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越政治体制改革异同

2014-07-15 05:10李元
卷宗 2014年5期
关键词:异同中国越南

摘 要:越南与中国有着类似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也大体相似: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民主为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路径。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的不同,中越两国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也有一些差异:政党制度不同;代议机关的常设机构层次不同;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产生方式不同;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体系不同。

关键词:越南;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异同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越南的政治革新都是沿着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的,在基本方向、基本原则方面必然有许多相同点和相似点,但两个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不同因素的影响,在具体制度、具体政策方面也必然存在一些差异。总体上可以说,中越两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方向同一,各具特色。

1 基本方向相同

1.1 坚持和改善共产党领导,拒绝实行多党制

中国和越南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都一再申明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绝不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绝不搞多党制。因为多党制不适合中国和越南所建立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适合中 国和越南的国情,不适合经济比较落后国家必须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但是,由于过去长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中越两国共产党领导的具体制度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因此,两国在改革中都提出了改善党的领导方式的任务,并且在这方面已经进行并且正在进行探索和努力。

1.2 坚持以社会主义民主化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取向

中越两国执政党都明确把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化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把正确处理执政党、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关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议题,并且强调民主建设必须同法制建设相结合。两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都提出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作为推进民主化的路径,以加强和完善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

1.3 实行渐进式改革

这是中越两国改革的共同特点。无论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都采取渐进改革的方式,在保持政治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和推进。这也是中越两国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具体制度、具体政策的存在差异

比较中越两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一些区别。

2.1 政党制度不同

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开创了新的民主集中制的政党制度类型。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 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列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中国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和地位:“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 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这既避免了多党派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

越南实行的是一党制,全国只有一个政党存在。越南过去也曾有过两个民主党派,从20世纪40 年代末到1988年两党参加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并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苏联和东欧国家酝酿推行“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的潮流已波及越南,越南共产党领导人担心越南也会变成多党制,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越南共产党决定解散民主党派。1988年10月,两个民主党派发表通告正式“宣布”结束活动。自此,越南共产党便成为越南唯一的政党,形成一党制的政党体制,越南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一体制。

2.2 代议机关的常设机构层次不同

中国不仅全国人大有自己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而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了人大常务委员会。越南仅在国会这个层次上设有其常设机构——国会常务委员会,而地方各级人民议会没有设立自己的常设机构,所以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各级政府)在执行行政职能的同时,还行使着地方人民议会常设机构的职权,这实际上是把立法和行政职能合二为一,具有明显的“议行合一”的特征,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 主义国家,由于缺少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实行“议行合一”,容易导 致权力的过分集中。相比之下,中国在“议”“行”分开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一是不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而且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都起到了常设立法机构的作用。二是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种规定,有利于立法机关保持自己的权威性,也有利于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依法执行活动,避免了由于“议” “行”不分所造成的职能不清、权力交叉重复使用。

2.3 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同

中国的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过去,直接选举仅在基层乡镇和市辖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采用,直到1979年才扩大到县和县级市人 大代表的选举之中,县以上仍为间接选举。中国全国人大代表这种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在实践中其弊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一是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決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直接监督。可见,中国人大直接选举范围有必要逐步扩大。而越南自1992年起国会代表就开始实行直接选举,近20年的实践证明是成功的。

2.4 两国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体系不同

这主要表现在地方法院和检察院领导人员产生方式不同,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同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不同。按照中国宪法规定,地方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有权罢免;地方法院对产生它的地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上级法院监督;地方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并受上级检察院领导。越南则不同,采取垂直领导的体系。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分别由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院长任免。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与同级地方权力机关是配合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但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受同级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向同级地方人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同级地方人民议会的质询。

总之,中越两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一致,特色各异,双方在许多方面是可以互相学习和借鉴的。

参考文献

[1]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何龙群.越南共产党革新事业的理论和实践探索[J].北京: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5)

[3]魏宛斌.越南革新与中国改革比较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0

作者简介

李元(1980-),男,汉族,安徽安庆人,本科,安庆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政工师,研究方向:党建和思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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