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探讨

2014-06-06 15:20张磊
卷宗 2014年4期
关键词:解决措施现状

张磊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个人生活和生产资料不断增加,人们在婚姻关系中也就越来越重视财产分配。现今,离婚几率不断上升,由婚姻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严重,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婚前财产归属问题。本文就目前婚前财产公证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旨在不断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关键词:婚前财产;归属问题;现状;解决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项法律活动,它主要发生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以前,在此期间双方就自己的财产和权利等问题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相关法律对被公证内容予以真实性和合法性规定,保证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婚前财产公证产生的基础是个人财产,其目的是实现财产的确权。就一般情况而言,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以后就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婚姻维系过程中会出现财产消耗以及使用等情况,从而变更财产内容,这就加剧了婚前财产的权利义务和范围等归属问题。婚前财产公证提前对个人财产等问题进行权责划分,以便于应对财产内容的变更。

1 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近几年,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金钱、汽车、房产等积累增加,在考虑问题时他们更趋于理性,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在这种背景的刺激下,婚前财产公证迅速发展。但是,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普及。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中西部地区一年内婚前财产公证的案件量仅为几十件,但在上海等东部发达地区,一年内婚前财产公证的数量高达几百件。笔者总结得出,之所以会有婚前财产登记这一现象出现,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第一,个人生产、生活资料显著增加。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生活水平和财产积累不断增加,尤其是东部地区的个人资产数额增长明显。而且,女性的地位逐渐提高,她们不断寻求人格上和经济上的独立,为了保护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受侵犯和剥夺,她们逐渐接受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法律行为。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的思想解放思潮涌入,人们对待婚姻的观点趋于现实,而且在确定财产归属问题以后,夫妻之间的不信任感会逐渐降低,从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第三,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独生子女成为当前的主体,父母为孩子购置了财产,只有进行了必要的婚前财产公证,他们才能逐渐消除担忧,保证婚姻稳定。第四,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不愿意婚姻建立在金钱利益上,影响婚姻质量,而且另一方也不愿意被误解,不想缔结拜金婚姻,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名誉,所以愿意主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1]。

2 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2.1 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趋于现实,容易产生现实和情感的矛盾

男女双方之所以能缔结婚姻关系,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心理上互相信任,这是情感持续发展的维系。每个人都希望婚姻美满,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夫妻双方在婚姻的初期进行财产公证,为双方的信任埋下了隐患,不利于健康婚姻关系的发展,当双方因为某些原因出现信任危机时,婚前财产公证自然就会成为其矛盾的导火索和焦点,导致正常的夫妻关系难以维系,最终影响到双方感情的发展,严重的则会导致婚姻破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离婚率显著增长,假若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男女双方在思想上又会不安定,这便构成了夫妻双方最基本的矛盾。

2.2 婚前财产公证的公证范围过于狭窄

就一般情况而言,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分为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主要以信息或者知识形态的方式存在,它能创造出精神层面的财富,比如肖像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它也是法律所确认的理应受到保护的财产,而有形资产主要包括资本收益、工资、机动车、房产以及其它合法所得等,这些内容都是婚前财产公正的范围。法律对有形财产有保护的义务,但是无形资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模式,它的财产权益不仅不会低于有形财产,还可能超越有形资产。

2.3 婚前财产公证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失去了公平正义

男女双方之所以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财产公证的模式和形式较为僵化,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另一方以婚前财产公证为借口进行争辩,侵犯另一方的权益,导致另一方得不到或者得到少量财产,这严重违背了法律规范,使得原本正义的法律失去了其公正性[2]。

3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男女双方之所以在缔结婚姻关系前进行财产公证,主要是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证家庭关系的发展和维系。同时,一旦家庭发生债务纠纷,它能有效避免个人财产的充抵,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除此之外,对于再婚者而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能为他们提供再次结婚的信心。所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必要的,我们只有不断实践才能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改良和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使其不断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其优势,保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笔者就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为出发点,对改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3.1全面了解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具体原因,尽可能消除抵触情绪

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是资产较多的一方,另一方多持无所谓或者不情愿的态度。笔者认为,这种心态为和谐的婚姻关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这种公证多是不平等的,弱势一方大都比较隐忍,一旦达到情绪的饱和期就会爆发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家庭构成了最基本的社会因素,婚姻是形成家庭关系的关键,假如没有稳定的婚姻,家庭自然不和谐,必然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目前的首要任务是让弱势群体真正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和内涵,使其在精神上得到释怀和解脱。比如,告诉他们婚前财产公证能有效预防家庭纠纷,维系正常的家庭关系,保证财产安全和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尽可能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

3.2加大权利凭证审查的力度

假如有人凭借不正当的、不易察觉的手段将别人的财产公证到自己名下,这将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情啊,要有效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就必须加大权利凭证审查的力度。公证人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要严格审查财产凭证,特别是在申请人出具的权利凭证的记载权利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记载人必须亲自到场进行确认,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

3.3进一步拓宽法律保护的范围

众所周知,无形财产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巨大的经济潜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财产不断增加,公民意识不断深化,他们不仅重视有形资产,对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重视力度也不断加强。而且,与有形财产相比,无形财产的财富值会在一定限度内累积,随着条件的变化,它能创造出巨大的财富价值。由此,要不断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无形财产纳入公证范围,使之不断符合时代需求[3]。

3.4 合理规划婚前财产公证的有效年限

在封建社会,社会法律在婚姻关系中对“七出”规则中的“无子”规则进行了制约,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一定年限以后,就可打破此约束,男方不得抛弃女方。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可以规定婚前财产公证协议的有效年限,使得无限制延续成为历史,如若不然,婚前财产公证将成为另一方任意妄为的屏障和借口,另一方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这样难以形成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只会导致婚姻的不和谐,从而引发众多的家庭纠纷。而在具体的年限设置中可以采取阶梯型,分别设定五年、十年、十年等。一旦双方婚姻关系持续二十五年,则此公证失效。之所以采取此种分法,主要是方便夫妻双方进行磨合,在这个期限内,即使弱势一方无法忍受婚姻关系而提出离婚也不至于净身出户,而且也惩罚了过错方或者施暴方,保障男女双方的公平正义。

3.5 进一步完善补偿制度,补偿婚前财产公证

男女双方在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官通常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如何处理个人财产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和盲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要承担补偿权,假如夫妻双方事先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那么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但是这项规定的范围较窄,它主要适用于协助另一方规定、照顾老人或者抚养子女等。所以,我国可以借鉴《意大利民法典》中关于财产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的补偿和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的补偿两类。在这种制度的调节下,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都可以得到保护,实现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有机统一。为此,我国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偿制度,并将其与意大利民法中关于个人财产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融合,实现补偿制度的创新:对于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家庭,在涉及财产的分割和处理时,要不断拓宽个人财产的补偿范围,同时还要对财产支出的类型进行规定,理清其究竟属于个人债务范围还是共同财产范围[4]。

参考文献

[1]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中国市场,2011,(14):141-142,157.

[2]李彦.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16):47-48.

[3]程晓文.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5):8-10.

[4]程璇.浅论婚前财产公证[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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