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出车祸之后

2014-05-04 02:25丛林田野
检察风云 2014年19期
关键词:私车交通事故事故

文/丛林 田野

私车公用出车祸之后

文/丛林 田野

时下,公车改革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进行。“车改”推进,公车大幅削减,开私车办“公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当“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失由谁来承担?

一家单位的员工接受单位的指派外出送材料,在未告知单位的情况下,驾驶自家车子前往。不幸的是,送完材料准备驾车时,却在启动车子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将路旁一个耄耋老人撞伤致残,遭到老人的巨额索赔。员工提出,他虽然驾驶的是自家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他驾车外出是受单位指派送材料,属于为单位办公事,应当由单位赔偿。而单位则提出,单位明令禁止私车公用,员工驾驶私车办公事属违反单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个人承担责任,从而拒绝赔偿。那么,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巨额索赔谁来买单?2014年6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

私车公用出车祸

现年63岁的柯明军,是江苏省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职工,从事鉴定方面的工作,和女儿柯筱玫住在一起。前几年,女儿柯筱玫买了一辆轿车,在女儿的鼓励下,柯明军也考取了驾照,时常将女儿的轿车开到单位,遇到外出办事时,也偶尔驾驶自家轿车前往。

2011年6月15日下午,柯明军替公司去市区的一家法院送一份鉴定材料。当天,他正好开车去上班,为了节省时间便驾驶自家车子前往。下午4点多钟,柯明军开车到目的地,但楼下的停车场内没有空位了,他便将车子停靠在路边。十分钟后,柯明军送完文件资料回到车内,发现车辆温度过高,等了近一个小时待车辆降温后,才打算驾车离开。谁知,发动车子时,柯明军因操作不当,车子一下失控冲了出去,撞倒了一位名叫黎玉红的老太太,后又撞上路口一个灯杆才停下来。

黎玉红受伤后立即被送到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黎玉红为颅脑多处损伤,住院当日就做了颅内血肿清除术及气管切开术。此后,黎玉红又做了颅脑修补术及侧脑室腹腔分流术,这对当时已经80岁的黎玉红来说,着实是个巨大的折磨。2011年年底,黎玉红出院后,又在家人陪同下辗转多家大医院进行恢复治疗。期间,除去公费支付的部分,黎玉红自己还花去29万多元医疗费。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垫付了1万元,柯明军垫付各项费用合计13万元。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对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认为柯明军在启动过程中操作不当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柯明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巨额索赔谁埋单

八十高龄的黎玉红受伤严重,医院认为黎玉红老人可能需要永久护理,经济压力如泰山压顶,而柯明军垫付13万元后,表示已尽了最大所能,再也没有赔偿能力了。无奈之下,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黎玉红的家属代黎玉红来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柯明军、其女柯筱玫、人保南京分公司为被告,以柯明军所在单位科技公司为第三人,一纸诉状将上述人和单位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前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开支总额为70多万元。

法庭上,说起这起交通事故,柯明军颇感委屈,说:“这个事故对于我来说也算飞来横祸。我持有驾照,之前也未发现车辆有何问题,就为了给公司送材料,才出了这样的车祸。”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柯明军表示没有异议。但是,柯明军提出他是科技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当日下午,是根据单位领导的安排外出送材料,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对柯明军是其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当日受单位指派外出送资料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被受害者告上法庭感到委屈,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完全是因为柯明军驾驶技术不熟练及对车况不熟悉,操作不当才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而且公司早有规定,不允许私车公用,公司认为柯明军违反了内部规定,产生的责任自然应该由他自己承担。再者,事故车辆已使用十年,如柯明军或柯筱玫不能出具车辆定期维修、保养记录,则证明车辆存在严重故障的事实,柯筱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对此,柯明军并不认同,他说公司没有禁止私车公用的相关规定。柯明军的女儿柯筱玫提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柯明军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经检验也无缺陷,发生事故原因是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因此,她本人不承担责任。人保南京分公司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黎玉红的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已裁定人保南京分公司先行给付黎玉红医疗费10万元,且已执行完毕。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须买单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明军系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至于柯明军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或违反单位内部规定,并不影响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涉案车辆因事故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静态检验未见异常,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柯明军具备驾驶资格,柯筱玫将车辆出借给柯明军使用系亲属间的无偿借用,柯筱玫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于黎玉红的损失,应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承担。综上,黎玉红因事故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扣除人保南京分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1万元及先予执行的10万元,扣除柯明军已给付的13万元,人保南京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黎玉红21万元,不足部分由科技公司承担。

为此,鼓楼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了一审判决,判决人保南京公司赔偿黎玉红人民币21万元,科技公司赔偿黎玉红28.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不服,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科技公司指出:1.柯明军在接到单位任务后,在本公司明令禁止的前提下,私自动用私车外出,其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2.柯明军驾驶故障车辆,车主柯筱玫明知车辆发生故障仍让柯明军驾驶,存在过错,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柯明军、柯筱玫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黎玉红表示,柯明军开车将她撞伤,理应承担责任。至于柯明军与科技公司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她认可一审的判决。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明军根据其单位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指派,驾驶私家车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文件资料,其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及目的均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故柯明军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黎玉红损害的后果,应由科技公司承担。科技公司以柯明军违反单位严禁用私家车外出公干的内部管理制度为由,要求改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24日,南京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博士点评

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只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责任构成要件,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因此尽管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工作人员,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科技公司在向黎玉红赔偿后,可以向柯明军追偿吗?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如果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过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因此,本案中,如果科技公司能够证明柯明军存在故意,或者无照驾驶、酒驾、醉驾等法律不允许的重大过失行为,那么科技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柯明军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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