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涉腐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2014-07-21 00:35文◎罗
中国检察官 2014年5期
关键词:举报人舆情腐败

文◎罗 倩

一、网络涉腐舆情的类型

对网络涉腐舆情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合理分类,有利于提高收集、分析和研判网络涉腐舆情的水平,是做好网络反腐工作的基础。从不同角度,可以对网络涉腐舆情作不同分类。

其一,根据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举报网站上的涉腐舆情、公共网络上的涉腐舆情。前者可直接进入办案单位的视线,将启动相应程序,一般也会得到反馈意见;而后者常见于天涯社区、凤凰网、网易论坛、一些地方论坛和微博等,大多不会进入相关单位的视线;若未引起足够数量的“围观”,可能不会进入有关部门的视野;若引起了足够多的关注,则一般流程是:网络曝光—网络传播—网络公共舆论的兴起—政府被动应对—查处相关当事人。其二,根据舆情内容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网络举报类和明显涉腐线索类。前一类中,举报人有明确的、强烈的举报意愿。后一类中,该信息一般暴露了涉腐人员及其腐败现象,提供了较具体的、易于调查核实的腐败线索,有的并未意识到其行为属于揭露腐败,甚至可能是涉腐人员本人或亲属发布。例如,官员微博直播与情妇开房被 “围观”,腐败官员在网上晒自己的奢侈品及其他财产,官二代在网络上高调炫富等,均应作为网络涉腐舆情对待。这两类涉腐舆情存在紧密关系。一般而言,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举报网站上的涉腐舆情多为网络举报类,而公共网络上的涉腐舆情多为明显涉腐线索类。其三,根据发布主体身份公开度的不同,网络涉腐舆情可以分为实名的涉腐舆情和匿名的涉腐舆情。由于前者较易于联系举报人进行核实,故一般对及时查处腐败分子具有较大作用,后者稍逊。

根据舆情发布主体的不同,网络涉腐舆情可以分为体制内人士的涉腐舆情和体制外人士的涉腐舆情。一般而言,体制内人士可提供的涉腐信息多于体制外人士,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舆情内容真伪的不同,可以分为真实的涉腐舆情、部分失真的涉腐舆情和虚假的涉腐舆情。但在接触之初通常不易准确识别具体涉腐舆情的性质,因此后两种分类意义不大。

二、网络涉腐舆情的特点和原因

网络涉腐舆情具有如下三个重要特点,就查办案件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其不足,其原因值得探讨。

其一,网络涉腐舆情,匿名举报者多,实名举报者少,无意识揭发者更少,自我暴露者最少。这就造成了发案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且无端增大了查办案件的工作量。网络举报,是公民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的控告检举权利的一种途径,是信息化时代群众来信来访的新形式,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理想状态下应当是以实名举报为主,但现实并非如此。公民选择网络匿名反腐而非本人实名实地揭发,表明其既对国家政法机关充满期待,也心存疑虑和顾忌,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若未能妥善处置,恐失民心。有的人只是由于炫富等原因而暴露了他人或自身的腐败信息,具有较强的偶然性;大多数狡猾的腐败分子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其二,网络涉腐舆情虚实并存,真伪难辨。调查核实是实现网络反腐的最重要环节,做得好坏,直接关系着网络反腐的成败。[1]如兰世立实名举报武汉市副市长袁善腊,谢龙生实名举报广东省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郑北泉,常艳以长篇纪实小说的形式实名举报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等,可谓寥寥无几。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即使只有千分之一的网民参与网络举报,其绝对数量和影响力也不可低估。庞大的、迅猛扩大的网民群体是网络舆情的主要来源。一些匿名人士以为能够隐藏真实身份而对自己的言论缺乏责任感,存在合理想象、夸大其词的成分,以致不少网络涉腐舆情失真,甚至有可能是虚构、诬告陷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查办案件的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甚至可能使办案人员以为不可信、没有腐败犯罪线索,从而不能实现发布涉腐信息的初衷。

其三,网络涉腐舆情涉及浅层腐败的多,涉及深层腐败的少。一般而言,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外人通常难以知晓。通过分析网络反腐典型案例,不难发现一些腐败官员主要因为出位言行、炫富、同僚或下属不满导致被网络举报、查处。若其深藏不露,恐怕不易被发现。举报者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只能揭发基层官员的浅层腐败、一次性权钱交易,且系“孤军奋战”;难以发现高级官员的深层腐败、群体性腐败。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有可能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出串案、窝案,打“苍蝇”时打到“老虎”,其战果可能远远超出最初掌握的线索。自发式反腐不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具有较强的偶然性,有待转向自主式反腐。

三、应对和处置网络涉腐舆情的要点

(一)应对网络涉腐舆情的根本途径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阙如,规范失位,故应当完善立法,特别是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的力度。具体包括举报过程明示和结果反馈制度、举报人补偿制度、举报人奖励制度、举报人紧急避险制度等。可以总结国内有效经验,并借鉴域外先进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具体而言,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并细化相关规定和法律后果;不妨规定,依举报人申请借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恐吓、报复伤害举报人及其家属的,无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举报人可分得因其举报而被判刑的腐败官员的非法财产的10%左右,最低可获得5000元奖励。唯如此,方可解除公众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网民以更饱满的热情参与反腐,搜索涉腐信息和线索,加入实名举报人的行列,网络举报不再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状态,网络涉腐舆情的质量也可显著上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亦得以提高。有人提出,应加强网络反腐立法,建立健全规范的网络信访案件核查制度,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工作和运行机制,努力完善网络舆论监控系统。[2]这一观点值得赞同。

(二)处置网络涉腐舆情的关键环节

概括来说,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涉腐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引导机制。加强群众监督,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网络涉腐舆情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登记受理、处理办理、回复反馈的流程处理网络涉腐舆情。视线索的不同情况,结合办公厅(室)、监察综合室、预防腐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等的职能分工,分别采取信息反映、转变承办、交办督办、移送承办、直接查办、信访监督、信访协调等处理信访举报的方法,认真对待每一起线索,查办好每一起案件。

具体而言,(1)就涉腐线索的管理而言,宜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网络涉腐线索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对部分要案线索,及时向上级移送或者备案。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利用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个人不得私自处理,禁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2)就涉腐线索的审查而言,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依法受理,或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或存档备查,或及时进行初核以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管辖权,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等处理。(3)及时答复实名举报。对网络舆论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对重大案件适时公布信息,加强正面引导。

就配套措施而言,还宜抓紧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构建官员财产申报、备案和公开制度,方便公众监督。(2)完善反腐败信息情报系统。(3)加强网络公德和网络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积极引导网络舆论更加理性、规范地发挥作用。(4)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要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以确保办案质量,巩固反腐成果。

四、结语

综上,网络涉腐舆情可以分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举报网站上的涉腐舆情和公共网络上的涉腐舆情,也可以分为网络举报类和明显涉腐线索类。其特点是匿名举报多,实名举报少;虚实并存、真伪难辨;涉及浅层腐败的多,涉及深层腐败的少。对此,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的力度,并做好涉腐舆情的管理、审查、答复等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如此,方能更好地开创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提高防腐拒变能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注释:

[1]郑又贤:《网络反腐的主要难点透视》,载《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杨蕾:《论网络社会下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创新》,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猜你喜欢
举报人舆情腐败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舆情
舆情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让管理员管不了的名字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
舆情
Experimental study on desorption of soluble matter as influenced by cations in static water
微博的舆情控制与言论自由
让管理员晕倒的8个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