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

2014-05-27 09:11杨海坤
江淮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推广

杨海坤

摘要:负面清单模式是上海自贸区在外资准入管理上的新举措,逐步实现从“准入前正面清单审批为主,准入后监督为辅”旧模式到“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辅”新模式的过渡。负面清单的“放权”思维与正面清单的“集权”思维形成鲜明对比,折射出负面清单在提高外资进入效率、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等方面的正面价值,因此,这是一项在对外开放新思维指导下的制度性改革。负面清单目前被“热炒”的同时显露其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这对负面清单模式在全国的推广形成挑战。上海自贸区应该在此项改革中大胆摸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关键词:负面清单;放权;正面价值;推广;行政审批

中图分类号:DF4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3-0005-00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部指引中国改革前行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极其丰富的内容,其重点在于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该文件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部分特别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不难发现,“负面清单”一词已经进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攻略的顶层设计,开始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了解。本文试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率先推出负面清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简要解读,以期以点带面,为今后的大范围复制和推广服务。

一、负面清单的上海试水

上海自贸区已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运行,率先进行各项试验,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早已提纲挈领明确了主要改革方向和任务:“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和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从这段话语中可以看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改革,其意义十分深远。

(一)负面清单的角色定位

负面清单(2)是国际上对于跨国投资进行规制的一种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为世界上大多数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所青睐,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谈判和投资规则制定的新趋势。[1]负面清单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直观性,它一目了然地告诉外商投资者,除了清单上列明的投资禁区外,都可以自由投资;政府只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领域行使有限的监督权,而没有任何投资审批权力。可见,这是一项与以往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不同的制度性安排。说到负面清单,就不得不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白名单”,当一国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政府行政能力有限时,制定正面清单可以更加从容地调整产业投资结构,有效控制敏感行业的外资参与程度,保护本国相对弱势的民族产业的生存空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还无法彻底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藩篱,通过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进行正面清单管理,但投资者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受到极大限制,市场要素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很难充分发挥。

(二)负面清单的出台背景

负面清单模式的出台是中央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形势作出的理性决策。国际方面,国际投资规则在金融危机之后加速重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负面清单模式成为新宠,世界上有近80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美、日、欧三大经济体力图通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和多边服务业协议(PSA),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业规则,来取代世界贸易组织(WTO),围猎中国制造和金砖五国。[2]国内方面,随着WTO红利的逐渐消退,中国的改革开放迈入深水区,改革阻力变大,经济转型升级迫在眉睫,放松政府管制和拓宽金融、信息等服务业开放成为当务之急。因此,负面清单模式的上海试水是稳中求变的理性产物,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

(三)负面清单的调整改进

上海市副市长、自贸区管委会主任艾宝俊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谈到,“2013版负面清单(3)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新问题,可能会遇到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传统模式有矛盾的地方,这也为今后2014版、2015版负面清单的调整改进提供了空间”。近期,2014版负面清单正在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笔者认为其调整改进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分类方法,我们要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按照国民经济分类的旧方法,以便于在将来的双多边贸易谈判或合作中直接适用;二是缩短管理措施,对行业发展现状进行系统调查研究,细致梳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对负面清单上必须保留的限制类项目出台具体限制措施,对随意解释空间过大的项目要与相关部委主动沟通寻求取消,尤其是解除对服务业的过多限制,实现负面清单的大幅瘦身。

二、负面清单的“放权”思维

“负面清单”不只是一种先进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更代表着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全新思维模式,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催化剂,同时对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指导意义。“法不禁止即自由”通常理解为,如果法律没有禁止,人们便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模式,并且在选择行为模式后不负任何法律责任。[3]霍布斯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定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这就会必然得出一个结论: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4]相应的,负面清单的“放权”思维包括两个向度:第一,限制政府权力,即对公权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二,赋予公民等社会主体权利,即对私权利奉行“法不禁止即可为”。 [5]endprint

(一)“排除法”的优越性

负面清单模式采用“排除法”,将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产业以清单明细的方式告知投资者,使投资者一目了然地知晓投资禁区,避免投资的盲目性,规避投资风险。对于清单之外的行业,政府不再利用手中的行政审批权为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设定门槛,而是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企业落户和运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让资源整合和资本分配的大潮尽情涌动,激活市场各要素的活力。如此一来,投资者可以更为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市场参与权和选择权。简言之,负面清单体现了一种“放权”思维,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使政府手中的权力“一放到底”,将“市场干预的权力”真正收进“制度的笼子”,充分赋予市场主体“主人翁”地位,激发并鼓励市场投资的开放性竞争,提倡并推进效率意识和时间观念。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的“放权”思维与权力清单的“限权思维”结合起来,具有完整的宪法意义和行政法意义,同时,它与法律法规“惩恶扬善、追求进步”的精神实质相一致,鉴于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的千变万化,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但通过“负面清单”清晰划定投资禁区的方式,如同让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在“负面清单”之外的广阔经济领域自由驰骋,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创新源泉。[6]

(二)“列举法”的落后性

与此相反,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代表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表面上政府将市场准入的资格和权限授予申请人,看似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方权利诉求的回应行为,体现了政府的依法行政,但实际上却潜藏着通过“授权” 来实现另一种方式“集权”的风险。政府形式上通过“列举法”制定长长的投资准入正面清单,范围很宽,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并申请许可,然而,每一条许可的背后却显示着政府的一项审批权力,这种权力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在实际操作中带有强烈的政府官员的主观性甚至随意性,为公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政府往往通过一项项许可“授权”来收拢权力,并通过一步步“集权”,使自己凌驾于企业之上成为市场经营的主导者。一句话,正面清单的行政许可模式体现的是“法无授权者相对人不可为”,政府可以牢牢攥紧手中的权力,包括自由裁量权力,向各市场主体灌输“命令—服从”意识,使市场主体听命于己。实际上这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力求让行政高权与市场准入的方方面面实现无缝对接,由政府意志控制市场运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用这样的视角来观察,市场关系确实内生于价格杠杆的操控和供需关系的调节,无论政府的指导如何贴近市场实际,都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实践也表明,过去不论《指导目录》如何更新换代,都不如彻底“放权”之后加强监督的效果好。

(三)总评

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两者一正一负,凸显出“放权”和“集权”两种性质迥异的行政思维理念。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和实施以来,往届政府都做了很多努力,清理了许多滥设许可的法规和规章,取消了不少许可事项,但整体功效并不显著,往往还有“回潮”。究其根本,在于有关部门并不真正愿意放弃审批权力,市场和企业活力仍然缺乏生气。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依托我国改革开放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健康态势,上海自贸区先跨一步,以“开放倒逼改革”的魄力,摒弃原有的行政许可式“集权”思维,把负面清单模式的推广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突破口是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明智之举。至少,它明显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明显减少了以往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体现了改革决策层“放权”的决心,把更多的主动权、选择权、决定权交给企业,交给市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接受媒体采访、回应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热点问题时也指出:“过去靠审批,现在不审批,企业活力强了、社会活力强了、管理更到位了,这是一种成功。”(4)总而言之,负面清单模式以“釜底抽薪”的方式预防政府干预市场、干预企业权力的滥用。

三、负面清单的正面价值

为了更理直气壮地推行“负面清单”试验,下面试图进一步讨论负面清单模式的正面价值。关于其正面价值的讨论可以立足三个维度:第一,对外资企业而言,负面清单模式的推行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成本,有利于提高外资进入效率;第二,对市场经济来说,负面清单模式的引入便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三,对法治政府建设来讲,负面清单模式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有裨益。

(一)降低企业时间成本,提高外资进入效率

对于市场竞争而言,机会稍纵即逝,时间就是生命。付出的时间成本越少,便意味着企业拥有越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创造更多的效益。(5)我国目前对外资进入依然实行前置审批制,外资企业在工商设立或变更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的,还要事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才能领取营业执照。这种“重准入、轻监管”的管理制度混淆了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质,不仅流程冗长烦琐耗时耗力,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大大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容易使企业发展错失良机。相比之下,上海自贸区推行的负面清单模式之所以在国际上比较流行,是因为它明确告知相对方哪些行业不开放或存在限制,外资企业就可以比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或者避开这些领域。该举措无疑简化了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大大提高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二)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国外媒体常常指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政府在前、市场紧随”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言外之意是认为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太多。“负面清单”的出现给政府和市场的活动范围划定了明确的边界,“清单内的归政府,清单外的归市场”,政府和市场各就各位,不再有交集的存在。在负面清单内,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为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针对负面清单列举的行业,严格按照清单的管制要求进行监督,“只有列入的项目才能管,其它的不能管;只能依据公开的规则管,不能随意乱管”(6),特别是在清单内实现了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后,在清单之外,市场主体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诞生产业投资的“幸运儿”,不必过多考虑政策优惠或财政支持等因素的影响,此举必将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7)政府在清单之外只能扮演“服务员”的角色,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源帮助,而不是直接介入市场运作,更不容易出现政府干预企业微观经营的情形。如此一来,既减轻了政府负担,避免黑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又为外资的准入灌输了风险意识,提醒企业审慎决策,进而实现资源和资本市场的优化配置,对政府和市场来说构成一种“双赢”。endprint

(三)探寻体制改革的抓手,治愈审批顽疾的良方

目前我国的外资准入审批制度有三大弊端。其一,资源错配。我国银行贷款的发放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审批的批条相挂钩,而批条实际上是长官意志的体现,常常无法反映市场行情,大量贷款扎堆投放到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低效能的夕阳产业,而许多急需启动资金的高科技、高效能、低污染、低能耗的新型产业却只能望“资”兴叹,错过了企业发展和行业振兴的最佳拐点。简言之,过滥的行政审批导致的资源配置不合理实际上是一种对资源的严重浪费。其二,产能过剩。虽然我国经济总量持续增长,进出口总额节节攀升,却无法掩盖我国产能过剩的现实。正面清单的“引导”致使外资准入领域出现一个悖论——如果投身政府鼓励类行业,由于投资过热,可能出现像光伏行业这样的产能过剩,而如果注资非政府鼓励和允许的行业领域,则可以赚钱,但可能触碰违法的“高压线”。因此,投资准入的审批制导致我国宏观调控的边际效率大幅下滑。其三,权力寻租,腐败频发。政府管得多,就必然会留下审批权寻租空间,甚至个别地方政府推出的“鼓励类投资目录”掺杂着少数官员的个人喜好和感情因素,为“官商勾结、利益勾兑”埋下了伏笔。上海自贸区主打的负面清单模式与新一届政府正在着力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完全吻合。“负面清单”的出现结束了投资审批领域“批条”决定一切的现象,各市场投资主体可以平等有序地竞争有限的资源,资源分配更加理性,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7]同时,“负面清单”不会对产业投资形成实质性引导,外商投资的辐射面更广,产业集聚和扎堆现象有望缓解,国民需求旺盛而企业产出匮乏的行业才有可能趁势崛起,政府宏观调控的整体功能才会显现。

四、负面清单热炒背后的冷思考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任何改革都有利有弊。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于兴利除弊,变弊为利,使利大于弊。把正面清单改为负面清单无疑是一道冲击波,会产生巨大反响。因此需要冷静地看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目前上海实践的反响低于预期

近期社会各界对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流露出的不同程度的失望情绪,上海方面有关领导在公共场合也主动承认第一次的“负面清单”制定工作难免缺乏经验,在许多地方像个“小学生”。《华尔街日报》更是撰文指出,“上海自贸区不会是扩大改革的试验,而是‘政府在演练尽可能小规模的改革。”可见,“负面清单”上海实践的反响低于预期,无论清单长度、立法主体、辐射范围等都受到业内人士的诟病。

其一,负面清单庞杂。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共计190条管理措施,其中禁止类38项,限制类152项。由于2013版负面清单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故可以对两者涉及的限制和禁止类措施进行对比分析。经对比后发现,虽然两者的分类不能一一对应,但在相当比例上存在重合,甚至在2013版负面清单上能够发现照抄照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痕迹。(8)厚厚的一沓负面清单确实难以让业界满意。虽然负面清单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像德国处方药品报销管理、澳大利亚倡导低碳农业应对气候变暖、瑞士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等等(9),负面清单的应用范围正逐步扩展,但在中国它毕竟还是新事物,并且国际上也不可能提供一整套成熟的可供我国直接效仿的经验规则。因此,未来负面清单的制定工作还任重道远。

其二,立法主体存在缺陷。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既具有正式的文本,又具有明确的内容,故可以将其界定为一种法律规范。据媒体报道,2013版负面清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国务院部委的宏观“指导、支持”下具体制定的,从颁布主体来看,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无疑,这便产生了对地方政府担纲外资准入立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的争议。[8]客观来说,单从上海自贸区这种小范围经济试验来看,地方政府进行外资准入立法无可厚非;但如若将负面清单模式推广到全国,负面清单的制定主体问题便会在法理上和政策上面临困境。所以,负面清单的制定与部门利益的协调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外资准入和负面清单的立法权限应该统一收归国家行使。

其三,辐射范围相对狭窄。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推行伴随着一系列投资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配套措施的出台,然而,无论制度如何优越,其改革红利只能局限在区区28平方公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里,离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终极目标相距甚远。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就曾悲观地表示:“上海自贸区太小了,中国那么大,太小的一块自由贸易区不足以挑战旧体制的痼疾,不足以提供重大的创新。” (10)所以,如何将投资体制改革的号角在区外吹响,如何将内资企业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两大课题。

(二)全国推广后面临的挑战

“负面清单”的上海实践固然存在不足,但对于自贸区而言,其弊端是可控的。一旦将负面清单模式推广到全国,那么面临的挑战也必将是全局性的。故而,在启动“负面清单”的全国性推广工作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进行预测和分析,防患于未然,进而更好地发挥负面清单的正面效应。

其一,外资的市场份额增加,对国内产业形成冲击。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外商投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外商投资可以为国内产业成长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国内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发展,使东道国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商贸、航运、医疗等服务业领域基础薄弱,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小差距,如果施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外资占有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增加,势必挤占国内同类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甚至对竞争力相对弱势的我国民族企业而言可谓是一次严峻的生存危机。出于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考虑,我国不能无底线地全面放开国民待遇,而是在科学数据分析和系统理论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方针[9],循序渐进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endprint

其二,风险责任自担,对政府公信力的一次大考。如前文所述,负面清单模式是一种排除法的投资准入管理方式,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只要采用排除法的运作方式,所有的责任、风险都由我们出单方自己来承担;假如出现反悔,将是一个国家信用的丧失,也是对该国法律权威的糟蹋。可以预见,未来国与国之间国际贸易的竞争会日趋激烈,贸易谈判的过程实质上是各国政府间公信力的较量。如若一国政府的公信力下滑,那么该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便会减弱,相应的,该国参与国际贸易也势必会遇到诚信壁垒,会被新一轮国际贸易协定所排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负面清单”在本质上是中国政府对世界、对国外投资者的法律承诺,面对来势汹汹、无孔不入的投机资本,我们必须在风险预防、安全监管、制度保障上做足功夫,小心规避潜在风险,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建设令国际社会确认并尊重的诚信政府、责任政府。

其三,现有法律框架束缚重重,对改革的彻底性存在隐忧。如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建成,但其中相当一部分经贸类法规却是“部门利益法制化”的产物,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与之存在抵触也就不足为奇。为此,国务院专门提请全国人大给予上海自贸区在外资准入和自由贸易方面的法律豁免权,暂不执行有关法律。(11)常言道:“牵一发而动全身”,“负面清单”的出台和相应改革必然会带来对现行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冲击;极而言之,笔者担心:如果仅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往往捉襟见肘,处处抵牾,这种改革将是不彻底的,也是难以收到理想效果的。

五、如何成功推广上海经验

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关注,其他地区,尤其是沿海改革开放地区争相呼应,一些省市也已经或者准备向中央提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报告。负面清单制度也已经为这些省市所模仿。因此,如何推广上海经验特别值得关注。

(一)推进负面清单的同时注重消除隐性壁垒

负面清单模式为外资准入划定“禁区”,“禁区”之外的领域则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理论上外商投资者在相似情形下享有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市场竞争主体真正实现了“公平竞赛”。以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非公36条” (12)为例,该政策甫一推出便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私营企业界的广泛好评,非公有制企业有机会进入某些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市场开放”与“主体平等”的呼声不绝于耳,甚至有学者认为“‘非公36条的基本规定和精神将成为新时期基本的民商法制政策”。 [10]然而,从这些年来政策施行的效果来看,民营经济的行业影响力依然十分有限,政策效果低于预期,究其原因,各类隐形壁垒的存在是一大障碍。因此,我们在“负面清单”的全国推广中也要避免落入“雷声大、雨点小”的怪圈,注重消除实际操作中的种种隐性壁垒。具体来说,我们不仅要配合“负面清单”出台一系列涉及金融支持、资质审查、信用评级、行政管理方面的详细措施,也要逐步调整我国现行的内外资分立的立法模式,修改“外资三法”(13)和《公司法》中与“负面清单”精神不符的相关规定,探索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典[11],填补法律漏洞,从立法层面开始逐步消除隐性壁垒,将有关负面清单的国民待遇落到实处。

(二)放开准入前审批的同时加强准入后监督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的推行意味着传统审批制的终结,标志着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新体制,事前审批的放开意味着政府工作重心的后移。须知,负面清单模式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投资行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一环,资本的异常流动又是高度自由的投资市场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再者,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行业不断崛起,资本的逐利性导致新的投资行为可能会利用我国负面清单中限制性措施规定不明的漏洞“打擦边球”,逃避监管。这就要求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充分调动监管智慧,不断提高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构建综合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包括信息共享、社会信用、综合执法、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等几个子系统,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督水平。[12]

(三)迈开大步向前进的同时谨慎积累可复制经验

中央要求: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目的之一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有人担心,将负面清单模式进行全国推广是不是步子迈得太大?笔者认为:既然认准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能够提振外资涌入信心,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新引擎,就无须将它局限在小小的自贸区内,而是敢于在法治化轨道内将其推广到全国,使各个地区都能沐浴制度性变革的阳光雨露,提升区域经济尤其是欠发达省市吸引外资的竞争力。但是,与此同时需要一种谨慎的科学态度: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刚刚起步,还不成熟,还需要经验积累。俗话说,“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可能是跳蚤”,有时改革初衷很好,但可能在实际操作中被扭曲,甚至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负面清单模式在推广中务必秉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三个“让”的精神,即“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机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动,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可以期待,上海大胆、积极、谨慎的先行先试,必将在全国推广中结出丰硕、健康的成果!

注释:

(1)“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总体方案》指出,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简化备案程序,做到统一受理,分工协作,并联备案。同时,注重风险控制,与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进行有效的衔接。

(2)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其中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表现为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endprint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4)参见吴茵、刘欢:《上海自贸区:探索改革开放升级版——专访全国政协常委王新奎》,载《中国政协》2013年第21期,第44页。

(5)参见傅蔚冈:《负面清单的正面价值》,载《新民周刊》2013年第39期,第11页。

(6)参见蔡恩泽:《负面清单把监管逼上前所未有新高度》,载《上海证券报》2013年10月8日第006版。

(7)参见马洪超:《负面清单让政府市场各就各位》,载《经济日报》2013年12月10日第002版。

(8)参见马宇:《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凸现根本缺陷》,载中国经营报2013年10月14日第D07版。

(9)参见刘丽娜、蒋旭峰:《“负面清单”海外掠影》,载《中国信息报》2013年10月16日第007版。

(10)李靖云:《郑永年:假设在整个广东推广自贸区》,载《同舟共进》2013年第12期,第5页。

(11)参见谢卫群:《上海自贸区会是什么样?》,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14日第017版。

(12)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称为“非公36条”。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称“外资三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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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兴国)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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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小成本电影全媒体推广的边际效应探究
群众文化音乐的推广及发展探讨
对我国推广大众体育活动的意义研究
负面清单的管理研究
在医疗卫生单位推广运动处方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