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14-07-14 02:08李娜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6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

李娜

(许昌学院管理学院,河南许昌 461000)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李娜

(许昌学院管理学院,河南许昌 461000)

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势更为严峻。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实践中表现出一些不足。本文以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特征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建议。

网络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1 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有价值的信息。经过笔者对几种主流的商业秘密定义进行相应的分析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一种包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内,但不局限于此两类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信息群体,此信息能够为其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它不能被公众或相关人员从正常的公共途径获得,同时其所有人也是通过一定的合理措施对这种信息进行了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归纳如下。

其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秘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其二,实用和价值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应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正是商业秘密的可受保护的财产利益。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内在动力。

2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记载、保管具有无纸化,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具有时代性。传统时代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借助于纸质媒介记载,借助保险柜等方式进行保管;现代企业主要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信息传输,不管是否对企业发展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都属于网络环境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具有传播范围广、损失大等特点。

(1)依赖于物理介质存在的信息。企业通过现在的物理介质,如软件、U盘、光盘等方式记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式、图纸、配方、企业发展规划、企业的经营状况报告等,以及企业日常管理情况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很多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均依赖物理介质存在着的,这存在严重隐患。(2)依赖于虚拟介质存在的信息。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建立的数据库系统,这主要依托于网络的虚拟空间。如产品数据库中的产品编号、名称、类别、照片、说明、价格、库存数据,客户资料数据库中网上定购客户的姓名、地址、公司名称等信息,支付数据库中每位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和消费额。这些信息对企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介质形式。(3)获得存在于物理介质或虚拟介质中信息所需要的信息。为保护电子商务安全而设置的有关口令、密码、密匙,以及客户的姓名、信用卡号等交易中传递的信息,虽然这些信息不属于传统商业秘密范畴,但是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当的重要,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安全。

3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特点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人主要利用高技术手段在网络上截获、窃取、更改、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已成为网络时代企业商业秘密受侵犯的一种主要方式。商业秘密特点总结如下。

第一,信息化特征。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信息化的发展是过去20多年来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技术变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都在这一时期兴起,这些变革正在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和挑战。

第二,高度集中性。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使得原本孤立的信息找到了可以连接的纽带,人和人之间不必见面,就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机等产生联系,互相了解,这正在逐渐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模式,企业也是如此。企业为了更便捷、更全面的查找和掌握相关的信息,通常依托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将相互间具有关联性的信息统一收集和存放,实现了信息的聚集。

第三,高风险损失性。网络开放性、隐蔽性、无国界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在网上被窃取,窃取者就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站或者电子邮件大范围地快速传播,在短时间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估计的,而且很难进行控制。

4 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不足

4.1 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保护团体薄弱

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熟知程度不同。很多地方对互联网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低,即使互联网在身边已经有应用,但知识产权法的普及与应用程度不高,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概念都不普及的情况下,要提高其重视程度是有困难的。纵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任集中于国家和企业,没有进行广泛的社会保护,国家宏观性较强、企业实践负担较重,中间纽带不完善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我国的认知程度。

4.2 商标侵权隐秘,法律侵权标准不明

互联网下商标需要区分、识别虚拟产品,但是网络商标侵权有其隐秘性。网页商标侵权,顾名思义通过网页上商标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网页商标侵权是互联网发展的衍生现象,在网络时代表现比较突出。我国对网页中商标侵权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各地的实际审理中处理不一,尤其是利用网络标签技术将他人注册商标嵌入源代码中。侵权认定的不统一就给商标侵权人有了侵权的借口,无法实现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

4.3 缺乏专项法律,现有规范层次低

我国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法律较少,现有的专项法律规范层次低。提供互联网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法规保护,是支持互联网未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制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规范,无锡的经验可以为未来制定专项立法提供司法实践建议。

5 网络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对策

5.1 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

2014年4月,巴西下议院通过了一条新的法律草案《网络民法》,旨在反对网络间谍,以及保障平等接入互联网,保护巴西网民的言论自由,以及设置网络信息的复制权和使用权。其中不仅规定应遵守巴西法律防止信息被窃取,还有防止通讯公司利用用户的通讯内容获得利益等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首先,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规定,应该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结合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这些法律能够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在实践中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解释、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立法上的“空白地”在很大程序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期更好、更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还应在现有法律中完善侵犯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制定专门的网络单行法律或《商业秘密保护法》。部分西方国家已制定或正在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也尽快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针对网络环境特殊情况的专门法律,如网络侵权法,电子证据法,反黑客法等。

再次,增加违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排他性,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会造成所有人的损失,用补偿性赔偿制度侵权人在承担了损害责任后仍有可能赢利,所以为了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应该实行惩罚性赔偿原则。

最后,还应加强国际立法。网络环境下涉及范围广泛,不仅仅是一个地区或国家,一国的侵权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另一国的权利人实施侵权行为,这就使得仅凭一国之法律难以对这类关系进行调整。所以应该催促相关国际组织制定国际性公约,加强对国际性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的监管和打击,协调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5.2 规范网络格式合同的签订程序

网络环境下有别于传统环境,格式合同在新的环境下也其签订程序就不能流于形式,必须让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必须对网络格式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规范,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事前调整的作用。网络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过于简单,因此应该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合同相对方有撤回承诺的权利。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还应规定网络合同的制定方须负有提醒义务,即提示相对方注意相关条款,并根据相对方的询问予以明确解释。如果制定方对于某项条款未能尽到提醒义务,则该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5.3 采取加密措施

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时,应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或利用数字签名技术。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解密或签名对于一般人也具有一定的提醒力。

5.4 秘密保护关键是人才保护

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离职人员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企业进行竞争。企业应做到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企业首先应重视人才,并为人才充分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只有企业应不断提高人才的待遇,运用经济杠竿留住人才。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而言,不管在网络环境还是传统环境留住了人才,实际上就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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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对网络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研究》(6020)的阶段成果。

李娜(1985.05),女,河南许昌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电子商务法等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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