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增值税负评价及建议

2014-04-17 00:42宋丽艳王树锋
会计之友 2014年10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

宋丽艳 王树锋

【摘 要】 基于国家对部分农产品加工业购进农产品原料进项税额试行核定扣除的增值税新政策,采用逻辑推理法、演绎法和比较分析等,在简要描述新政策主要内容基础上,运用类比分析、归纳演绎、判断推理等方法,通过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对试点企业带来的增值税负变化展开评价,研究表明试点企业应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的税负结果相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实体和不构成产品实体的两种情况下,均适用13%税率,其税负都将增加1.5%;而适用17%税率的试点企业,税负则下降1.53%。基于税负变化,提出试点企业必须提质降耗、努力扩大销售和提升农产品加工层次等建议。

【关键词】 外购农产品; 进项税额; 核定抵扣政策; 税负效应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76-04

自1994年以来,我国增值税一直采用“购进扣税法”,对企业收购农产品规定按“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以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一些企业虚开收购发票骗增值税留下可乘之机。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38号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之为“增值税新政”),规定2012年7月1日起,对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试点。有专家认为,增值税新政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政策”,不仅有助于完整农产品增值税链条,还能将相关企业税负“恢复到正常水平”,降低企业税负。但研究表明,由于增值税新政规定核定抵扣进项税额办法多样性和采取“销售实耗法”,加之试点企业产品结构多元化和管理差异化因素影响,税负升降变化不一,而且对试点企业生产工艺和农产品消耗控制提出了十分严格的政策要求。所以,揭示增值税新政实施引起企业增值税负变化的因素,引导试点企业以工艺革新和物料耗损控制管理实现减轻税负,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显示应用价值。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法的转变

(一)自行计算抵扣的“购进扣税法”

(二)税务核定的“销售实耗扣税法”

增值税新政取消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扣税功能消失,农产品采购成本因含增值税而不再采取“价税分离”核算入账。本次试行的“销售实耗法”,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内实耗的外购农产品,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耗率”测算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并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以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3%和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新政不仅改变了试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还将原固定“扣除率”13%和计算依据的数量、单价都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因此,必然引起增值税负的变化。

二、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负评价

(一)税负测算分析的条件假设

(1)以一个会计期间为增值税计税期,且当期没有转入的未交和多交增值税金;

(2)当期购进不同批次的农产品价格一致,且不含运费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

(3)仅需用一种农产品为原料且仅加工一种产品,期末没有在产品;

(4)期初期末无农产品原料和产成品库存,即本期购入农产品全部用于生产并且所有产品全部销售。

(二)指标确立与模型设计

四、基于试点企业增值税负控制的建议

(一)努力强化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农产品损耗

(二)严格控制收购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实现农产品采购、生产和销售的全程精细化管理,是增值税新政蕴含的核心效应。当试点企业在农产品收购中精挑细选,足量保质并严格控制装卸、运输、仓储、出入库、投料,以及半成品和产成品的保管、运输、配送、装卸等各个环节的非正常损失,做到厉行节约,高效利用,确保所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都实现抵扣,从而稳定税负;否则,任何非正常损失,不论税改前后都不能获得扣除,必然加重增值税负。

(三)不断改进和革新生产设备和工艺

保持生产工艺先进性是降低成本耗损的重要保障。如果试点企业生产设备先进,工艺流程设计和执行科学,不仅可以降低生产额定耗损,避免超常损失,还可以延伸生产链条,使一种农产品原料加工出多种产品。这样,既能实现减轻增值税负,还可以因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并减少采购而有效实现税负转嫁。实证看出,乳业公司工艺落后导致鲜奶超耗减少产出淡粉数量26.331吨(213.675/8.115),按各月销售的最低价格计算减少产出收益额585 335.21元(26.331×22 230),严重破坏了税负转嫁的效果。

(四)力争实现以销定产以产定购

实证分析表明,产品销售是农产品进项税额获得抵扣的前提和保障,即进项税额对销项税额具有“绝对依赖性”。这敦促试点企业不能盲目生产加工或追求产量,而要盯紧市场需求并注重解决营销渠道冲突,用不断扩张的销售目标牵引生产加工,由生产需求确定合理的农产品采购指标,避免盲目采购和农产品囤积。

(五)保证产品质量,培育优质品牌

质量培育品牌,品牌保障销售。试点企业加工内容均为关乎人民生活健康的食品,要实现产品销售最大化目标,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断扩大品牌声望,取得消费者的“三认”,树立良好口碑,确保销售顺畅和可持续。这种意义,远不止于销售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最大化那么简单了。

(六)自觉延伸农产品加工层次

如果说以上要素解决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机会和概率,农产品加工层次要素则解决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程度和水平的关键要素。如果试点企业停留在农产品初加工等简单层次,其产品仍停留在农产品层面,则进项税额扣除率较低(13%),在抵扣机会相同条件下,企业可扣除进项税份额相对较少;如果进行更深层次延伸,使处级农产品原料获得精细加工和深加工,不仅能够使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更加顺利和充足,还可以节约农业资源,为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做出贡献。

通过评价,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完全符合各种条件假设的前提下,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的试点企业,增值税负增加1.5%;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的试点企业,增值税负降低1.53%。但这只是建立在假设条件基础上的静态数据比较结果,而在试点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购进农产品的自然和物理耗损、生产经营损失都不可避免,其生产的货物也不可能全部清库销售,特别是利用了企业自身难以检测的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货物、同业竞争环境恶劣、营销渠道冲突等经营风险干扰下,企业必须根据上游农产品供应市场要求坚持收购并进行生产。所以,试点企业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努力开发下游市场,不断扩大销售和巩固市场占有率,力争实现“以销定产”的最佳经营状态;同时,还要通过产量、质量和效益挂钩的工资管理办法,督促员工厉行节约,全面节能降耗。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接近假设理论测定的结果,减少税收支付。同时,还要体会增值税新政蕴含鼓励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和精细加工的政策意图,努力投资于工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提高农产品的工业增加值,实现企业财务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丁冰.部分行业将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N].中国证券报,2012-05-03.

[2] 何颖思,刘俊.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N].广州日报,2012-05-03.

[3] 王树锋,宋丽艳.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效应评价[J].财会学习,2013(8):42-43.

【摘 要】 基于国家对部分农产品加工业购进农产品原料进项税额试行核定扣除的增值税新政策,采用逻辑推理法、演绎法和比较分析等,在简要描述新政策主要内容基础上,运用类比分析、归纳演绎、判断推理等方法,通过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对试点企业带来的增值税负变化展开评价,研究表明试点企业应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的税负结果相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实体和不构成产品实体的两种情况下,均适用13%税率,其税负都将增加1.5%;而适用17%税率的试点企业,税负则下降1.53%。基于税负变化,提出试点企业必须提质降耗、努力扩大销售和提升农产品加工层次等建议。

【关键词】 外购农产品; 进项税额; 核定抵扣政策; 税负效应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76-04

自1994年以来,我国增值税一直采用“购进扣税法”,对企业收购农产品规定按“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以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一些企业虚开收购发票骗增值税留下可乘之机。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38号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之为“增值税新政”),规定2012年7月1日起,对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试点。有专家认为,增值税新政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政策”,不仅有助于完整农产品增值税链条,还能将相关企业税负“恢复到正常水平”,降低企业税负。但研究表明,由于增值税新政规定核定抵扣进项税额办法多样性和采取“销售实耗法”,加之试点企业产品结构多元化和管理差异化因素影响,税负升降变化不一,而且对试点企业生产工艺和农产品消耗控制提出了十分严格的政策要求。所以,揭示增值税新政实施引起企业增值税负变化的因素,引导试点企业以工艺革新和物料耗损控制管理实现减轻税负,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显示应用价值。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法的转变

(一)自行计算抵扣的“购进扣税法”

(二)税务核定的“销售实耗扣税法”

增值税新政取消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扣税功能消失,农产品采购成本因含增值税而不再采取“价税分离”核算入账。本次试行的“销售实耗法”,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内实耗的外购农产品,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耗率”测算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并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以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3%和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新政不仅改变了试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还将原固定“扣除率”13%和计算依据的数量、单价都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因此,必然引起增值税负的变化。

二、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负评价

(一)税负测算分析的条件假设

(1)以一个会计期间为增值税计税期,且当期没有转入的未交和多交增值税金;

(2)当期购进不同批次的农产品价格一致,且不含运费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

(3)仅需用一种农产品为原料且仅加工一种产品,期末没有在产品;

(4)期初期末无农产品原料和产成品库存,即本期购入农产品全部用于生产并且所有产品全部销售。

(二)指标确立与模型设计

四、基于试点企业增值税负控制的建议

(一)努力强化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农产品损耗

(二)严格控制收购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实现农产品采购、生产和销售的全程精细化管理,是增值税新政蕴含的核心效应。当试点企业在农产品收购中精挑细选,足量保质并严格控制装卸、运输、仓储、出入库、投料,以及半成品和产成品的保管、运输、配送、装卸等各个环节的非正常损失,做到厉行节约,高效利用,确保所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都实现抵扣,从而稳定税负;否则,任何非正常损失,不论税改前后都不能获得扣除,必然加重增值税负。

(三)不断改进和革新生产设备和工艺

保持生产工艺先进性是降低成本耗损的重要保障。如果试点企业生产设备先进,工艺流程设计和执行科学,不仅可以降低生产额定耗损,避免超常损失,还可以延伸生产链条,使一种农产品原料加工出多种产品。这样,既能实现减轻增值税负,还可以因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并减少采购而有效实现税负转嫁。实证看出,乳业公司工艺落后导致鲜奶超耗减少产出淡粉数量26.331吨(213.675/8.115),按各月销售的最低价格计算减少产出收益额585 335.21元(26.331×22 230),严重破坏了税负转嫁的效果。

(四)力争实现以销定产以产定购

实证分析表明,产品销售是农产品进项税额获得抵扣的前提和保障,即进项税额对销项税额具有“绝对依赖性”。这敦促试点企业不能盲目生产加工或追求产量,而要盯紧市场需求并注重解决营销渠道冲突,用不断扩张的销售目标牵引生产加工,由生产需求确定合理的农产品采购指标,避免盲目采购和农产品囤积。

(五)保证产品质量,培育优质品牌

质量培育品牌,品牌保障销售。试点企业加工内容均为关乎人民生活健康的食品,要实现产品销售最大化目标,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断扩大品牌声望,取得消费者的“三认”,树立良好口碑,确保销售顺畅和可持续。这种意义,远不止于销售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最大化那么简单了。

(六)自觉延伸农产品加工层次

如果说以上要素解决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机会和概率,农产品加工层次要素则解决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程度和水平的关键要素。如果试点企业停留在农产品初加工等简单层次,其产品仍停留在农产品层面,则进项税额扣除率较低(13%),在抵扣机会相同条件下,企业可扣除进项税份额相对较少;如果进行更深层次延伸,使处级农产品原料获得精细加工和深加工,不仅能够使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更加顺利和充足,还可以节约农业资源,为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做出贡献。

通过评价,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完全符合各种条件假设的前提下,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的试点企业,增值税负增加1.5%;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的试点企业,增值税负降低1.53%。但这只是建立在假设条件基础上的静态数据比较结果,而在试点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购进农产品的自然和物理耗损、生产经营损失都不可避免,其生产的货物也不可能全部清库销售,特别是利用了企业自身难以检测的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货物、同业竞争环境恶劣、营销渠道冲突等经营风险干扰下,企业必须根据上游农产品供应市场要求坚持收购并进行生产。所以,试点企业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努力开发下游市场,不断扩大销售和巩固市场占有率,力争实现“以销定产”的最佳经营状态;同时,还要通过产量、质量和效益挂钩的工资管理办法,督促员工厉行节约,全面节能降耗。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接近假设理论测定的结果,减少税收支付。同时,还要体会增值税新政蕴含鼓励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和精细加工的政策意图,努力投资于工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提高农产品的工业增加值,实现企业财务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丁冰.部分行业将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N].中国证券报,2012-05-03.

[2] 何颖思,刘俊.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N].广州日报,2012-05-03.

[3] 王树锋,宋丽艳.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效应评价[J].财会学习,2013(8):42-43.

【摘 要】 基于国家对部分农产品加工业购进农产品原料进项税额试行核定扣除的增值税新政策,采用逻辑推理法、演绎法和比较分析等,在简要描述新政策主要内容基础上,运用类比分析、归纳演绎、判断推理等方法,通过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对试点企业带来的增值税负变化展开评价,研究表明试点企业应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的税负结果相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实体和不构成产品实体的两种情况下,均适用13%税率,其税负都将增加1.5%;而适用17%税率的试点企业,税负则下降1.53%。基于税负变化,提出试点企业必须提质降耗、努力扩大销售和提升农产品加工层次等建议。

【关键词】 外购农产品; 进项税额; 核定抵扣政策; 税负效应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76-04

自1994年以来,我国增值税一直采用“购进扣税法”,对企业收购农产品规定按“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以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一些企业虚开收购发票骗增值税留下可乘之机。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38号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之为“增值税新政”),规定2012年7月1日起,对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试点。有专家认为,增值税新政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政策”,不仅有助于完整农产品增值税链条,还能将相关企业税负“恢复到正常水平”,降低企业税负。但研究表明,由于增值税新政规定核定抵扣进项税额办法多样性和采取“销售实耗法”,加之试点企业产品结构多元化和管理差异化因素影响,税负升降变化不一,而且对试点企业生产工艺和农产品消耗控制提出了十分严格的政策要求。所以,揭示增值税新政实施引起企业增值税负变化的因素,引导试点企业以工艺革新和物料耗损控制管理实现减轻税负,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显示应用价值。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法的转变

(一)自行计算抵扣的“购进扣税法”

(二)税务核定的“销售实耗扣税法”

增值税新政取消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扣税功能消失,农产品采购成本因含增值税而不再采取“价税分离”核算入账。本次试行的“销售实耗法”,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内实耗的外购农产品,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耗率”测算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并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以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3%和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新政不仅改变了试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还将原固定“扣除率”13%和计算依据的数量、单价都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因此,必然引起增值税负的变化。

二、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负评价

(一)税负测算分析的条件假设

(1)以一个会计期间为增值税计税期,且当期没有转入的未交和多交增值税金;

(2)当期购进不同批次的农产品价格一致,且不含运费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

(3)仅需用一种农产品为原料且仅加工一种产品,期末没有在产品;

(4)期初期末无农产品原料和产成品库存,即本期购入农产品全部用于生产并且所有产品全部销售。

(二)指标确立与模型设计

四、基于试点企业增值税负控制的建议

(一)努力强化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农产品损耗

(二)严格控制收购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实现农产品采购、生产和销售的全程精细化管理,是增值税新政蕴含的核心效应。当试点企业在农产品收购中精挑细选,足量保质并严格控制装卸、运输、仓储、出入库、投料,以及半成品和产成品的保管、运输、配送、装卸等各个环节的非正常损失,做到厉行节约,高效利用,确保所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都实现抵扣,从而稳定税负;否则,任何非正常损失,不论税改前后都不能获得扣除,必然加重增值税负。

(三)不断改进和革新生产设备和工艺

保持生产工艺先进性是降低成本耗损的重要保障。如果试点企业生产设备先进,工艺流程设计和执行科学,不仅可以降低生产额定耗损,避免超常损失,还可以延伸生产链条,使一种农产品原料加工出多种产品。这样,既能实现减轻增值税负,还可以因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并减少采购而有效实现税负转嫁。实证看出,乳业公司工艺落后导致鲜奶超耗减少产出淡粉数量26.331吨(213.675/8.115),按各月销售的最低价格计算减少产出收益额585 335.21元(26.331×22 230),严重破坏了税负转嫁的效果。

(四)力争实现以销定产以产定购

实证分析表明,产品销售是农产品进项税额获得抵扣的前提和保障,即进项税额对销项税额具有“绝对依赖性”。这敦促试点企业不能盲目生产加工或追求产量,而要盯紧市场需求并注重解决营销渠道冲突,用不断扩张的销售目标牵引生产加工,由生产需求确定合理的农产品采购指标,避免盲目采购和农产品囤积。

(五)保证产品质量,培育优质品牌

质量培育品牌,品牌保障销售。试点企业加工内容均为关乎人民生活健康的食品,要实现产品销售最大化目标,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断扩大品牌声望,取得消费者的“三认”,树立良好口碑,确保销售顺畅和可持续。这种意义,远不止于销售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最大化那么简单了。

(六)自觉延伸农产品加工层次

如果说以上要素解决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机会和概率,农产品加工层次要素则解决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程度和水平的关键要素。如果试点企业停留在农产品初加工等简单层次,其产品仍停留在农产品层面,则进项税额扣除率较低(13%),在抵扣机会相同条件下,企业可扣除进项税份额相对较少;如果进行更深层次延伸,使处级农产品原料获得精细加工和深加工,不仅能够使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更加顺利和充足,还可以节约农业资源,为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做出贡献。

通过评价,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完全符合各种条件假设的前提下,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的试点企业,增值税负增加1.5%;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的试点企业,增值税负降低1.53%。但这只是建立在假设条件基础上的静态数据比较结果,而在试点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购进农产品的自然和物理耗损、生产经营损失都不可避免,其生产的货物也不可能全部清库销售,特别是利用了企业自身难以检测的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货物、同业竞争环境恶劣、营销渠道冲突等经营风险干扰下,企业必须根据上游农产品供应市场要求坚持收购并进行生产。所以,试点企业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努力开发下游市场,不断扩大销售和巩固市场占有率,力争实现“以销定产”的最佳经营状态;同时,还要通过产量、质量和效益挂钩的工资管理办法,督促员工厉行节约,全面节能降耗。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接近假设理论测定的结果,减少税收支付。同时,还要体会增值税新政蕴含鼓励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和精细加工的政策意图,努力投资于工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提高农产品的工业增加值,实现企业财务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丁冰.部分行业将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N].中国证券报,2012-05-03.

[2] 何颖思,刘俊.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N].广州日报,2012-05-03.

[3] 王树锋,宋丽艳.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效应评价[J].财会学习,2013(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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