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012年版权纠纷诉讼的统计分析

2014-07-12 14:51钱国玲
现代出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诉讼版权司法

钱国玲

摘要:考察自2003年到2012年十年间法院受理的版权纠纷诉讼,我们发现,当下中国版权司法审判面临着案多人少、管辖法院高度集中、立法滞后、司法救济不足等难题,有必要通过改进立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诉讼技术等手段完善当下的版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版权;诉讼;数字版权;司法

版权尤其是数字版权立法是近十年学界研究的热点。科学制定法律法规需要扎根于国情。笔者利用统计软件,以北大法宝2003年到2012年十年间的47,226个版权诉讼为样本进行分析,以期发现版权纠纷背后的真实,寻找版权立法的依据。

一、观察与分析

1.版权诉讼的时间分布

从图1看到,我国版权纠纷的数量从2003年开始呈现出递增态势,2007年飙升到了7,907件之后,诉讼数量开始回落,直到2009年又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2003年之前,版权诉讼多数是传统的著作权官司,涉及网络版权诉讼的案件比重不大。但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从2005年开始,版权纠纷以每年2,000多起的数量递增,虽然2007年起出现短暂的回落,但2009年以后,版权诉讼纠纷数量重新持续增长至今。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管理乏力与无序的同时,也说明了国人版权意识的日益觉醒。此外,这段时间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版权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等。立法和制度上的完善无疑为版权人维权提供了保障,版权人维权的呼声和行为也日益增多。

从图2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关于版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十分集中,其中北京最多,占据了近5成。其次是江苏、上海、浙江等地。中西部省市的诉讼数量很少。我们认为,版权诉讼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加上目前我国的网络服务商和网民大多集中在东部中心沿海城市,其潜在的纠纷和诉讼也越多。另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关于数字版权纠纷诉讼的管辖地问题。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主张原告就被告原则。所以,因为侵犯版权而提起的维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在传统的版权诉讼案件当中不存在问题。但是,当作品以数字的形式出现、逐渐普及到互联网世界之后,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纠纷一般以被告的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又因为这些数字服务系统的大公司大都在北京,所以纠纷管辖法院大多集中在北京。这加剧了北京司法系统的压力。

其次,毫不讳言,我国各地方的法治建设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必定轻重各异。正式完善的司法制度与经济发展存在互相促进的关系。公正、完善、高效的版权司法保护体系往往更能吸引潜在的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则可能迫使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法院接受纠纷的数量必然减少。

3.版权诉讼的案件类型

47,226起版权诉讼中,民事案件数量最多,为46,517起,占案件总量的98.49%。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数量的案件最多,为30,638起。通过对46,517起民事版权诉讼的裁判结果分析,原告胜诉的案件有26,918起,占到案例总量的55.43%。败诉一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进而提起二审上诉,经由二审法院判决的有9,185起,占所有案例总量的19.45%。通过对样本分析,我们还发现,尽管原告胜诉的比例较大,但原告得到的损害赔偿数额普遍较少。“赢了官司输了钱”“损失大赔偿少”的情况普遍存在。

版权侵权诉讼取证难、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多年来一直是版权司法实践中的大难题。实践中,司法机关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极其少见,原因是权利人对损害事实往往无法成功举证,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也往往难以确定。权利人的赔偿金额低下直接影响到版权人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从长远来说,更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47,226起版权诉讼中,刑事案件有403起,比重仅为0.85%;这400余起刑事案件无一例外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民事救济相比,中国版权诉讼的刑事法律救济显得极为薄弱。所以,我们认为,面对刑法在网络环境版权保护方面的欠缺,立法者应该在新时代下更新观念,让刑法在网络环境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4.司法资源的配置

47,226起版权诉讼中,涉及网络版权的案件比重逐年增多。2012年,涉及网络版权的案件已经占到了全部版权诉讼的50%左右。这些案件涉及信息网络的传播权,社会关注度较高。由于《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难以操作,如何拿捏版权人的利益与行业创新发展以及社会公众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严峻挑战。

与日益激增、层出不穷的版权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现有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上文提到由于版权诉讼管辖权属问题,版权诉讼绝大多数聚集到北京和东部沿海大城市,同时,除去特定情形指定管辖以外,基层人民法院对版权诉讼并没有管辖权,这就大大加剧了东部沿海城市特别是北京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版权“诉讼爆炸”和司法资源配置不优这两个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将对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国家版权事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建议与措施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的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立法是回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关键。笔者认为需要完善的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字版权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目前,网络已经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数字版权纠纷案件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发展态势。然而,近十年版权诉讼涉及刑事司法的案件只有403件,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目前,201 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仍旧没有涉及版权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在国家基本法还没有修改出台之前,可以允许地方司法机关先行尝试,为立法和法律修改提供经验。

2.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管辖原则的变通。在传统的版权纠纷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仍然具有优先性。这可以方便法律文书的送达、财产保全以及判决执行,也有利于防止恶意诉讼的出现。然而,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困难主要在于管辖地增多且不明确。就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诉讼,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变通版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权属,有效缓解诉讼大量积聚于北京等城市造成审判压力的现实。基于此,我们应当在传统管辖权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侵权的特性,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作出相应调整。笔者认为,确定网络著作权管辖权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辅之以传统的被告住所地管辖。

管辖权限的适当下放。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为保证审理质量,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采取了集中审理的办法,一般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这无疑加大了中级法院的审判压力。当下,有必要对受理版权纠纷的法院作出调整。考察有能力接受知识产权审判的基层法院,适当下放审判权。合理配置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资源,对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无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3.完善诉讼技术

首先,需要建立合理的赔偿、判断机制。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裁判以“法定赔偿”这一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不仅违背了民事法律自治的原则,更违背了民法全面赔偿原则,导致法院版权诉讼赔偿金额普遍偏低的现状。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在法定赔偿金额限度做出限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法官裁判必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版权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制止侵权或进行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

其次,版权侵权诉讼取证问题长期以来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多样性、技术性、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给版权人维权和法官司法案件审理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研究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件,分析各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在于强化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加强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目前我国与版权相关的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话语大都停留于纸面上,在具体行使过程中没有救济和保障措施。因此,首先,必须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取证的方式、程序等,使其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在保障当事人取证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也时刻警惕其权利滥用,比如防止以“陷阱取证”方式取得证据行为的滥用。在加强当事人私力取证的保障的同时,也应当鼓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发挥,在实践中协助当事人取证,以减轻版权人的取证负担,确保司法效率与司法成本的有效平衡。

三、结语

晚近二十多年,中国的版权法制建设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从质量上说,中国版权法律制度依旧不完善,虽有立法,然大多来自西方,缺乏对本土实际问题的关照。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的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改革达到制度完善。关注本土,立足实践,中国版权事业的发展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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