00:07易全
中国民商 2014年4期
关键词:工商部门消法权益保护法

易全

3 月15 日,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不乏许多亮点,舆论几乎是一片赞扬之声。然而,从事消费维权工作足足二十年的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主任杨剑昌,却对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质疑,并已经提交书面建议。杨剑昌直指新《消法》“走的都是行业和部门保护的工商老路,不符合我国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呼吁启动对新版《消法》的再次重新修订。

仍局限于工商职能范围,大部分消费行为未能纳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于1993年,1994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据杨剑昌介绍,2009 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2010 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他认为仅从《消法》的修订程序看,即足以体现新《消法》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思路在运作。

“从内容上看,新修订的《消法》仍然是行业和部门立法保护的工商产物,仍将消费的定义局限于工商职能范围作狭义理解;把对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事实上框定在‘工商这个职能部门规章的较窄范围内。”

从事消费者维权保护经历与《消法》颁布时间一样长的杨剑昌认为,虽然新修订的《消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仍然是《消法》条文中唯一出现的具体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主体;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他遗憾于新修订的《消法》中并未出现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方式或其他执法主体。

杨剑昌认为,《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子首先在于对消费范畴的界定。20 年前制定的《消法》主要针对与消费者吃穿用直接相关,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相适应。

随着二十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变化,消费事实上早已超出了原有水平和范畴,在传统商品消费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人们的其他消费如住房消费、医疗消费、美容保健消费、教育培训消费、文化活动消费、旅游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消费、婚丧消费乃至保险消费、银行产品消费和以个人投资为目标进行的各类消费(如购买股票、债券、基金、艺术品收藏和交易)等越来越多,这些消费在比例上甚至远超传统消费在个人和家庭收入所占开支,由此而产生的新消费争议亦不断涌现。

但新版《消法》并未将这许多分属于不同政府部门管理的消费内容纳入其中,消费者维权限定于传统工商范围从而导致了许多消费争议案件只能由政府的其他部门按照企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视情形予以处理,这虽然有助于借助消费者维权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但在相当程度上却不免虚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在企业行为表面上不构成违法违规的情形下,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受害却往往求告无门。

基于新《消法》并未跳出老《消法》对消费范畴的界定框框这一事实,杨剑昌不客气地指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名不副实,他称新《消法》充其量只能称之为“国家工商职能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协从属于工商部门,消费者维权受限

消费者维权机构在实际中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实现放心消费的坚强后盾。

但杨剑昌却不无尖锐地指出,新《消法》“依然对消费者组织定位模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监督作用”。

新《消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杨剑昌介绍说,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北方省、市、区(县)的消费者组织叫消协,中部地区称消保委,南方数省则为消委会。虽然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名称不一,但其机构性质却一样,消协、消保委、消委会都是挂靠工商部门的半官方机构,由工商部门申请,各级政府批准成立并接受工商部门的领导,在工商部门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杨剑昌称全国各地的消协组织大部分至今20 多年都未换届,其领导均由工商部门直接任命,许多工作人员也都由工商部门调派。

由于法律赋予工商系统的职能有限,如上所述大部分消费市场又不归工商部门管辖,因此消协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无权对超出工商管辖范围的消费领域进行监督。消协组织这一作为工商部门所属机构的定位现实,在实际中亦很难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但遗憾恰在于消协组织的这种身份尴尬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认知,他们普遍认为消协组织既然挂着国家、省、市、区(县)的牌子,就应该有义务和能力帮助他们解决任何类型的消费纠纷。

杨剑昌还揭示了现有体制下的消协组织,与工商部门内设的消保机构形成交叉重叠的事实。实际上,后者甚至还将按照国际消联组织惯例设立于消协组织内的12315 电话申诉平台上收,但其运作结果却并不如意,大多数只是将涵盖了大量不同消费类型的投诉个案简单转给消协组织,而消协组织则对那些未包含在工商范围内的众多消费纠纷有心无力,他们一无调查权,二无行政执法权,所能做到的最好情况也只能是尽力调解罢了。

杨剑昌领导的罗湖区消委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曾经创造过很多影响力重大的成功实例,但他自己亦坦承许多案件并不具有工作推广上的普遍性,因为有相当部分的大案是通过他行使人民代表职权,直接联系政府部门和各级人大关注,直至上书市、省乃至中央领导,且许多案件往往又伴有重大偷漏税、诈骗、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等,通过借助于构成刑事化处理,才最终达到实际效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多部门合力

杨剑昌作为长期奋战于消费者维权战线的一名“老兵”,对正在我国进行中的经济发展转型有着切身感受与认识。他将消费者维权体制改革同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相联系,指明在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中,消费已明确排在了首要位置。他强调中央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要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以推动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要求深化体制改革,但新版《消法》在基调上却“一如过去”,“这显然与当前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以推动经济的方向不符,也不利于消费市场和消费维权体制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发展,非常遗憾。”

针对新版《消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严重不足,杨剑昌反复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囊括消费者进行的全部消费行为。从政府层面看,消费者权益保护亦需要多个部门发挥合力,如住房消费和物业消费权益保护需要国土和住建部门、旅游消费需要旅游部门、文化消费需要文化部门、医疗消费需要卫生部门、金融消费需要银监部门、保险消费需要保监部门……杨剑昌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只有充分涵盖了以上多方面内容,才能覆盖更广泛范围的消费市场,法律才具有更完整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含义。

在杨剑昌提交的《建议》中,他提请“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希望由中央牵头,相关部门联合成立课题研究小组,“通过对消费市场和消费维权体制开展广泛的社会调研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启动修订。”他还建议在修订《消法》时,能够对政府批准成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重新进行定位,以强化消费权益监督的实施力度和可操性”。

无疑,杨剑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挑刺”和再提修订,寄托着他内心对消费维权工作理解和对这一法律的期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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