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诞生记

2014-08-06 10:39
晚晴 2014年6期
关键词:尼赫鲁和平共处主权

1947年,帕兰杰毗作为留学生到北京大学学习中文,1950年学成回国。其间,他亲身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后的那段激情岁月,对中国共产党有了初步的印象。两年后,他以印度驻华使馆三秘的身份再次来到北京,是印度当时难得的能讲流利汉语的年轻外交官。身份和语言上的优势使他以印方“首席翻译”的身份参与了中印领导人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全过程。

1953年底,帕兰杰毗与当时的印度外交部联合秘书高尔、驻华大使赖嘉文、西藏问题专家卢巴拉卡里共同组成代表团,在北京就印度与西藏地区的贸易通商问题与中方进行磋商。据帕兰杰毗回忆,12月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接见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周恩来说:“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恩来表示,像中印这样相互毗邻的大国之间一定会存在某些问题,只要本着上述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到桌面上来谈。

赖嘉文大使当即代表印方对周恩来提出的五项原则表示完全赞同,并将中方愿以此为指导方针处理对印关系的设想向当时的印度总理尼赫鲁作了汇报。尼赫鲁认为,中方提出的五项原则具有指导国家关系的普遍意义。1954年4月29日,中印签署了《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宣布了五项原则。1954年6月25日至28日,周恩来总理应邀访问印度期间,又把五项原则中的“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充实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尼赫鲁则建议将此内容完整地写入访问结束发表的印中联合声明中,宣告全世界。尼赫鲁总理当时在亚非独立国家中享有很高的声望,他积极地在许多场合宣传五项原则所阐述的主张,使之很快为多数新兴国家所接受。帕兰杰毗先生认为,中方后来一直表示中印两国领导人共同缔造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出于对尼赫鲁总理所做贡献的一种肯定,但“原则”最初是由周 恩来亲自提出的,这一点无可置疑。

(原载《人民日报》2004年6月25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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