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高官杨贤才受贿大案实录

2014-05-08 16:58纪剑铭
中外书摘 2014年4期
关键词:贤才杨涛杨敏

纪剑铭

杨贤才:

1978年8月中山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1989年被提拔为民庭副庭长,

1993年升任庭长。

1997年改任刑一庭庭长。

2000年9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2007年10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8年6月28日被中纪委“双规”。

2010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对杨贤才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贤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京城受命

2008年12月12日是个周末,当天下午2时30分,在中纪委八楼的一个中型会议室里,召开了一次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的案件移交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及保定市检察院的有关领导。中纪委三室的一位负责同志在会上宣布:中央纪委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经济罪案的调查中,发现了涉及广东省法院系统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的已经涉嫌犯罪,经中纪委领导批准,对涉嫌犯罪人员,将分期分批移交检察机关侦查。第一批移交给检察机关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他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8年6月28日被中纪委“双规”,7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已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另一个人是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俊宏,他是因涉嫌行贿被中纪委“双指”的,2008年7月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16日转捕,现也被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由于此案于2008年6月16日被中纪委立案调查,故该案被命名为“6·16”案。

案件移交完毕后,中纪委三室负责人对查办此案提出了两点要求。他说,杨贤才案是司法腐败中法官以权谋私的典型,这个案件的涉案成员构成很复杂,既有法官、公务员,也有律师和企业家,广东省委领导很关注。你们要通过办理这个案件,认真研究在新形势下法官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在办案中一是对涉案人员要严格依法审查;二是要查实杨贤才、许俊宏等人已交代的线索。之后,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向检察官们简要介绍了杨贤才、许俊宏的情况:杨贤才和许俊宏被执行“双规”和“双指”后,已陆陆续续承认了一些经济犯罪问题,其中杨贤才交代自己受贿8起,总金额达795万港元和300多万元人民币;许俊宏涉嫌行贿200多万元人民币和港币。除上述情况外,目前尚无新的线索,突破此案,一切都要靠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运用侦查手段和智慧计谋来取胜。

案件移交完毕后,中纪委的同志又协调检方和关押杨贤才、许俊宏的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进行了工作上的联系。至此,案件移交工作完毕。

初审贪官

2008年12月13日,有关杨贤才、许俊宏的材料发给了专案组的每一个成员,他们的任务是:认真阅卷,尽快制订出侦查方案,确定突破口,以及制订出办案中可能遇到情况时的应急解决方案。

从现有案卷材料和中纪委办案人员介绍的情况看,杨贤才比较狡猾,虽然陆陆续续交代出受贿8起,涉案总金额近800万港元、300多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但除讲明其中一笔600万元港币是接受香港一个黎姓房地产开发商的外,其他都以说不清或忘记了为由进行推脱,显然是不想讲出事情真相。

必须尽快提审杨贤才,固定杨贤才的口供。

12月21日上午9时,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第三预审室,首次开始提审杨贤才。

杨贤才坐在受审椅上盯着对面的检察官。作为一名法官,他知道,检察官对他的审问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他讯问有着本质的不同。现在,他面对的是反贪局的检察官,他今后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将记录在案,有可能作为指控他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他向对面的检察官微微点了点头,算是打了个招呼。

“杨贤才,我们是‘6·16专案组的检察人员,今天提审你,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说假话隐瞒真相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检察官开宗明义对杨贤才提出了法律上的正告。

“我听清楚了。”杨贤才显得很顺从。

“讲一下你的工作简历。”

一听检察官让他说工作简历,杨贤才像打了兴奋剂一样马上振作起来,随即滔滔不绝地讲起了自己的光辉历程。从上学到参加工作,特别是讲到在民庭、刑庭、执行局任职期间的辉煌业绩时,脸上闪烁着一丝自豪和难以忘怀的情感。看得出,他很珍惜自己的过去。说到最后,他无奈地感叹了一句:“我是青年读书,中年奋斗,老年坐牢啊!”

检察官因势利导,接着问:“杨贤才,你曾有过辉煌的过去,但功是功,过是过,这些将来自有评说。目前,你要正确对待自己的问题,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你是老政法,大道理我们不用和你多讲,你应该知道,你对罪行的交代和认罪态度将直接影响到对你的处理。”

杨贤才一听检察官让他交代自己的问题,刚才亢奋激昂的态度戛然而止。为了试探办案人员对他犯罪情况掌握的程度,他很郑重地向检察官道:“我先申明两点,一是我个人受贿的数额远没有我在中纪委说的那么多;二是纪鸿涛、柳泉(化名——记者注)他们没送给我那么多钱,特别是纪鸿涛很小气,每次都是用小信封装钱,数额很少,这我都承认。你们放心,我会实事求是地讲自己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杨贤才想耍滑头推翻以前在“双规”期间的供述,这些都在检察官的掌控之中。为打消杨贤才的幻想,检察官马上发出警告:“杨贤才,你现在想推翻在中纪委交代的情况,要考虑后果。说什么和不说什么是你的自由,但对你交代的情况我们还要核实,单凭你一面之词不能定案。你所说的纪鸿涛也好,柳泉也好,他们的问题我们会查清,他们将来也都要对你的供述进行质证。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这一点你要想清楚。”

沉默了几分钟后,杨贤才无可奈何地说:“我在中纪委讲的,我现在都承认。”在其后的审讯过程中,杨贤才确认了他接受过港商黎某给付的600万港币的过程和纪鸿涛、柳泉曾经给他送过数十万元的贿款。为了开脱罪责,他一再向检察官表白:黎某叫什么名字他记不清了,他是通过别人和黎相识的,只知道别人叫他黎总。熟悉后,他为黎办过几件小事(指执行案件方面的),两人成了朋友。2007年上半年,黎总出于个人感情,主动提出送给他600万元港币花花。他考虑到是朋友情谊,没说什么便收下了。

第一次交锋,杨贤才便败下阵来。

法斗官吏

在杨贤才受贿的款项中,有多笔是通过熟人、朋友介绍的关系人所送,对这些行贿者的姓名,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印象不深而渐渐淡出了他的记忆。为了查清杨贤才这些受贿犯罪,检察官追根溯源,从介绍人查起,开展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艰苦工作。由于这些介绍人大都是在广东省内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公务人员,查证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2008年12月24日,杨贤才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里向检察官交代:2003年上半年,他曾接受过广东省某委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杨敏(化名——记者注)介绍的一个朋友送的10万元港币,送钱的人叫什么名字他记不清了。据杨贤才讲,他和杨敏是通过原汕头市中级法院的一个领导介绍认识的。

杨敏虽然职务不高,但官居省某委,位置重要。况且,这笔贿款数额也不大,因此传不传唤杨敏,检察官感到进退两难。

最终,还是检察官的理智和正义占了上风,他们决定:传唤杨敏,搞清事实真相。他们向广东省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了报告,得到了省纪委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2009年6月上旬的一天,在广东省纪委的协助下,杨敏被传唤到办案点。

杨敏坐在讯问室满不在乎,看得出他对检察官把他“请”到这里谈话感到不满和藐视。

谈话开始后,杨敏只承认认识杨贤才,矢口否认向杨贤才介绍过什么人,更不知道所谓杨贤才受贿10万元港币的事情。谈话陷入僵局。

针对杨敏是军转干部,又担任领导职务、年轻有为的特点,检察官规劝他要珍惜前程、认清形势、配合组织讲清问题,不要为罪犯充当保护伞,毁了自己……

最终,他转变了对抗态度,告诉检察官:他有个老乡叫晓琳(化名——记者注),广东惠来人,曾任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理。2003年上半年,因一起执行案子求他帮忙在法院找一熟人,他便把他介绍给了杨贤才。见面时,他只见晓琳给了杨贤才一个档案袋,里面有没有钱不知道。2007年八九月份,杨贤才找他讲晓琳曾送给其10万元港币,现在想退回去,让他帮忙退给晓琳,但被他拒绝。杨敏的话不仅提示了晓琳的下落,而且也间接证实了杨贤才的收贿行为。

为印证杨敏的讲述,检察官费尽周折找到了晓琳,证实了杨贤才的这次受贿过程:1999年,某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某集团因购房而产生产权纠纷。某工程公司胜诉后,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某集团的另一债权人向广东省高院执行局提出异议,某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晓琳为使债权得到执行,通过在广东省某委担任副处长职务的杨敏找到杨贤才求助。杨贤才答应后,晓琳送给杨贤才10万元港币。后在广东高院执行局的协调下,某深圳分公司取得了房屋产权。

在专案组赴广州之前,杨贤才在一次受审中供述道:“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原省某部门秘书长杨涛(化名——记者注)电话约我晚上在广州华威达大酒店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杨涛的朋友,我记不清叫什么名字了。杨涛对我说他的这个朋友在东莞有一个2000万元债权纠纷的仲裁案件,但被执行人的势力很大,且有财产,因地方保护,一直执行不了,想让我指定其他的法院管辖,这样就能保证朋友的债权。我当时对杨涛的朋友说:‘可以。你选一家法院,再给我们高级法院执行局打一个报告,我给你批一下就可以了。饭后杨涛的朋友在送我到地下停车场时,把一个塑料袋放在我的车上并对我说:‘这是给你的,一点儿小意思。回家后我打开塑料袋,里面有10万元港币。后来,这个案件在我的协调下,指定由佛山市中级法院管辖执行。债权执行完毕的2008年春节后,杨涛又请我到华威达大酒店吃饭,饭后,他的朋友又送给我20万元港币。”

上级领导介绍的案子也敢收钱,检察官判断,杨贤才这个交代是真实的。由于杨贤才记不清行贿人的名字,2009年3月4日,专案组决定:传讯杨涛。

杨涛原是某部门秘书长,正厅级,现已退休。

3月5日下午,杨涛来到办案点。专案组领导很客气地向他简要介绍了杨贤才的经济犯罪情况,请他讲清楚和杨贤才的关系,配合支持专案组的工作。

年近七旬的杨涛顾虑重重,只表示因工作关系和杨贤才认识,但并没有私人交往,比如吃饭聚会等。

检察官见杨涛企图回避实质问题,便从侧面点他,作为一个党政机关工作的老领导对回答问题要实事求是。为给他思考的机会,约定和他第二天再谈。

第二天上午,杨涛准时来到办案点。在一楼大厅,专案组一位负责人亲自和他谈话。办案人员给了他两个选择:如配合工作讲真话,就继续在会议室谈话,专案组仍以礼相待;如果仍像昨天那样支支吾吾,不讲实情,就到审讯室作讯问处理。

杨涛一看检察官动了真格的,便详详细细地讲述了在2003年上半年介绍自己朋友、东莞某集团董事长云光(化名——记者注)因一起执行案先后请杨贤才吃饭,求其帮忙的事情经过。

在杨涛提供的情况下,3月8日,专案组向云光发出传唤。

云光到案后,唯恐讲明真相引火烧身,吞吞吐吐不讲实情。在和检察官经过10个小时的心理较量后,最终败下阵来,只好如实交代了先后送给杨贤才港币30万元的事情经过。他的交代和杨贤才的供述相一致。

虽然费了一番周折,但检察官们又核实了一笔杨贤才的受贿犯罪事实,打了一个漂亮的攻坚战。

杨贤才长期在省高院工作,对下级院人熟,经常有法院系统内的人求他在案件审理上或执行上给予关照。杨贤才有求必应,给不少同行帮了忙,也收了不少礼金。由于人数众多,好多送礼的人都忘记了名字(这也是造成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要原因),检察官在核查他接受个体户陈两武10万元港币时就费了好大的劲儿。

警世恒言

从专案组侦查的情况看,杨贤才接受贿赂的对象有相当一部分是他在从事审判或执行业务时结识的律师,如许俊宏、纪鸿涛、陈卓伦等。杨贤才利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执行权和这些不法的执业律师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大搞权钱交易,肆意妄为。其中,他和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之间的黑幕交易就是最为鲜明的一例。

陈卓伦是广东省的一位明星律师。他与杨贤才是老乡。2008年7月21日,陈卓伦因涉嫌行贿被中纪委实施行“双指”,不久,以行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他和杨贤才、许俊宏一样被关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不久,他以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杨贤才交代,陈卓伦曾在2006年送给其人民币12万元。为核实这笔赃款的来龙去脉,2009年4月14日下午2时20分,检察官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提审了这位昔日广东的名律师。

他讲起了向杨贤才三次送钱的经过:

“1996年上半年,我当时还在广东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听说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有一个和天津中行房地产预售纠纷案件,为了揽到这个业务,我到深圳市某公司找到了柳泉总经理,当即我们就签订了代理合同。当时,这个案件诉讼标的是一个多亿人民币,是天津中行向广东省高级法院起诉的深圳某公司。我代理了这个案件以后,就拿着委托代理手续到广东省高级法院民庭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当时这个案子分在了民庭审理,杨贤才是庭长。为确保代理案件能够胜诉,我找杨贤才帮忙,时间是1996年下半年的一天,当时我打电话约杨贤才晚上吃饭(吃饭地点记不清了)。下午,我从银行取了5万元,一沓1万元,共5沓,我用报纸包好,放在一个纸袋内,准备晚上送给杨贤才。晚上,我在吃饭的过程中向杨贤才汇报了案情,特意说明我是代理某公司案件的律师,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天津中行的诉讼请求。我还说:‘杨庭长,房地产案件我不太熟悉,你是专家,请多多指导。杨贤才说:‘房地产案件是新型的案件,大家是边做边学习,眼下不太清楚,我回去了解一下情况以后再说。吃完饭后准备离开的时候,我就把准备好的5万元人民币给了杨贤才,对他说:‘这5万块钱给你,感谢你的帮忙指导。他说:‘不客气,谢谢。然后就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广东省高院就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天津中行的诉讼请求,判决深圳某公司胜诉。说实话,这是我当律师后第一次给法官送钱,当时心情比较紧张,怕他拒收。假如当时他真的能够拒收,也许我日后就不会在代理案件时向法官送钱,也就不会有今天的这个结果。

“我向杨贤才第二次送钱是在2004年底。那时我代理的广州宏峰公司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当时这个案件是由广东高院指定给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执行的,但在执行中一直不太顺利。于是,我打电话向杨贤才反映海珠区法院执行不力的问题,请他给海珠区法院协调一下。他说:‘你打个报告上来,我们研究一下。很快,我们就以宏峰公司的名义写了一个反映海珠区法院执行不力的情况报告,通过省法院二楼收转中心交给杨贤才。几天后我打电话问杨贤才收到了没有。杨贤才说:‘收到了,已经转给下面处理。我就又问他有没有时间吃个饭,他说可以。三天后的一个晚上,我请杨贤才吃饭。吃饭时,向他口头汇报了海珠区法院执行不力的情况。他听我汇报完说:‘海珠区法院的执行确实存在问题,我们看看能不能把它调离海珠区法院执行。我说:‘能不能收回省法院自行执行?他说:‘我们研究后再说吧。杨贤才非常聪明,他听了我的介绍就知道这个案件有猫腻。没多久,广东高院就把这个案件指定到广州中院去了。这个案子到广州中院后执行起来顺利了很多,基本上达到了我们的预想。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杨贤才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结婚一段时间了,孩子一直住在家里不方便,想给儿子买套房子,你有没有好的楼盘推荐给我?我就向他推荐我家旁边的‘小城之春小区,他说:‘好啊,约个时间去看楼。打完电话后正好是个礼拜六,我和杨贤才约好到‘小城之春小区去看楼。周六那天,我从车后备厢里拿出提前准备好的12万元人民币现金给他,说:‘你要买楼了,这点儿钱作为对你的帮忙,同时感谢你这么多年的关心和爱护。他笑了笑说:‘别客气。我说:‘买楼是好事啊,你小孩也成家立业了,我表示点儿心意是应该的。他推托了一番就收下,放在了汽车后备箱里。这次给他送钱的心情和第一次不一样,显得非常平静,因为这次主要是对他的感谢,不怕他会拒绝了。

“第三次给杨贤才送钱是在2008年春节前后。当时,我主动约杨贤才出来吃饭给他拜年。那个时候杨贤才已经不是执行局的局长,改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说是退居二线了,人生权力巅峰过去,接近退休了,也不可能再升官了。那天,我约他在天河北路的‘潮皇酒家吃饭。他自己开车过去的,只有我们两个人。吃饭过程中我们没有谈工作、没有谈案件,只谈了一些人情世故。我说:‘杨局,祝贺你安全着陆,这是可喜可贺的大事,感谢你这么多年来对我的关心、照顾、教育,没有你始终如一的关心,就可能没有我今天的结果,我和全家人都很感激你。虽然你不是执行局长了,但我们之间的感情应该说是深厚的,以后不管你有什么大事小事需要我帮忙的,你只要吩咐,我一定尽力而为。随后我毕恭毕敬地把崭新的5万元送到他的面前。他接下钱以后说:‘你是一个很刻苦、很拼搏、追求理想的人,也是重感情的。不管外面的人怎么评价你,我都跟他们说陈卓伦是好样的。你这么多年走过来也很不容易,这里面有机遇,也有你个人的艰辛付出,你的心意我领了。”

当检察官问起他向法官行贿时的心态和他怎样看待受贿的法官时,这位名律师讲了一番警世恒言式的话:“给杨贤才等法官送钱我是主动的。因为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只有律师给法官送钱,没有法官给律师送钱的。我给法官送钱的动机有两个:一是希望他能为我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二是希望我能和他们建立密切的关系,保持一种长远良好的关系。从与法官建立长远关系来说我是主动的,但从请法官办理的事情方面来说我是被动的。从我个人体会上讲,给法官送钱多少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决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法官的依赖程度、对法官的亲疏程度、律师费的多少、我手头上钱的多少和法官能否长期交往等因素。职务高的、依赖性强的、案情争议大的、可以长远交往的给得多,反之则少。不能一概而论说所有的法官都在办案中受贿。法官是否受贿,这关键要看这个法官有没有贪心。贪心人皆有之,这是人性的弱点,很多法官正是因为贪心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如果他不贪心,则完全可以拒收或者收完后再退还给我,但这样的法官太少了。我个人这么看,接受我钱的法官都不是好法官。但接受钱的法官能办成事又不被上级法院改判、事情又不败露,这样的法官才是‘高明的法官。”

巨贪忏悔

专案组最终共查实杨贤才受贿12笔、共折合人民币11830432.2元的犯罪事实,牢牢地把杨贤才钉在了南粤贪官罪人的耻辱柱上。

在侦查杨贤才巨额受贿犯罪的过程中,专案组还对杨贤才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大量而艰难的调查。

据专案组侦查证实,杨贤才被移送检察机关后,经搜查、银行调查和清查杨贤才的家庭资产,杨贤才共有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34795461.51元。对于一个工薪家庭来讲,这笔巨额家产显然令人关注。

据杨贤才交代,多年来,他受贿了多少人、多少钱,除了少数能讲清的外,许多人和事、受贿的钱数都记不清了。对于受贿得来的钱他几乎不存银行,全部借给他人用于经商。在采访中,办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他这样做有两个原因:一是可以避查。作为老法官,他知道,把受贿得来的钱存在银行里并不安全,因为现在我国所有银行全部推行存款实名制,检察机关随时可以调取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情况。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把钱存进银行,一旦哪天受到举报,存款信息便会暴露;二是可以增值。所有向他借钱的人都是他的知己、亲信或朋友。这些人讲义气、重感情,从没有人白用他的钱,所借之钱除其外甥许楚家外,大都约定借款利息,这无疑又是一笔额外收入。为查清这笔巨额财产的性质,检察官作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分类和分析,最终查明:在杨贤才巨额家产中,除检察机关侦查认定其受贿所得11830438.2元和其家庭数百万元的合法收入外,尚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财产折合人民币16946352.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对这笔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仍认定杨贤才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此他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这正应验了古人的一句名言:贤者多财损其志,愚者多财生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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