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越级上访不受理

2014-05-29 08:24
民生周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书面复查事项

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5种情况信访不予受理。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首先接谈的机关应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此外,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可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信访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答复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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