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美容会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案件查处的体会

2014-04-15 14:35叶蓓蓉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4年1期
关键词:行医行政处罚执业

叶蓓蓉

对一起美容会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案件查处的体会

叶蓓蓉①

通过对1起美容会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案件的分析,探讨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取证的方法及证据的保存、诊疗行为案件的定性、违法所得的认定以及行政处罚适用条款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对同类案件的一些思考与体会。

针刺拔罐 行政处罚 思考体会

美容会所是为人们提供美容护理、皮肤保养等内容的服务场所,深受广大爱美女士的青睐。但在无任何执业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1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6日下午常州市钟楼区卫生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会所给顾客美容时进行针刺放血拔罐。接到举报后钟楼区卫生监督所派出卫生监督员对位于钟楼区花园路上一家店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两名顾客正在按摩床上接受服务,其中顾客蒋某背部正在放血拔罐,操作人员周某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店内发现火罐、针尖等物品若干。根据以上调查事实,初步核实当事人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从现场查见及通过行医人了解的情况,我们确认了该店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以上情况,钟楼区卫生局遂予以受理、立案调查。1月14日下午,卫生监督员对会所负责人刘某做了询问笔录,笔录中承认了给顾客蒋某进行放血拔罐的事实,同时确认了顾客凌某提供的收费发票,共计2 800元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顾客资料58本,其中记录了每次顾客到店后所做的服务,未查见具体收费金额,店内未查见其他收费票据等物品。

案情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后,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第1款第2项,经过合议给予该美容院负责人刘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2 800元、罚款人民币5 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并与2月6日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而结案。

2 案件分析

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确认,调查取证是关键,本案从接到举报开始,共使用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与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14种文书,并有投诉举报交办单及现场拍摄照片为证,照片均由当事人确认,使得本次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事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链完整。

2.1 调查取证时注意方法 及时保存证据 涉及美容院的医疗美容项目,一般比较私密,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此次调查能将投诉举报信息有效运用,并在最初就考虑男性执法队员不方便进入,及时安排了几名女性执法人员,拍到了正在放血治疗的第一手资料,结合投诉人的投诉资料和询问笔录、收据等等,及时固证,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便利。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及到此类的案例会逐渐增多,进行调查取证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达到及时收集证据的目的。

2.2 诊疗行为的确认 有利于案件定性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1],该美容会所提供的放血拔罐属于第四项美容中医科项目中的针灸美容技术,其中包含针刺技术和拔罐术。从现场行为、现场拍摄照片、美容院负责人及行医人周某及顾客的询问笔录,该美容院的行为完全符合,为定性为医疗美容提供了有利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3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 本案中所涉会所为新开张,而且在别处有一家老店,在卫生监督员查处的58本顾客资料中,无法具体判定是在新店还是老店做的服务,而且顾客不要求一般不提供消费收据。但是2 800元有顾客提供的收据和询问笔录以及店方确认相固定,因此认定为违法所得。今后工作中可通过对相关顾客的询问确定事实及违法所得。

2.4 正确适用法律条款 按照合理行政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反所得和药品、器械,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思考体会

3.1 投诉人诉求与行政执法关系如何平衡 本案是监督过程中常见的投诉与查处过程,投诉人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也积极配合,但是最终投诉人的目的是想店家退回所收款项,店方却以罚款已交到卫生监督所进行推脱,导致投诉人喋喋不休向监督所和卫生局施压。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们积极履行应尽职责,进行及时查处,消费者纠纷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3.2 行政执法中是否可以考虑进行另案处理 对会所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是否还可以对现场行医人员周某进行立案查处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监督员从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及惩处非法行医人的角度出发对行医人周某是否立案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已对行医人的聘请方,该美容会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如同时对美容会所和行医人处罚,此案在“一事不再罚”中容易引起歧义,因此不适宜同时对行医人员进行另案查处。

3.3 打击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应加强部门联动机制 目前美容院私自开展涉及医疗行为的项目较为隐秘,有的在酒店内,有的在公寓房内,对于取证较为困难,要结合各自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与各部门通报情况,事先形成有效的协同打击机制,行动前统一部署,各自分工,可以大大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 卫生部办公厅.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Z]. 2009-12-11.

·本文编校 何松明·

2013-08-22)

①常州市钟楼区卫生监督所 常州市 2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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