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性P2P借贷风险及其监管初探

2014-07-14 04:08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赵丽
中国商论 2014年25期
关键词:借贷资金监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赵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借贷一方面为需要资金的借款人拓宽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另一方面也同时为拥有资金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投资机会,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发展实践来看,在P2P市场上同时存在盈利性和非营利性质的P2P机构和组织,为个人和机构提供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借款服务。P2P借贷的产生和不断发展给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一个挑战性的问题:金融监管制度如何在金融创新、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及保护借贷双方权益方面取得平衡。从我国目前P2P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还是业内人员和研究学者,一致认为我国P2P需要进行监管,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三个:保护借贷双方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与诚信度、确保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1 P2P借贷概述

1.1 P2P借贷定义

P2P借贷主要是指资金供给者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将资金提供给资金需求者的一种民间性质的借贷方式,其实质是互联网发展趋势下的一种直接性小微贷款的融资模式。P2P借贷的资金额度通常在几千到几万元之间,相当于小微贷款中的微贷款或者极微贷款。P2P借贷平台主要是针对信用状况良好但缺乏资金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其中,中介机构主要负责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经营水平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进行评价,以此来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和管理费等收入。

1.2 P2P借贷特征

一是P2P借贷关注网络直接融资领域,P2P借贷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将资金由供给者提供给资金需求者,本质上是一种民间的借贷方式;二是P2P借贷平台的贷款对象主要为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个人或小微企业主;三是风险性和收益率双高;四是P2P借贷在借贷金额、期限、利息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比较灵活和高效;五是互联网技术的运用。

1.3 我国P2P借贷的主要模式

目前,从我国P2P借贷的交易模式上看,我国P2P借贷主要分为三种:

(1)纯线下交易模式。在此类模式下,P2P借贷平台仅仅提供资金供求双方的供求信息,而具体的交易方式、交易流程都是通过P2P借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主要以“宜信”为代表。

(2)承诺保障本金模式。此模式下P2P平台按照资金供给双方的资金需求信息安排交易,如果发生违约风险,由平台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此类模式主要以“人人贷”和“红岭创投”为主要代表。

(3)不承诺保障本金模式。此模式下资金供给双方通过P2P网络平台进行竞拍交易,当发生违约风险时,平台不垫付资金,此类模式主要以“拍拍贷”为代表。

2 P2P借贷业务的主要风险分析

近两年来,在部分P2P平台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有部分平台被关闭,仅2011~2012两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就有16家P2P平台公司关闭,主要原因是运营不善或涉嫌诈骗,所涉及金额逾3000万元。平台公司的快速进入或倒闭成为常态。下面将对P2P借贷业务的风险进行具体分析。

(1)监管空白期,不受杠杆和准备金的限制。P2P信贷定位为金融中介,且处于监管空白期,相比银行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银行资本充足和杠杆率限制,没有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杠杆率限制,没有准备金要求,规模增长不受限制。没有监管的规范性要求,运营成本和风险成本均较低。

(2)P2P资产方蕴含较大风险。一是P2P的贷款风险更高:其贷款获取和审批没有突破传统的金融方式,信息不对称核心问题未解决。信息掌握和审贷技术与银行等比较,缺乏优势。国内征信体系较弱,行业快速发展仅仅最近两年,本身数据积累和审贷经验非常有限。审贷技术基本基于银行和小贷公司的技术,审贷技术人员也多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技术难以超越银行;二是平台风险高于其他金融机构。更高的杠杆,更低的准备金,附带担保的模式使P2P平台风险承担与银行和小贷亦一样,P2P平台存在更高的风险。

(3)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目前P2P行业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并且行业的门槛比较低,由此可能导致部分P2P中介机构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逐渐演变成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

(4)信用风险较高,贷款质量原因劣于普通银行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P2P资金需求方和评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仅仅是通过网络得到有限的信息。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承担了对资金需求方进行线下尽职调查的工作,通过大量的线下信用分析和实地尽职调查,可以尽可能地减小坏账的风险,但是,进行线下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本比较高,目前许多P2P平台由于自身实力局限尚且无法做到严格的尽职调查,因此P2P平台的信用风险由此上升。

(5)传统P2P经营开始异化:从线上到线下,债权转让与证券化。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对盈利的追求,使得传统P2P公司逐步脱离了单纯的互联网传统P2P理念,并加以拓展。线上线下模式的同步发展、专业贷款人出现、债券转让和证券化产品发展,这些特征使P2P平台逐渐脱离了传统运营模式,使其游走于监管合规的灰色地带。

(6)由于P2P信贷业务主要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信贷,违约风险相对较高,为保证业务拓展,国内P2P平台几乎都采用了变相的增信和担保机制。从实际效果看,目前多数P2P公司逾期贷款率在2%之内,所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基本覆盖了信用风险的发生,但未来保证金比例设置有提高的内在要求。除信用风险外,P2P平台同样面临和银行类似的各种风险,急需建立监管体系,防止风险传染,对于多对多、资金池、金额和期限错配等高风险业务模式尤其需要尽快进行规范。

3 我国P2P借贷风险防范的监管建议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行为,必须有严格的他律,因此应该尽快确定P2P借贷平台机构性质,确定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

3.1 确定监管主体

目前,由于我国P2P借贷起步晚、发展快,导致我国P2P行业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整个行业内出现一种原生态的发展环境。美国的次贷危机表明在金融服务领域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对于金融行业发展和金融体系稳定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促进P2P借贷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行业监管,营造清洁、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在监管主体方面,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企业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它金融机构也都由中国银监会进行管理,因此作为提供资金借贷服务的P2P借贷应该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3.2 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对于国内金融行业来说,由于P2P借贷起步较晚,仍属于新生事物,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还未将P2P借贷清晰纳入其所属的监管范围,因而缺乏比较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立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等,主要对其债权债务实质与责任义务以及资金定价进行了规定。相关立法部门应当适时出台针对性法规规章,设定经营中的底限要求。

首先,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监管;其次,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对P2P借贷作出特别规定,适时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最后,针对P2P借贷利率高涨情况,应及时补充《刑法》罪名,强化对高利贷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

3.3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行业透明度

P2P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赖于行业的自律性、透明性以及良好的声誉。第一,P2P借贷平台应有必要财务数据的透明,在保证资金供给双方资金安全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P2P借贷平台应该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出必要的说明。第二,应建立投资者风险说明制度,小额贷款在信息不充分对称的情况下,原本就是高风险业务,P2P借贷平台应该建立明确的风险说明制度,培育资金借贷双方的风险意识,努力提高资金供给双方风险理解能力。第三,运营关联性的合理切割。该合理切割包括小贷担保模式中的P2P借贷平台业务和担保关联业务的切割,以及与关联担保公司的切割,以建立防火墙机制。

3.4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第一,应努力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制度,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并未实现完全联网,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这就增加了对个人在网络上所出具信息进行甄别和判断的难度,因此,P2P借贷平台应该努力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制度,努力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努力保护资金借贷双方的权益。第二,应努力实现中央银行征信管理局社会征信体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信息的对接和共享工作,目前我国P2P平台尚无法实现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因此也就无法共享相应的信用信息,必须通过线下自行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状况进行跟踪确认,由此导致成本增加,并且难以保证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容易滋生信用风险。

3.5 促进行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发展

大力促进P2P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发挥P2P行业协会的作用,可以有效补充政府监管不足。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P2P行业变化迅速。这使得监管部门陷入两难境地:或者花费巨大监管成本应对不断的金融创新,或者简单粗暴地实施进展。在近些年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摇摆及其力不从心。这种状况,反映了人们对“监管”的认识不足,事实上,对金融行业的监管除了来自政府机构之外,发挥市场自身的监管作用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各网络借贷平台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并制定统一的借贷与经营规则。还可引入类似于债券市场中的信用评级机构独立的第三方分析和评级机构,发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进而起到对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作用。

[1] 殷剑锋,王增武,主编.影子银行与银行的影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 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3] 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4] 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R].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课题报告,2012.

[5]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

[6] 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

[7] 张金艳.论我国“人人贷”的发展现状、主要风险及法律规范[J].西南金融,2013(3).

猜你喜欢
借贷资金监管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监管和扶持并行
一张图看懂民间借贷“防火墙”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