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林基金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

2014-04-16 16:47崔太军东宁县林业局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10期
关键词:育林会计核算财政

崔太军/东宁县林业局

育林基金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

崔太军/东宁县林业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从林产品的利用向生态利用转变,我国林业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林业经济体制和育林基金制度以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育林基金核算制度;问题;措施

一、育林基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林业的发展和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育林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愈加突出。主要问题有:

1.育林基金制度存在不利于政企分开的问题。按照现有育林基金制度,林业经营单位按征收标准提取育林基金,并按规定比例上交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事业的发展,统一支配上交的育林基金。对国有林场而言,这种管理方式可以理解,都是国有资金,由政府行政支配。但从企业角度看,本属投入资本(成本)的育林基金不能自主支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如果其他经济组织也按这种方式提取分配育林基金,无疑是违反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的。

2.“育林基金”名不副实。育林基余的提取实质是林木培育过程中生产耗费的补偿。按林木销售额提取的培育成本——即所谓的“育林基金”实际上不是真正的“基金”,把营林成本改成“育林基金”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没能正确描述该项资金的性态,也无法让人从名称上正确理解它所概括的内涵,会导致人们把成本理解为基金。

3.育林基金制度不能适应林业分类经营。林业分类经营就是建设比较完善的以商品林为主的产业林业体系和以生态林为主的生态林业体系。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公益林以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林的投入应由财政渠道来解决;商品林的投入应通过市场行为来实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资本保全原则下实现永续经营。商品林中征收的育林基金应由林业经济组织自行支配,实现生产经营目标,保证企业运营的资金需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应将之用作公益林的投入和其他用途。林业的资金投入应按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由国家通过“基金”形式实现投资。

4.育林基金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全国各地制定的《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都把育林基金视作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外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分级管理。这容易造成使用上的冲突和管理上的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育林基金由林业部门自行收取、自行分配、自行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上鞭长莫及。财税部门曾一度对育林基金征收各种税费,如营业税,这说明财税部门对育林基金的属性认识不清,把育林基金视同了销售额,而实质上育林基金是黄林生产单位的成本资金。

5.育林基金制度不符合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将在各个方面面对挑战,各项政策、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林业也要走国际化道路。按照国际惯例,农业补贴是各国政府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政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政府对林业的支持政策要作重大调整。按世贸组织的规定,国内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不要求各成员方作削减承诺的,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绿箱政策”;另一类是要求各成员方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被称为“黄箱政策”。我国现行育林基金制度中规定的育林基金处理办法,在政策上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在会计处理上不符合国际会计惯例。

6.育林基金制度不能适应不同的经济组织。目前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所有制形式已呈多元化;国有林、集体林、私有林、合作造林等。现行的育林基余制度是以国有林场为对象而制定的,适应面不宽,对不同经济组织的经济、政策考虑甚少,造成市场行为不公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同样是林产品的交易行为,对不同的经济组织征收育林基金的要求和标准不同,有的征收,有的不征收,其实质是适应性和针对性不强。

二、育林基金制度改革的思路

1.采用“大财政”思路的理由。

(1)适应林业分类经营。林业产业是基础产业,生态林属公益事业。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低,政策限制多,林业生产成本补偿不足部分,应由国家政府采取行业倾斜政策,予以政策补贴;林业生态效益属公共产品,应由财政方式解决资金的不足。

(2)林业财务会计核算符合国际惯例。原有育林基余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痕迹,使会计核算处理复杂,理解困难,会计信息的“商业语言”功能受阻,造成国外投资者对林业会计信息不能很好理解,影响林业的国际合作。在“大财政”思路下的会计核算方法简便易行,与国际上通行的林业会计核算办法接轨。

2.“大财政”思路的具体做法。

(1)制定新的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财政与林业部门应该制定新的林业基金制度,出台林业生态补偿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使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林业基金的安全、完整。

(2)成立“林业基金中心”,管好、用好林业基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配合,成立一个“林业基金中心”,由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林业基金的具体运作,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分配(补贴)和管理。由生态效益补偿费、育林基金和其他财政预算收入形成林业基金。林业基金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不同的标准对林业经营单位进行补贴。

(3)改革育林基金现行会计核算办法。根据“大财政”思路,育林基金不再由营林生产单位,从林木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改由财政补贴,原先设置负债类科目——“育林基金”科目并采用红字抵扣的核算方法应予以取消。林业经营单位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具体核算过程如下:当林业经营单位收到财政补贴的育林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林业补贴”科目;当林业经营单位将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时,借记“营林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林业补贴”科目。

三、结论

总之,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林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现有育林基金制度必须进行改革,采用“大财政”的改革思路不失为是一种新的尝试。要真正实现“大财政”改革思路,需要党和国家对林业的审视,需要用国际视野来审视现有林业经济体制,改变传统观念,深化财政和林业经济改革,同时需要共同的研究和努力的实践。

[1]周湘英.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初探[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3(12).

[2]赵风瑞.关于营林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J].绿色财会,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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