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犯罪刑事化

2014-05-04 06:30舒杰
检察风云 2014年20期
关键词:指控高管案件

文/舒杰

美国:商业犯罪刑事化

The criminalisation of American business

文/舒杰

美国的商业犯罪企业必需为其犯罪行为而受罚,但如今,法律似乎已经变成了一个敲诈勒索的制度。 (图/东方IC)

美国的商业犯罪企业必需为其犯罪行为而受罚,但如今,法律似乎已经变成了一个敲诈勒索的制度。是谁在干着敲诈勒索——这个世界上最赚钱的买卖呢?西西里黑手党?对一家大企业来说,所有的人都不如美国监管体系贪婪。模式很简单:找到一家可能犯了事的大公司,也可以是一家没犯事的大公司;以让公司商业信誉扫地为由,最好是刑事指控,去威胁这家公司的高管;迫使这家公司在私下里达成和解,用股东的钱支付一笔巨大的罚金,以撤销对它的指控。然后,再在另一家大公司身上如法炮制。

庭外和解金的总额令人咋舌。2014年,截至8月,美国银行、摩根大通、花旗、高盛和其他数家银行因涉嫌在抵押贷款债券上误导投资者,已经“吐血”近500亿美元;巴黎银行因违反美国对苏丹和伊朗的制裁正在支付90亿美元;瑞信、瑞银、巴克莱和其他几家银行已经为各种各样的指控达成庭外和解支付了数十亿美元。这只是金融机构,还有其他公司,比如,英国石油自“深水地平线”原油泄露事件以来的130亿美元和解金,以及丰田为对某些车型中存在的错误的指控而支付的12亿美元和解金等等。

在许多案件中,公司都是罪有应得。比如,巴黎银行不知廉耻地支持了种族灭绝;美国一些银行用有毒投资“剪了客户的羊毛”;英国石油掠夺了墨西哥湾。但是,正义不应当建立在私下敲诈勒索的基础上,而美国正越来越多把企业行为当做罪犯来对待,这对法治和资本主义来说是有害的。

打击商业犯罪搞连坐

长期以来,美国法律的不寻常之处在于,对于是否因为某一位雇员的不法行为而惩罚该员工就职的整个公司,联邦检察官拥有巨大的裁量权。去年,美国一家法庭就因为几名员工的内幕交易向对冲基金SAC提起了起诉,控告这家公司涉嫌电信欺诈和证券欺诈。而就在不久后,这家基金公司的六名员工已经向法庭认罪。

一位知名法律评论员发表了一篇长达32000字的司法评论文章。他对这个案例的解释如下:“理论上,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可能会因为某个小职员的不法行为而被起诉、定罪,甚至破产。这个员工的级别可能很低,而且并不具备任何高管经验,但违反了一些广为人知的条款、实践和程序。”

文章指出:几乎每位研究过美国法律的评论家都对这项十分不合情理的规定“多有责难”。这项规定源自190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次审判。法庭当时根据一位助理货运主管的定罪判决整个纽约中心铁路公司违法。文章随后指出,此次判决堪称一次司法大地震,影响极其深远,到现在还未完全消散。它彻底改变了整个商业犯罪的定罪模式,联邦检察官从此开始扮演起商业、制造和市场监管者的角色。

时任参议员首席法律顾问的普瑞特·巴哈纳纳正是文章的作者。巴哈纳纳于2009年8月开始担任纽约南区法院(包括曼哈顿地区)检察官。此次,对SAC的起诉,有可能成为他在该法院的最耀眼成绩。

尽管巴哈纳纳在文中对适用法律的惊人广度表达了疑虑,但他对SAC提起此次公诉不存在任何伪善之处。他对SAC的公诉远不是根据某一位“低级别无赖员工”的犯罪行为。然而,巴哈纳纳对法律,以及法律给予联邦检察官决定是否因为一小撮不法员工的行为惩罚一家大企业(SAC拥有约1000名员工)的巨大权力的疑虑,或许有助于解释他为何在起诉书中如此大费周章的向公众解释这一起诉的必要性。

除了已经认罪的六位员工和某些尚未被证明的违法行为,检察官的其余指控都极具争议性。SAC的律师团队向SAC全体员工发表了一份长达46页的白皮书,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进行了反驳。

此文件尚未被政府驳回。表面看来,这份文件振振有词地鼓吹SAC的项目合规,称它是业界开始最早、最成熟、成本最高昂、影响最深远的此类项目,目前有38名全职雇员从事该工作。据称,该项目包括“每天审查”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信息、保留电子数据的政策、限制使用专家网络乃至监控员工通信。

不过,无论SAC的律师们能从巴哈纳纳的诉讼书中发现哪些漏洞,六名投资组合经理的俯首认罪似乎才是他真正想要的。事实上,按照现行法律,法官可以只靠一名员工的违法行为就给公司定罪,甚至该员工最后还能被无罪释放!现在唯一悬而未决的,或者说可以商量的,就是如何处罚。SAC能否以某种形式继续得以生存,也许通过和解程序,检方会同意放弃起诉。例如,大名鼎鼎的Milberg律师事务所虽然在2006年因为敲诈勒索被集体诉讼,但最后还是逃过一劫。Milberg辞退了三位涉案合伙人,同时缴纳了7500万美元罚金,诉讼才最后得以和解。

没有灵魂?没有肉体?没关系

仅仅在一个世纪之前,公司可能是罪犯的概念,对于美国的法律来说,还是陌生的。当时的流行观点同18世纪的英格兰大法官爱德华·瑟洛如出一辙,认为企业既没有肉体可被惩罚,也没有灵魂可被谴责。因此,企业是不可能有罪的。但是,1909年的一桩针对一家铁路公司违反价格管制的案件奠定了公司对其雇员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原则。如今,美国有上万条对公司施以某种形式的刑事处罚的法律。与此同时,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民法的集体诉讼已经教会了公司高管们用快速的私下和解来避免漫长的、昂贵的和令人尴尬的审判的不二法门。

美国民事侵权体系的缺点无人不知。其花样翻新之处在于,监管方和检方的所作所为等于是在搞闭门审判。尽管嘴上说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那些把罚金揣进自己兜里的政府机构已经变成了利润中心。例如,罗德岛州的官僚们已经靠着谷歌支付的5亿美元过上了不愁吃喝的日子;纽约州州长和州检察官已经为从摩根大通那里得来的6.13亿美元的和解金吵翻了天。同时,他们的权力远远超过出庭辩护律师的权力。实际上,在他们所提起的这些案件中,监管方不仅是原告,也是法官和陪审团。他们还可以动用刑法来威胁公司。

金融公司少有从刑事罪名的指控中挺过来的。没有公司想重蹈德崇证劵或E·F· Hutton的覆辙。对于这些公司的高管来说,个人刑事指控的威胁意味着身败名裂。不出所料,更方便的办法是掏空股东的腰包。倘若有人问:如果这些大公司知道他们是无辜的,他们是不是就不会支付罚金了呢?回答是:说来也怪,他们会。

整个模式中最具破坏力的部分可能是私下和解和暗箱操作。公众永远也找不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永远也发现不了谁是那个身心两方面都该受罚的人。由于此类案件从不上法庭,先例不存在,因而违法之处究竟何在是不明确的。它成全了未来的敲诈勒索,但伤及了法律,代价巨大。另外,监管方的战利品是如何被瓜分的,也是不明确的。据报道,为了将纽约州的国库在巴黎银行和解案罚金中的份额提高到10亿美元,正在为连任而努力的纽约州州长安德鲁·科莫已经介入此事。他威胁说,要动用他的权力,撤销这家法国银行在华尔街运营的执照。为什么一个州政府应当从一家法国公司因违反了联邦政府的外交政策而上缴的罚金中分一杯羹呢?这其中的原因是不清楚的。

法庭见,下辈子吧!

至少对有些案件来说,最好的事情莫过于正常的审判。这样,一些事实就会真相大白。这几乎不符合监管方以及已经成为他们手中猎物的公司的利益,但是股东们至少应当去推动这类事情。伊丽莎白·沃伦和汤姆·科波恩两位参议员已经提交了一份议案,以便让此类和解的条款得以公开,这会成为一个开始。考虑到初始指控的严肃性,检方和监管方也应当被要求公开,他们没有让此类案件上法庭的原因。

从长期来看,对于司法体系来说,两个改变是必需的。第一是对应该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有一个更加明确的区分。大多数的公司违法案件都与金钱有关,归民事法庭。如果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证据表明,作为个人的高管触犯了刑法,他们是可以被控违反了刑法的。

第二是对法律体系进行一次大梳理。美国建国之初,只有三项有明确定义的联邦罪名:叛国罪、伪造罪和侵权罪。如今,各种罪名可谓是数不胜数,上世纪90年代,一位法学教授曾经估算,大约有30万项监管法规兼具刑事处罚的功能。据此估算,如今的数字只会比当时有所增加。这对金融企业来说,尤为突出。如今的法律之多,内容之复杂,正在迫使这些公司变得越发不守法。

这会削弱作为法治之基石的可预测性和透明性,其风险在于,可能让现在这种公平的司法体系变成一个有选择性,甚至是腐败的体系。在这样一种体系中,人人都是有罪的,而惩罚都取决于政治交易。

(编译自《经济学人》、《财富》等)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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