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体制研究

2014-05-05 14:14何翔舟金潇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市场化改革

何翔舟+金潇

摘 要:有形公共产品的卡特尔和内在利益分配模型表明政府垄断体制下无法建立至善服务体制,而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的失序和混乱使得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改革面临不足和过度的双重困境。确立政府监管者、市场竞争主体、第三部门协同监督的关系对有形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至关重要。在有效民营化改革的基础上,以不同区域政府间公共服务相互协作为补充,多方位引入投资形式,同时明确政府责任、强化制度供给,形成有形公共产品的多元化服务体制,是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有形公共产品;政府垄断;市场化改革;多元化服务体制

中图分类号:D0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1-0032-08

传统有形公共产品①服务体制领域同时存在着集体行动困境、囚徒困境以及公众社会监督的公地悲剧,深刻影响着公共产品至善服务的实现。政府对有形公共产品生产经营的垄断体制是导致公共产品服务低效率和高成本的根源。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公共产品改革的主流趋势,但改革往往在没有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状况下铺开,造成诸多问题。过分注重效率、政府缺位的市场化改革绝非破除垄断体制、构建至善服务体制的应有路径。在强化有形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的制度保障基础上要界定有形公共产品的属性和类别并进行不同程度的民营化改革,以不同区域政府间的相互协作为补充,采取多元化的投资形式克服公共资源紧缺问题,构建有形公共产品的多元化服务体制。

一、对传统有形公共产品政府垄断体制的反思

(一)公共产品政府垄断服务过程的集体行动逻辑

从经济人假设角度分析,一个公共产品建设项目的局中人之间很难形成高效的合作关系,但存在着集体行动逻辑。奥尔森认为,群体易为维护集团自身的利益而行动,在逻辑上应该是从理性的和自利的行为这一已被普遍接受的前提推演而得出的结果。换言之,如果某一群体成员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及其实现会使所有成员的境况都比过去更好,那么这个逻辑推论便是:只要在这个群体中的个人是理性的或自利的,他们就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而行动。要避免这种集体行动逻辑现象,除非在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存在着强制或某种特别手段,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1]。政府垄断有形公共产品的集体行动逻辑不仅存在于某一公共产品服务主体,更主要的是存在于整个政府垄断体系,垄断使体系成为最终的得益者,若要维持利益就必须维持垄断;否则,集体行动逻辑可能被体制转变所瓦解,利益便会消失,这是垄断体制内的既得利益者所竭力避免的,也是维持垄断的最主要原因。

(二)公共产品建设资金的囚徒困境

传统的政府垄断体制下的公共产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建设财政资金被徇私舞弊的现象。假定一个由政府拨款建设的公共产品项目有部分资金能够以成本的名义被局中人通过各种手段中饱私囊,在这个理论限度内,公共产品对于服务半径内的公众产生相对满足的效应(L)。在一个两人参与的博弈中,“合作”策略可以被认为是每个管理者对于该公共产品服务的绩效(L/2),“背叛”策略则是每个管理人员背着对方从中索取好处。如果两个人都不徇私舞弊,他们将各获得相同单位的工资或荣誉收益(W);如果他们都选择背叛策略,他们获得的工资或荣誉可能减少(w1);如果他们其中的一个人选择不徇私舞弊,而另一个人则徇私舞弊,“背叛者”将获得工资之外的收益(w2),而“受骗者”因为绩效下降,工资或荣誉肯定减少(w3)(参见表1)。若不能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由每一方独立选择,他们选择的策略最终可能都是背叛。毫无疑问,背叛的策略导致该项公共产品服务半径内的公众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效应(

(三)公共产品社会监督的公地悲剧

哈丁的《公地的悲剧》描述了无偿放牧导致公地不堪重负成为不毛之地,产权不明、约束制度缺乏会造成资源过度浪费、社会福利下降。在垄断体制下的有形公共产品服务领域,产权高度抽象模糊,缺乏产权意识的公众没有产权的内在使用动机,造成社会监督的缺失,无法有效规制政府决策和行为。当政府决策导致一少部分人利益受损时,这些人就有着强烈的动机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直到问题解决;然而,当利益受损方是全体公众时,无论损失大小,几乎没有人会去追究政府决策的责任,造成公共产品生产经营决策的“监督真空”,形成有形公共产品服务领域社会监督的“公地悲剧”。公众的漠不关心直接导致一系列监督机制的缺失,加之政府自身由于既有利益的存在,很少有意愿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当政府决策缺少有效监督时,腐败就会大范围地出现,也必然导致有形公共产品成本膨胀,妨碍公共福利的实现。

二、政府垄断体制下无法达致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

有形公共产品始终由政府垄断或为政府主管部门开绿灯经营,垄断特有的低效率必然会造成消费的高成本,有形公共产品消费费用无论是由个人支付还是公共财政支付,对于社会来说都是高成本的。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体制不可能在政府垄断下建立。

(一)卡特尔模型下有形公共产品的政府垄断

有形公共产品政府垄断所体现的外在表现,几乎是不折不扣的卡特尔模式,在有形公共产品供求市场上出现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公共产品的政府垄断体现了卡特尔所具有的提高行业价格的能力。同时,只有在预计卡特尔会提高价格并将其维持在高水平的情况下,企业或私人领域才会有加入的积极性。这种能力的大小,与卡特尔面临的需求价格弹性有关(即公众对公共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弹性越小,政府提价的能力越强。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由于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垄断地位很难动摇。政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应该对公众做哪些事情,如果不回答类似的问题,政府垄断则天经地义了[2](pp.16)。

第二,卡特尔成员被政府惩罚的预期较低。只有当成员预期不会遭到政府严厉惩罚时,卡特尔才会形成,因为巨额预期罚金将使得卡特尔的预期价值下降。中国公共产品的垄断者是政府本身,政府几乎不会出现惩罚自己的可能性。只有在确立竞争性标杆的前提下,才能对公共组织的绩效加以测量与比较,但垄断体制中的政府很难有动力引入竞争。

第三,设定和执行卡特尔协定的组织成本较低(指公共产品提供者内部)。在我国有形公共产品政府垄断的领域,使组织成本保持在低水平的因素同样存在。首先,涉及的公共事业单位数目较少,而这些事业单位面对的公众群体非常庞大,就其事业单位本身而言,内部成本是相对低廉的。其次,公共产品提供的行业高度集中,集中到一个政府的程度,无论是成本来源还是生产者,都由政府供给。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降低,意味着同样的服务需要更多的公共开支,进而会将公共产品的高成本转嫁给普通公众。再次,所有的公共事业单位生产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石油、电力、民航、医疗卫生等)。最后,行业协会的存在(这个协会实际上相当于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几乎是所有的全国性的协会都由财政统一拨款,其实这些政府垄断行业的地方协会也是由政府财政统一供给的,他们可以利用垄断地位,谋求管理者预算和雇员总报酬的最大化②。

(二)有形公共产品政府垄断的内在利益分配模型

依据卡特尔垄断利益的分配模型,可以清楚了解政府垄断有形公共产品的基本模型(参见图1)。假定两个同类有形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成本曲线分别如(a)(b)所示,那么卡特尔作为整体的边际成本曲线可通过将这两个同类有形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边际成本曲线按水平方向加总得到。假定整个行业的需求曲线为D,则全行业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这样,卡特尔即可根据MR=MC的利润最大化准则,确定其总产量为Q1,相应“垄断价格”为P1。在此基础上,卡特尔将按照等边际成本原理来分配其有形公共产品的总产量。因为P1与Q1确定,则TR就已确定,那么利润最大化就等同于成本最小化。按等边际成本原理分配总产量可使其总利润最大化。曲线MR与MC的交点确定了相同的边际成本水平(水平虚线),再由这条虚线与各同类有形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确定各自的产量Q1,Q2。阴影部分为同类有形公共产品提供者各自的利润。

图1 政府垄断下有形公共产品理论模型

各同类有形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利润是不同的。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对分配结果不满以及期望更多的利润,在这些因素的驱使下,卡特尔的协议及相应的分配结果是不稳定的。一旦有某个成员违反协议,由于市场中同类有形公共产品提供者个数较少,其行动很容易被其他同类有形公共产品提供者察觉,从而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卡特尔的崩溃。在我国有形公共产品政府垄断领域,这种体系是非常稳固的,因为有无处不在的政府公共政策(无形公共产品)所约束。进一步说,有形公共产品的卡特尔模型比传统意义上的卡特尔基础更加稳固。首先,一个稳定的卡特尔组织必须要在其成员对价格和生产水平达成协定并遵守该协定的基础上形成[3](pp.218266)。而中国的有形公共产品政府垄断价格是市场执行的,在广泛的意义上几乎不存在协定的可能。其次,垄断势力的潜在可能(卡特尔成功的最重要条件)。如果合作的潜在利益大,卡特尔成员将有更大的解决他们组织问题的意愿[3](pp.301311)。中国的有形公共产品政府垄断几乎是强制的卖方市场,政府以外的私人领域实际上很难进入,无法构成进入的威胁。

三、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在有形公共产品供给服务中的关系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体制,将一部分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市场化运作,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性配置资源的优势,达到改善和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同时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是我国有形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总体来说,有形公共产品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唯一主体,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带来了优质低价的公共产品,形成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公共服务体系。破除垄断与进行有效的市场化改革已成为主流趋势。

而有形公共产品服务市场化改革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改革不足和过度,前者是体制问题,后者则由公共规制不健全导致。大量有形公共产品供给服务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滞,加之垄断体制下的政府部门不愿将部分权力转移给市场,竭力维护既得利益,阻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政府垄断体制是市场化改革不足的根源,包括电力、石油、铁路等行业。在某些地区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等有形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中,过度市场化问题较为严重,致使公共产品生产经营单纯遵循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公共产品的公共属性,忽视了公平,成为公众对这些公共服务不满的主要原因。有形公共产品过度市场化的症结不在于市场化改革本身,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责任的不到位造成的。各级政府担负着制定公共规制,以确保不同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包括完善的法律体系、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审计监督机制等内容。市场化改革不足和过度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地位和作用,失序、缺位、错位的关系势必造成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混乱。

传统界定某种公共产品是否应该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思维是“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的归市场”。尽管在许多场合这样的思维框架是正确的,但也具有明显的“板块式”局限性。因为这种基于失灵而替代的逻辑与思维方向,已不能为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公共产品提供中的公私合作创新实践提供理论支持[4]。厘清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实现的前提条件,权力共享、协同治理的合作关系便是应有之义。权力共享指政府垄断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权力正在逐渐地由市场、第三部门等多主体分享。“权力共享”的基本设想是政府仍然保留和执掌着那些体现公共价值、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的决策权,相关执行权则呈现多主体特征,政府或政府内部的某个部门、企业、第三部门都可能是执行主体,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也将占据更重要的地位[4]。协同治理是基于伙伴关系的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之间平等协作、形成和分享共同价值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实质在于跨越三者的界限,形成合作共赢效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在有形公共产品服务体制中仍将居于中心地位,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已得到很大改变,公私伙伴关系正在形成,社会资本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实现的前提条件

(一)信息对称是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体制的必要条件

无论是集体行动、囚徒困境还是公地悲剧,对有形公共产品服务体制来说,往往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现。假定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政府垄断的有形公共产品服务组织,一旦信息和其他公众之间完全对称,这些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以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成本为例,成本的膨胀大部分是因为医院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信息与患者之间出现断裂从而导致医院不同层级人员在各环节徇私舞弊造成的。在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垄断经营的情况下,医疗卫生产品的价格信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很难有获得途径。但如果社会上出现不同主体经营的医疗卫生服务组织时,医疗卫生产品价格的信息便能轻易被公众获知,公众便会有一个质量和价格的比对。在理性社会医疗卫生产品质量大体相当的情况下,价格战略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最主要战略,不同主体经营的竞争能够降低医疗卫生服务的价格。无论是医疗卫生产品还是其他有形公共产品,在政府垄断状态下信息对称是做不到的。在缺乏信息源的情况下,一个人必须假定自己已掌握消费有形公共产品的所有知识,才可能产生公众监督的功效。由于公众的素养存在差别,无法要求所有公共产品服务半径内的公众都掌握相同水平的信息资源。建立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的体制,首先要有尽可能的信息对称条件,而信息对称的条件实现要依赖公共产品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即建立以竞争为基础的有形公共产品供给服务市场。

(二)国民收入均衡分配是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体制建设的基础

建设公共产品至善服务体制,首先要有公共资源公平配置的理念。体制性弊端是形成我国现有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原因,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弱劳动”,二次分配中存在负福利效应和政府职能的错位[5] 。同时,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劳资集体谈判制度缺失、劳动力价值被严重低估、经济社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导致分配不公,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导致行业、城乡之间的差距,行业垄断及权力寻租行为的存在也加剧了收入差距。此外,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二元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待升级也是造成收入差距的原因。

当前我国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基本上与二次分配没有多大区别,国民收入分配表面上是初次分配、再分配与最终分配,实际上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当初次分配比重过轻时,必然形成二次分配比例过大,二次分配最终要落实到公务员、行业垄断部门等领域的个人所得以及政府垄断管理的公共事务投资等方面。在国民收入分配存在明显的群体差距的情况下,部分人明显占了公共资源不公平配置的便宜,而相当数量的人则成为公共产品高成本的承担者或受害者。由于公共资源在现行的分配制度下不能平均分配,致使公共服务不均等。在城乡之间,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不同地域、不同单位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等方面执行不同的政策,不同身份的人们享受不均等的公共服务。这不仅拉大了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还造成了起点和机会不公平的问题,成为今后收入差距扩大的起因。

解决国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需要从数量上和种类上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实际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使得这些公共服务供给能接近低收入群体,使他们能真正利用这些公共服务,缩小他们与高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国民收入的均衡分配很大程度上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包括医疗卫生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都能够拉动平衡。因此,实现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体制必须具备国民收入均衡分配这一基础条件。

(三)公共资源的多元化竞争配置条件是有形公共产品低成本服务的根本保证

要实现有形公共产品的至善服务,前提是公共产品的消费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相对低廉。垄断理论告诉我们,资源一旦被垄断,高成本或低效率在所难免,公共资源的多元化竞争配置是有形公共产品优质廉价服务的前提,而优质廉价应该是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共资源高度集中,少数几家事业单位就能控制整个市场(例如石油、电力、铁路、民航等),公共产品价格保持较高水平。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主要是为市场上主要事业单位的会面、协调、谈判提供更多的合法机会,但在当前政府垄断公共产品服务的体制下,很难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就有形公共产品垄断来讲,如果卡特尔成员(或者有形公共产品提供者)产品之间差异较大,那么为反映这种差异,价格必然会有差异,这样使成员之间为达成统一价格增加了障碍,而且即使达成协定,成员之间的欺骗行为也不易察觉,因为成员之间可以把自己的降价归因于自己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差异上,或者提高公共产品差别,虽仍保持价格不变,但实际上吸引了更多顾客,是一种变相降价。反之,如果公共产品几乎同质,成员之间就很容易形成一个单一价格,而且成员的欺骗行为也较容易察觉。这种特征与服务绩效的三个基本标准即效率、效益、公平是相悖的,客观上帮助了公共产品者的特许、补助和志愿安排[2] (pp.9096)。所以,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必须具备公共资源的多元化竞争配置推荐。

五、多元化服务体制: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的基本保障

(一)作为治理理念的民营化体制可以成为有形公共产品服务市场化改革的主流模式

从国际范围看,民营化无疑是各种政府治理模式的核心。萨瓦斯认为“民营化旨在改善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绩效,这包括打破不必要的政府垄断,在自来水、街道清扫、垃圾收集处理、公园和树木维护等公共服务供给中引进竞争”[2]。奥斯本·盖布勒提出企业化政府的十大原则,几乎都与民营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6] 。民营化改革就是要重新审视政府的角色,更多依靠市场、社区和公民的力量,达致公共服务的优质高效。从理论上讲,公共产品的民营化改革并非新概念,其实公共产品的范围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渐变化的。过去的公共产品可能变为私人产品,同时过去没有的东西可能成为新的公共产品,比如高等教育,过去是计划分配,政府对学生从生活到工作都包下来,现在退出了政府包办的舞台。在物质财富匮乏时期,商业、供销其实也属于公共产品,改革开放使其退出公共产品范畴。许多公共产品如果不退出政府垄断,只能是腐败与社会分配不公的土壤,公众无法从中获得应有的福祉。

有形公共产品的民营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政府垄断的有形公共产品还是新生的有形公共产品民营化,必须严格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来规范运作。既有的公共产品应该通过委托代理或政府撤资并淡出的方式实现民营化,新生的有形公共产品可以通过政府引导或私人领域直接提出,相关部门按照企业产生的原则进行。根据有形公共产品的特征,政府可以严格界定收税范围与标准,做到公平合理竞争。因此,既有政府垄断有形公共产品要实现民营化应遵循一定的机理(参见表2)。

(二)不同区域政府间的相互协作是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的补充

萨瓦斯认为,一个政府可以雇佣或支付给其他政府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国外公共产品服务采用政府间协议的方式相当普遍。萨瓦斯于1992年的研究表明,美国1504个市、县,政府间协议被应用到64种常见的地方公共产品领域,其中运用政府间协议方式提供公共产品的超过被调查单位总数的25%,这对中国有形公共产品至善服务体制建设是可资借鉴的。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没有学校的工矿企业把自己的学生送到附近学区的中小学接受教育,并向该学区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国地理相对复杂,省与省之间、县域之间的交叉相对广泛,但往往所需要公共服务的人口比较少,如果专门为他们建设公共产品,很可能受到规模经济问题的困扰,使得这种公共产品的成本非常昂贵,但因此而忽略他们的公共产品提供是更加难以理解的。有关政府可以支付对方政府一定的费用,享受对方的公共产品如一些中小学教育、图书馆、娱乐设施等。这样的公共产品服务责任在不同政府区域间重新配置或调整,目的是更好地解决地区性问题或日益上升的公共产品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应依据政府间的协议,如非管辖政府可能是生产者,管辖政府则是安排者。

(三)多元投资形式可以克服有形公共产品服务中的资源紧缺问题

多元资本进入部分有形公共产品生产经营领域,将进一步丰富有形公共产品的供给,解决社会公众对有形公共产品的需求问题,同时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多维效应,客观上降低了政府决策的机会成本。在政府财力作为稀缺资源的情况下,社会公共产品的建设都要争取财政的支持,政府如何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社会最渴求的地方,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和谐社会理念下,当务之急是要扶持困难群体——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以及全面的义务教育等都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无论从政府决策的机会成本还是从政府预算投资成本来分析,使用私人资本都对控制政府成本有积极意义。

而我国财政资金在具体的公共产品项目建设使用上缺乏经济效益的硬约束考核,这种现象本身就造成了管理成本的相对膨胀,无形中反映出公共产品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成本,这对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都是不经济的。当私人资本进入公共产品领域时,自然就克服了从资金投入到生产过程以及经营过程的“公地悲剧”现象,客观上遏制了公共产品成本问题。私人资本在这里并非没有任何收益,这些资本在为社会提供福利的同时也有合理回报。投资者按照市场规律,使他们的资本运转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和盈利增值的机会,为普遍调动私人资本投资公共产品的积极性起引导作用。当然,并非所有的有形公共产品都需要进行市场化改革,可以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不同种类有形公共产品的市场化程度和方式也是不同的,其投资主体需要根据有形公共产品的外部经济性、拥挤性等特点加以分类考量(参见表3)。

(四)明确政府责任、强化制度供给为有形公共产品服务市场化提供保障

有形公共产品服务的市场化改革绝不代表政府责任的市场化。提供社会福利、保持社会公平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目标,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责任的市场化其实只是政府缺位、减轻职责的幌子,有可能导致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的失败。政府移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相反,在以民营化机制为主流模式的有形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的某些责任应当加强而非减弱或消失。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至少应履行和强化四个方面的责任:推行真市场化,摒弃假市场化;提供足额投入以履行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在市场化中加强监管,做好的监督者和调控者;改善管理,做精明的买主等[7] 。

政府作为有形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的主要设计者和参与者,需构建有效的制度环境确保市场化改革健康运行,主要包括强化和清晰产权制度、完善政府和社会双重监督制度以及健全绩效评估制度。清晰界定产权对于有形公共产品市场化改革至关重要,市场机制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健康运行。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需要界定私人对特定公共产品的产权,明确私营资本的投资权、经营权以及收益权,私人资本才会有制度保障产生动力进入该有形公共产品服务领域。产权清晰使社会公众监督的“公地悲剧”不复存在,公众监督公共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和政府自身改革意愿的双重动力使得政府开始在公共产品服务领域探索和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硬监督机制。进一步说,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通过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来实现。有形公共产品服务的绩效评估制度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事前沟通,制订考核标准,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的分析、评定、反馈、控制等五个阶段。市场化改革的绩效评估目标导向应当是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并最终达到增进公共福祉的目标;绩效评估的主体应当体现多元化,包括政府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和公众等,都可以而且应当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在绩效评估的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绩效评价指标的适用性、选择指标的合理性以及考虑评价的公平性等内容。

注释:

①公共产品可以根据其存在的状态分为有形公共产品和无形公共产品,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公共产品称为有形公共产品,如公路、桥梁、海域、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某一管理半径范围内的各类法律、法规、条文制度、政策以及规定称为无形公共产品。有形公共产品可以进一步分为纯有形公共产品、准有形公共产品和具有私人性质的有形公共产品。

②课题组受宁波市民政局委托对市属96个行业协会进行等级评估,评估发现其中所有的政府垄断行业的协会都是政府代理制,即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政府公务员兼任,所有的活动经费都由政府提供。

③清产核资指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

参考文献:

[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美]E.S. 萨瓦斯.民营化与公司部门的伙伴关系[M].周志忍,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英]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M].梁小民, 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贾康,冯俏彬.从替代走向合作:论公共产品提供中政府、市场、志愿部门之间的新型关系[J].财贸经济,2012,(8).

[5]徐玉立.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述评[DB/OL]. http://myy.cass.cn/news/380984.htm.

[6][英]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M].周敦仁,等.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7]翁博. 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责任[J]. 学习与探索,2010,(8).

[责任编辑:刘琼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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