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件的经济学分析

2014-04-26 07:46江炎骏
经济师 2014年3期
关键词:成本收益委托代理

江炎骏

摘 要:文章以某市工商系统2011—2012年度十佳案件为案例,对商业贿赂进行经济学分析。按照“经济人”假设,商业贿赂是参与双方通过成本收益分析作出的理性决策;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商业贿赂前提是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后果是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经济学分析基础上提出治理对策,包括提高商业贿赂的查处率、增加贿赂成本、加强信息披露等。

关键词:商业贿赂 成本收益 委托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3-095-03

一、案情简介

我们选取的研究案例是2012年某市装饰行业系列商业贿赂案例,该系列案件涉案数额大、涉及人员多、牵涉面广,被选为某市工商系统2011—2012年度十佳案件之一。针对装饰公司及设计师收受回扣的行业“潜规则”,在纪委等部门的指导下,某市工商局从2012年6月份开始,开展了装饰行业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期间共查办了25宗装饰行业商业贿赂案件。

2012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某市建材经销商进行检查,发现多份《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反映了某建材商为促成交易,支付返利回扣给多家装饰公司及个人。同日,执法人员又对建材商户进行检查,发现《返利申请表》、《出仓单》及售货凭证等资料,涉及20余家公司及个人。因案件涉及数额巨大,某市工商局已将该系列商业贿赂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有文献研究商业贿赂大部分基于法学和行政学的视角,我们则尝试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分析商业贿赂,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商业贿赂的对策。

二、基于成本收益理论的机理分析

按照“经济人”假设,商业贿赂案件贿赂行为的发生主要源于各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然而,当事人在迫求自身利益的同时, 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最终决策取决于贿赂收益和贿赂成本的比较。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探究某市装饰行业系列商业贿赂案件产生的机理。

1.建材经销商行贿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某市装饰行业系列商业贿赂案件中,建材经销商是行贿方,首先对建材经销商行贿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与行贿的成本收益相关因素分析如下:(1)行贿收益。建材经销商通过行贿能够得到装饰设计师推荐并从中所能获取的利润。(2)行贿交易被查处的概率。(3)行贿直接投入,包括金钱投入和时间投入。(4)如果贿赂行为暴露, 则建材经销商受到的惩罚,包括经济损失(罚款、没收财产、职业限制)、法律制裁(监禁、剥夺公民权利、消灭犯罪分子生命)、道德惩罚(名誉损失)。

可见,经销商的贿赂收益主要是获得设计师推荐而获取的利润,行贿成本包括行贿直接成本和行贿行为暴露受到的惩罚,行贿行为是否暴露则取决于被查出的概率。这里对各因素逐一进行分析。第一,建材经销商行贿带来的利润越大,行贿的净收益就越大,行贿动机越强,反之,行贿获得的利润越小,则行贿的净收益越小、动机越弱。第二,贿赂行为被查处概率越高,行贿越容易暴露,则行贿的净收益越小,行贿动机越弱。极端地说,如果行贿被查出概率达到100%,则行贿的成本达到最大化,设计师将没有动机进行行贿行为;如果行贿被查出概率为0,行贿成本只有直接投入,不会遭受任何损失,则行贿的净收益最大化,设计师行贿的动机也最强。第三,行贿直接投入越大,行贿成本越高,行贿的净收益越低。然而,行贿投入越大,经销商给设计师的回扣比例越高,对设计师的诱惑也越大,行贿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此时经销商是否发生行贿行为主要取决于它的风险偏好态度和市场竟争态势等因素的约束。由于中低档建材销售市场竞争激烈,由设计师推荐促成的交易成为中低档建材销售的主要来源,因此,虽然投入越大经销商的行贿净收益越小,但是为了获得设计师的推荐则不惜加大行贿投入。高档建材市场竞争较小,设计师推荐的销量占的比例不高,花大力气增加行贿投入所获取的收益而声誉受损大,因此高档品牌的理性选择是不去满足设计师的高回扣要求。第四,行贿暴露后建材经销商受到的惩罚越严厉,则行贿成本越高,行贿的净收益越小,行贿动机越弱;惩罚越小,则行贿成本越低,行贿的净收益越大、动机越强。在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重罚受贿而轻罚行贿的问题,这将减轻行贿成本,客观上增加行贿的净收益,不利于减少商业贿赂事件。

2.设计师受贿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某市装饰行业系列商业贿赂案件中,设计师是受贿方,这里对设计师受贿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与受贿的成本收益相关因素分析如下:(1)设计师得到建材经销商行贿的收益;(2)设计师受贿行为被发现的概率;(3)设计师所在岗位的合法收入;(4)如果受贿行为暴露,则设计师受到的惩罚,包括{1}经济成本,如罚款、没收财产、职业限制。被查处设计师可能会在其它地方或替代职业、职位上获得工作;{2}法律制裁,如监禁、剥夺公民权利、消灭犯罪分子生命;{3}道德惩罚,如舆论遗责、名誉损失、社会歧视。第一,设计师收取贿赂的收益越大,受贿的净收益越大,受贿动机越强;收取贿赂的收益越小,则受贿的净收益也越小,受贿动机越弱。受贿收益的期望数额一般与受贿者的职位高低、权利大小以及行贿者对潜在利润的预期和渴求程度有关,受贿者的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行贿者对利润的预期和渴求程度越强, 则受贿者的期望收益相应也应越高。第二,受贿行为越容易被发现,则受贿的净收益就越小,受贿动机越弱;受贿行为越难被发现,则受贿的净收益也越大,受贿动机越强。第三,设计师在现有岗位上的既得利益越大,则受贿被发现后的机会成本越高,则受贿的净收益越小,受贿动机越弱,反之则设计师的受贿动机越强。第四,对受贿行为的惩罚越严厉,受贿成本越高,受贿的净收益越小,受贿动机越弱;对受贿行为越宽容,受贿成本越低,则受贿的净收益越高,受贿动机越强。受贿者在其他职位上可能得到的收入越大,受贿成本越小,他越有动机发生受贿行为,因为即使他被发现后降职或调离,他仍可以在其他职位上得到补偿;反之,如果在其他职位上的补偿越小,社会对受贿者的排斥越强,一旦被查处后难以找到替代的职位予以安慰,则此时受贿的成本就越大。极端地,如果受贿行为被发现后,受贿者可能被撤职或找不到任何替代职位,此时受贿者的经济损失最大,受贿成本也达到最大,受贿动机将大大减弱。

三、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机理分析

商业贿赂的前提是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是将参加某活动的参与者分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其利益选择行动,但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代理人故意隐藏自己的行动。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参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分析某市装饰行业系列商业贿赂案件。

1.委托代理关系的界定。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建材采购决策中,客户和设计师建立了一种隐性契约的委托代理关系,客户是委托方,设计师是代理方,由代理人设计师代理委托人客户的建材采购决策。由于客户的信息不完备性及客户与设计师之间的信息高度不对称性,客户委托设计师推荐建筑材料的同时,设计师对采购建材的实事求是程度无法观察,客户也无法对设计师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实现代理人自身的最大化,设计师有可能利用相对于委托人客户具有的较强信息优势,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2.代理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设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设计师是信息优势参与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自发会产生两种负面效应,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方面,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所谓“逆向选择”指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这些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信息劣势的一方则处于对自己不利的位置上。在建材产品选择方面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有一些建材的质量不佳,但能为设计师带来更多的回扣比例,因此设计师就尽量推荐这些回扣比例高而没有质量保障的建材,或者搭配给一些可用可不用的高回扣材料。客户由于不知情,被动接受了推荐的建材,还以为装饰效果更佳,结果付出了昂贵的代价。由于设计师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回扣比例高的建材越好卖,而品质高、回扣低的建材逐渐退出设计师推荐的建材销售市场,最终使设计师推荐的建材销售市场形成“劣材驱逐良材”现象。另一方面,建材经销商给设计师的高回扣都将反映到建材价格上,导致建材价格高昂。逆向选择使建材经销的返点和设计师吃回扣的现象成为行规,在没有行政和法律的干预下,客户最终面临的是价格高昂而品质没保障的建材。另一方面,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隐藏行动”的一种行为。设计师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客户进行推荐、诱导,让客户按照设计师的意向购买建材。在利益趋动下,设计师理性的选择是推荐回扣高的建材,而推荐高质低价的建材对设计师并无好处。

由于设计师推荐的销量占了大部分,且建材经销市场竞争激烈,建材经销商为获得利益往往不再通过降低成本或提高质量来提高竞争力,相反却把财力、人力用于对设计师寻租,进而获得设计师的优先推荐,经销商在寻租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造成了经销商不断提高返点比例,设计师索取回扣的胃口越来越大,极大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信息不对称。客户—设计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建材采购中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数量不等,设计师往往拥有比客户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体现在:第一,建材产品的选择方面。设计师具有客户不可比拟的信息,如专业知识、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力、与经销商的交往和谈判经验,客户自己不能判断、寻找和选择适合的建材,必须通过设计师的推荐确定建材;第二,建材的价格方面。设计师利用其对建材品牌、质量的信息优势,相对于客户,能够更加准确的获知建材的真实价格;第三,评价失灵。由于客户房屋的特质、所处的环境和建材的匹配度等因素,即使是同一种建筑材料的装饰效果都有所差异,导致了客户很难根据装饰结果来判断建材的质量。

当然,委托人客户要弥补自身的信息劣势,可以通过某种方法获得专业性很强的建材采购信息,但是必须要付“代理费用”(如找行业组织要付费、找设计师朋友要欠人情),“代理费用”可能会超过节约的成本。因此,在建材采购中委托人客户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代理人设计师。(2)契约不完备。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实施建材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来规范双方的行为。然而,契约是不完备的,它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也不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且为了装饰效果必须给设计师以充分的自由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可以通过掌握的信息,利用不完备的契约和建材采购中的机动权去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从而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四、案例启示

根据成本收益分析,减少商业贿赂净收益的途径则是降低贿赂收益和扩大贿赂成本。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反商业贿赂的关键是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建立对消费者的信息支持制度。可采取如下措施治理商业贿赂:

1.提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概率。通过提高信息收集和分析水平来发现和寻找商业贿赂,改善查处机构监督查处的手段和技术,具体做法:第一,完善群众举报的保护和重奖制度。最重要的是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行为者给予严厉惩治。同时,还必须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到群众举报的收益,对群众举报予以较大幅度的物质奖励和必要的精神奖励。第二,创建特殊部门或机构,如反商业贿赂委员会,增加专门从事反商业贿赂的警力和财力。第三,评估商业贿赂高发的行业和领域,进行特别关注。第四,加强公司审计、财务部门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审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

2.增加贿赂者的惩罚成本。一方面,使贿赂者付出沉重的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加大对贿赂分子的经济惩罚力度,不但要追回非法所得,还要进行大额罚款,给贿赂分子以最大的物质剥夺。减少行贿人和受贿人对替代工作的预期收入,避免他们在贿赂暴露后仍有较好的收入来源。例如,工程招投标贿赂案发后,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对其负有责任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终止其营业执照,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永久性资格。在装饰建材商业贿赂案发后,永久取消涉案设计师的从业资格,将涉案的装饰公司列入“黑名单”。另一方面,使贿赂者付出高昂的精神成本。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罪行予以公开,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一些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要予以公开审判、公开披露和公开报道,使其名誉扫地、无法在社会立足,而且使其利益相关者名誉受损。对不便执行严厉惩罚的地方(由于政治或其他的原因)采用非正式的惩罚措施(例如,不合意的调动、反面宣传、职称的损失)。此时贿赂的成本达到最大, 贿赂行为将会减少。

3.加强信息的披露。通过政府的干预,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对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隐形信息给予披露,让普通的大众能够方便的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搜寻、选择和评价等。由政府支持、行业协会主导建立一个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使消费者能够很详细的了解到各个装饰公司和设计师的业务素质和诚信水平、建材产品的详细信息(基本成份、装饰效果、价格、联系方式等)。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消费者的选择面,又能够对装饰建材领域内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

4.推行行业准入和评价制度。由市建筑装饰协会、市装饰材料行业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市专委会,三大行业协会号召各成员单位组成“诚信联盟”。由三大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组织对设计师的专业程度及经验进行认证,符合条件可备案并领取设计师资格证书。如果是非设计专业的人从事装饰行业,必须有数年工作经验,并且通过协会组织的设计师资格考试。将合格的设计师名单公布在行业协会网站上,以便消费者对设计师有进一步了解。建立相关的评价体系对设计师的行为加以规制,让消费者在接受了设计师的推荐服务后,能够判别出优劣并作出评价,进而指导其以后的行业行为。

5.反商业贿赂制度化而不要“运动化”。商业贿赂的前提是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后果是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商业贿赂成为行业的潜规则。现阶段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相关行业本身存在不规范问题,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我国部分行业的潜规则。我国很多地方已采取大规模、间歇性的运动式反商业贿赂活动。然而,根据国外经验,采取运动式反商业贿赂的地方,在惩治的间歇期商业贿赂案件数量严重反弹,导致社会对政府惩治商业贿赂的诚意和能力感到失望,商业贿赂的风气仍旧蔓延。

从打破商业贿赂潜规则的角度出发,应建立可以信赖的制度化机制。对于监察机构,不仅要发现和披露装饰建材贿赂的大案要案,而且还要把诚实可信的装饰公司和设计师行为公之于众,清除以往的贿赂行为在社会舆论中形成的累积性影响,调动全社会反商业贿赂的积极性。

为了打破必须进行贿赂才能获得交易的潜规则,可以倡导采取一种联合抵制商业贿赂的行为。例如,在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者为了一个具体项目被召集起来,可以鼓励他们与政府或者他们自己相互之间签订一个“反贿赂公约”。每个投标者同意不行贿,并揭露此间的行贿行为,而政府要做出特殊努力以确保整个运作不被贿赂行为所玷污。通过这个途径,规则在同一时刻为每一个人做出了改变,参与者本人又是这个变化过程的一部分。选定的合约被授予某个投标者以后,其他投标者继续碰头以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为今后类似性质的运作建立起信任感。

参考文献:

[1] 李江.商业贿赂的检举成本收益与监管方法.学术交流,2009(8)

[2] 胡鞍钢,过勇.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4)

[3] 彭敏,华阳标.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与反腐败的对策.求实,2006(9)

[4] 梁玉红.从行贿者入手治理商业贿赂,2013(10)

[5] 胡俊.商业贿赂中的潜规则探寻及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9)

[6] 江润才.商业贿赂解读学习月刊,2006(3)

(作者单位:东莞市行政学院 广东东莞 523083)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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