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势在必行——从制度供求关系角度分析

2014-05-19 07:02张凯泽
天中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民事责任陈述

张凯泽



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势在必行——从制度供求关系角度分析

张凯泽

(河海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重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立法传统,相关利益团体对投资者利益的漠视,投资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淡薄,造成了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稀缺,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泛滥,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已势在必行。

法律法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供给;需求

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短短数十年间,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作为全球新兴的经济体,我国的A股市场市值规模与国民生产总值大致相当。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先天不足,市场化程度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违规成本极小,致使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其中尤其以大股东和公司高管的掏空和会计舞弊行为的频繁发生最为严重,这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违规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为违规的焦点,过度强调对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惩罚,而对中小股民等弱势群体的损害赔偿视而不见,那么势必造成中小股民对资本市场丧失信心。本文通过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供给短缺的现状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需加大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供给力度,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关司法制度,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支持,以遏制资本市场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局面。

一、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评价

(一) 现行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对企业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有关责任的规定如表1所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法规也仅对虚假陈述应负的行政责任作了规定。

表1 我国法律对企业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规定

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解决了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宗旨,出台了许多符合我国国情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对立案依据、地域管辖、诉讼方式、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都做出了规定[1]21;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受理涉及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确认了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较好地解决了上市公司和审计中介机构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分担问题。

(二) 对现存会计法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的评价

当前,我国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虽然有法可依,但与司法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制度仍然不够健全。近年,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舞弊行为相当普遍,而且大案、要案层出不穷,违规违法行为大量发生,这些固然与相关部门查处力度不大、纠错率低等密切相关,然而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仍然是现行会计制度正常运行的致命缺陷。如在银广夏、蓝田股份等股市风波中,众多中小股民寻求司法途径,追究提供虚假信息行为人的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相关会计民事法律责任设置不足,他们的诉讼请求要么被法院驳回,要么以双方庭外和解结案,真正得到有效赔偿的案件寥寥无几。人们普遍认为,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程序前置,虚假陈述的认定及诉讼时效等规定不明确,这些都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中小投资者因此可能选择放弃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

二、影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供求的因素分析

(一) 影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供给的因素

1. “政府本位”的立法理念

长期以来,奉行重刑事轻民事、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公民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制约了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目前,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主要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来体现,其中《公司法》在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略显薄弱,《证券法》则侧重于运用行政和刑事责任规范各种证券舞弊行为,却极少涉及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会计法》则缺乏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究其原因,在于立法机关总认为政府是无所不能的,对于公法和私法领域中的一切社会关系,政府总能以超然和公正的态度去实现最优的社会效益[2]16。所以,这种“政府本位”的立法理念往往容易忽视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私权侵害赔偿的规定,很难形成公正、操作性强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2. 供给成本高昂

长期以来,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了既得利益群体或既得利益格局的形成,即使这样的制度会使得某些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但他们仍会继续维持现行的会计制度。某项新法出台,如果损害了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这些既得利益群体势必阻碍新法的施行,给新法的施行带来高昂的成本。因此,从我国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发展的历程看,高昂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供给成本无法形成对相关立法机关的正向激励。

3. 供给意愿不足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立法机关对相应法律制度的供给过程,实际上是相关利益群体博弈较量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调整和利益分配的结果,致使新的利益群体格局形成。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占绝对优势的国有股有着双重身份,政府既是国有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同时又是资本市场制度的供给者。在“政府本位”的立法理念下,当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供给同自身利益出现不一致时,立法机关对法律制度的供给意愿必定不足。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会计舞弊行为的过程中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他们还要承担巨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成本。出于对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司法机关对此制度的供给意愿同样不足。

(二) 影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需求的因素

1. 民事赔偿制度的价格

从价格机制来看,民事赔偿制度是否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价格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当实际赔偿额与损害额之比同司法费用与投资者的满意程度之比都较高时,则民事赔偿制度的价格较低,导致投资者对民事赔偿制度需求量上升。反之,如果民事赔偿制度的价格很高,则会导致投资者对民事赔偿制度需求量下降。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设计是从如何方便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出发,而不是从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因此存在“先天缺陷”。这就间接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成本,从而导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价格居高不下,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需求。

2.民事赔偿制度的效用

民事赔偿制度效用是指民事赔偿制度在法律制度上的价值。市场经济要以法律为规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效用在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明晰并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3.投资者的收入状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在不断增加,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同时增强。更多的投资者期望通过民事诉讼或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潜在利益。目前,股票、基金等投资理财工具已进入寻常百姓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能力不断提高,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因此骤增。

(三)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供求现状

目前,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供给短缺,需求大于供给,导致上市公司管理者往往通过会计舞弊手法谋取非法利益,其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造假收益,甚至可以说是“比贩毒还暴利,比过马路还安全”。而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成本已超过实际收益。根据理性人假设,投资者会因此放弃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稀缺,可以说,既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又体现了社会在金融领域的不公平。从维护社会公平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只有切实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逐步健全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供给力度,才能确保我国资本市场规范、高效的运行[3]71−73。

三、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先假设,资本市场上博弈参与人只有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并且都是理性的,他们会在某种约束下做出最优化的理性决策,然后分别从民事赔偿制度供给的三种情况来讨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第一,资本市场缺乏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下的博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上市公司选择会计舞弊与否,投资者都只能听天由命,任人宰割。从理性人假设出发,上市公司的最优选择当然是欺骗,投资者就应当选择不投资,结果出现资本市场的“融资困境”。

第二,资本市场提供了完善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民事赔偿制度下的博弈。在有法律制度作为后盾的情况下,投资者如果受到上市公司的欺骗而受损失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肯定选择诉讼策略。由于投资者选择诉讼的威胁是真实可信的,上市公司权衡利弊,其最优选择是不欺骗。这样,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分别获得最高的收益,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第三,民事赔偿制度供给不足下的博弈。这种情况是指,虽然国家提供了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但投资者实现法律救济的成本太高。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博弈结果必然是上市公司融资困难。因为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一旦受损,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投资者势必选择不诉讼,上市公司由于不存在投资者诉讼的威胁,也会选择欺骗;投资者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只好选择不投资。于是,上市公司陷入融资困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一种自然法则。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博弈过程中,推而广之,在人们逐利互动过程中,提供高效、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能保障社会的公平,而且能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我国目前的会计法律体系虽然提供了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制度,但由于不够完善,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投资者保护自己的权益要付出较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不利于调动广大投资者踊跃“打假”(指会计信息造假)的积极性。邓小平曾经说过一段精辟的话,大意是: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办坏事;制度好了,坏人也难做坏事。因此,针对我国目前会计舞弊行为泛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供给不足的状况,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树立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效、便捷的民事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总之,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1] 施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D].上海:复旦大学,2012.

[2] 王园园.论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3] 赵国平,文杰.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商业时代,2009(34).

〔责任编辑 叶厚隽〕

2013-12-12

张凯泽(1991―),男,河南开封人。

D923

A

1006−5261(2014)04−0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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