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游艇初次检验及存在的问题

2014-06-27 01:02
船海工程 2014年4期
关键词:干粉灭火器游艇

(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浙江 宁波 315010)

近年来随着国内消费者消费能力的日益提高,对于游艇,特别是高档艇、进口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起步较晚以及国内外使用及管理理念上的差异,导致很多进口游艇在国内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给游艇主与检验人员带来不少困惑。为此,根据现行法规结合实际检验情况分析24 m以下进口游艇的初次检验流程和常见问题。

1 初次检验流程

1.1 申请

游艇在进行初次检验之前首先应向船检机构提交申请,且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55号)规定,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从境外进口船龄在一年以上的游艇,因此艇主首先需确认本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再提交书面申请。

1.2 勘验

递交申请之后,进口游艇在正式检验之前都需进行实艇勘验,并根据勘验结果由船检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

1.3 送审图纸

所有进口游艇需按《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1](以下简称《法规》)的要求将相关图纸和技术文件送往认可的审图中心进行审批。

1.4 实艇检验

在审图中心对图纸审批后,船检机构将对游艇开展实艇检验。

1.5 提交资料

1)游艇所有权证书或光租证明。

2)原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原艇持有的认证证书及其检验报告、附件。

3)建造厂出具的符合证明或单船证书(原件)。

4)艇主手册(中文版)。

5)稳性计算书或稳性资料等文件。

6)艇体标识代码等相片。

1.6 签发证书

具体检验项目全部完成且办证材料齐全之后,船检机构签发证书。

1)对于金属材质的游艇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证书。

2)对于纤维增强材料的游艇签发有效期为3年的证书。

2 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由于进口游艇的设计理念、标准依据等与国内现行《法规》不尽一致,因此实际检验中常常会给检验人员带来困扰[2-4]。

2.1 缺少送审图纸

现有《法规》要求进口游艇申请初次检验时,都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送审图纸。但根据国外对游艇的相关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此类游艇的有关技术图纸资料均不随艇提供。这个矛盾给不少艇主造成困扰。

对于进口游艇来说,艇主可以通过经销商联系游艇制造厂家,要求制造厂家送审相关图纸。如果厂家对于版权问题有所顾虑,艇主也可申请船检审图机构在制造厂家允许的地点对图纸进行审核,但无论如何,图纸只有经过批准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检验环节。

虽然对于24 m以下进口游艇可以通过申请减免部分送审图纸,但将现有《法规》的规定比较之前对于进口游艇如果持有有效认证证书(如CE和ABYC证书)的“可不要求提供图纸”,还是显得苛刻了很多,使不少艇主陷于“买艇容易,找图纸难”的尴尬境地。同时也使潜在的艇主望而却步,造成在国外畅销多年的游艇却因无法通过国内检验而难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

2.2 驾驶员座椅缺少安全带

根据现有《法规》要求:对航速大于25 kn的游艇,其驾驶员座椅应设有安全带。然而根据现场检验情况来看,以Sunseeker(圣汐克),Ferretti(法拉帝)等国际大牌为代表的进口游艇中都是不设驾驶员座椅安全带的。

安全带按固定方式可以分为两点式、三点式和四点式安全带,按智能化程度又可分为被动式与自动式安全带。一般汽车上常见的为三点被动式安全带,飞机上常见为两点被动式安全带。但对于游艇来说,为了体现游艇的舒适性与高档性,其内部座椅包括驾驶员座椅一般都为高档真皮座椅,如果安装三点式安全带,一则很可能没有安装空间,二则对座椅的破坏程度较大。为了既满足法规要求,又尽可能减小对座椅和外观的损坏,可以采取安装两点式安全带的方法,见图1。

图1 驾驶员座椅安全带

理论上说游艇不会突然加速,但会突然紧急减速,惯性使驾驶员前冲的可能很大,因此加装在座椅上的安全带可起很大的作用,在防止驾驶员向前冲的同时,还可以防止在波浪影响下驾驶员受惯性作用被向上抛起。由此可见,安全带的作用显而易见,但国外游艇几乎都未安装,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理念不同。在游艇发达国家强调的是自律性,游艇驾驶人员要对自己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海事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水域公共安全和应急搜救。因此游艇虽然有相关的ISO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是起指导作用,并非强制性要求。且游艇本身为娱乐而设,驾驶人想要的就是飘逸的感觉,如果被安全带束缚,则失去了驾驶游艇的乐趣,故国外游艇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基本不设安全带。但在我国,根据水上安全管理现状,海事部门在管理上对载人的船艇航行安全承担很大的责任,这通常会促成海事主管机关在制定涉及安全的相关法规制度时较为严格,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又存在一定困难的现象。

2.3 失控灯缺失

根据现有《法规》规定,艇长大于12 m的游艇必须设置2盏红环照灯(即失控灯)。同样可能出于上述理念的差异,国外进口的游艇基本没有预设失控灯,也没有给失控灯的安装留下电源接口与位置。

要想在进口游艇上装设固定的失控灯基本上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游艇顶部没有预留空间,如果打洞钻孔又会破坏游艇的结构;另一方面在狭小的游艇内部,其电气元器件都是高度集成的,私拉乱接反而会埋下安全隐患。因此在满足法规的前提下,建议设置便携式失控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取出应急,见图2。

图2 便携式失控灯

应注意的是,在使用便携式失控灯时,其安放位置应不遮挡桅灯或可与桅灯区分开来。

2.4 缺少消防泵和消火栓

现有《法规》规定,艇长15 m及以上的游艇都需设置1台消防泵和1个消火栓,但在实际检验中发现,进口游艇内基本没有单独的消防泵及消火栓。

根据《法规》“也可用其它用途的泵代替”的规定,游艇内的卫生泵、舱底泵、压载泵和总用泵等均可作为消防泵使用,只要通过效用试验证明,其容量能满足从喷嘴射出的水柱射程不少于 6 m即可。同样,消火栓也是兼用的,只要有满足消防泵功能要求的其它泵,其对外接口即可视为消火栓,但应配有能与接口配套的消防水带(软管)和一支水柱/水雾两用的消防水枪。

2.5 手提式灭火器的缺失或不足

现有《法规》对于游艇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见表1。

表1 消防设备的配置

注:①干粉灭火器或其它等效容量; ②机器处所是指游艇上设有发动机(如推进机械和/或发电机组)的处所; ③消防桶可用同等数量灭火器取代,每个灭火器须有最少4.5 kg干粉或等同的灭火剂; ④可携式消防泵无需设置消火栓。

由表1可见,我国《法规》对于所有游艇手提式灭火器的配备要求至少为4个,且至少应有2个为4.5 kg的干粉或等效灭火器(如不采用消防桶的形式)。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来看,大部分进口游艇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普遍存在着容量不足或者数量不够的现象。

对于灭火器容量不足的问题只能通过选择容量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来代替解决。而对于灭火器数量不足的问题,特别在一些艇长小于15 m、室内空间较局促的小型游艇内,从实用角度和安放便利性来看,建议按法规要求配备消防桶(连带绳子),而不是采用手提式灭火器来替代。此外在灭火器种类的选择上,建议选择干粉灭火器,其好处是:①与泡沫灭火器相比,干粉灭火器适合于扑灭电气火灾,且同等等效容量下,干粉灭火器的体积远小于泡沫灭火器,这对于寸土寸金的游艇内部空间是非常宝贵的;②与CO2灭火器会造成窒息的可能性相比,干粉灭火器更适合用于起居处所。

2.6 封闭处所的出口

脱险通道与出口作为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脱险措施,在实际检验中应格外被关注。从以往检验情况看,进口游艇的封闭处所(如生活或睡卧的起居处所)一般都已设置了直接通向露天甲板的出口,故检验中应主要关注出口的尺寸与布置方式是否满足法规要求。如出口尺寸的要求为圆形则直径不小于450 mm;其它形状则最小尺寸为380 mm,面积为0.18 m2,且至少应内接直径为380 mm的圆。在布置方式上应特别注意如甲板舱口被指定用作出口,则“上部立足点与出口之间的垂直距离应不超过 1.2 m”。此要求对于小型游艇较易满足,但艇长在15 m以上的游艇由于内部空间较为宽敞,净空也较高,即使立足点与出口设置在床铺上方,也基本会超过1.2 m。

翻阅艇主手册并在检验中仔细查验实船是否配置了如图3所示的应急踏步(如没有,也可自己制作一块)。此应急踏步在逃生时放置于床铺之上,作为立足点(图4),以此保证垂直距离小于1.2 m。此外在检验中,检验人员应提醒船员熟悉此应急踏步的存放位置并妥善保管,切勿将其作为一般的踏脚板随意使用。

图3 出口的应急踏步

图4 踏步立足点

2.7 技术资料的语种问题

现有进口游艇的所有技术资料包括艇主手册及船上随处可见的各种告示牌基本都是用英文编写的。对于母语不是英文的国内客户,即使能看懂,也存在着不直接、易误解等问题。因此一方面为了全面掌握游艇的性能,知悉各项有关安全的提示,另一方面也为了满足《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灭火剂为窒息性的,则……”张贴告示牌,告示牌应是中文或中英对照”。应要求制造厂家、经销商等提供中文版本的艇主手册或将手册翻译为中文,而且对于灭火设备附近的告示也应做好翻译工作。

目前,游艇业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客户在整个市场中所占比例较小,因此游艇制造厂家对中文翻译还不够重视。

3 结论

进口游艇与国内认识理念上的差异,特别是国内对于游艇检验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1步。随着我国游艇市场的快速发展,加上进口游艇制造商对于中国市场的重视,这些问题在将来应不会是困扰。更重要的是目前的检验流程与技术规范也应及时跟上,正视文化认知上的差异,给游艇业创造一个即符合国情与体制,又适度宽松的发展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3.

[2] 李国平,马 军,张 炜,等.境外游艇安全监管经验启示[J].中国海事,2012(9):55-59.

[3] 蔡红十.国内游艇业发展的一点思考[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12):22-23.

[4] 王成义,雷 亮.对游艇有效监管的探讨[J].中国水运,2008(1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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