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浅谈

2014-04-15 10:24赖炳群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14年1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畜牧业

赖炳群

(芦溪县畜牧水产局,江西萍乡 337200)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浅谈

赖炳群

(芦溪县畜牧水产局,江西萍乡 337200)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县域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人民群众身体生命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作为畜牧主管部门责无旁贷,必须抓紧抓实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工作实践谈几点初浅体会。

1 强化宣传工作

通过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让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送科技下乡、举办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两方面的宣传。

1.1 正面宣传

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管理相对人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1.2 案例宣传

通过“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等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宣传,使管理相对人懂得违法的严重后果,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强大的震慑力。

2 严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关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可以避免或减少动物疫病发生,从源头上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1 搞好“三区”规划

以县政府名义出台划定规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文件,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县、乡(镇)、村把畜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把畜禽规模养殖用地落实到位。

2.2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在可养区内的养殖企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方可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禁养区的养殖企业,要予以关闭或搬迁;在限养区的养殖企业,要限制饲养规模。

3 扎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当前,动物疫病仍然是威胁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紧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切实做好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坚持每月最后一周补充周制度不动摇,做到免疫密度、免疫耳标佩带率、免疫证发放率、免疫建档率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5%以上。

3.2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始终把消毒灭源工作摆到与免疫注射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消毒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消灭病原微生物。

3.3加强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与排查,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通过定期的动物疫情排查和有计划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县域内的疫情动态,对疫情的发生、发展、蔓延做出及时、可靠、科学的预测预警,提出有效、可行的防控措施、方法和方案。

3.4强化检疫监督执法工作

切实加大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工作力度,杜绝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屠宰、销售环节,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5做好疫病净化工作。

重点做好一、二级种猪场种猪的猪瘟、伪狂犬病和奶牛的结核病、布病净化工作,然后,逐步扩大净化范围,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考虑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3.6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动物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置。处罚乱抛乱扔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范畴,政府部门应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解决工作经费。

3.7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乡(镇)防重办每年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补充应急预备队人员,并常年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及时处置扑灭。县、乡(镇)、村要层层签订防重目标管理责任状,政府主要领导为防重工作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 全面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畜牧部门要按照“品种良种化、生产设施化、防疫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粪污无害化”“五化”的总要求,切实做好畜禽清洁生产和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实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着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5 加大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监管力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厂(场、户)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经营、使用档案,保留两年以上,随时备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或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6 加大检查力度,保持对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法禁物质的严打高压态势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猪尿样、畜产品抽查频次和范围,大力开展“瘦肉精”、兽药残留检测,一旦查实违法案件,坚决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及时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7 加强官方兽医巡查工作

乡(镇)基层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应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巡查工作,签订《动物防疫责任合同书》、《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合同书》、《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责任合同书》;巡查养殖场(户、小区)生产记录档案情况,饲料、兽药使用情况,免疫、消毒、检疫、销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等等,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每月不少于一次,牢牢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工作抓在手中,确保不出问题,不出事故。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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