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拟经济发展时期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效率差别

2014-08-08 08:07石京民
商场现代化 2014年11期
关键词:虚拟经济比特币

石京民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 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不同设置和构建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而成文法和判例法这两种不同的制度构建,决定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格局。本文通过对成文法和判例法制度构建和各自价值的比较,结合虚拟经济的发展特征和比特币的法律性质,研究在虚拟经济发展时期,成文法和判例法在填补法律空白的效率差别,从而说明判例法在推进经济领域创新时的独特作用以及如何利用成文法的特性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虚拟经济;成文法;判例法;比特币;效率与安全

一、成文法与判例法对比分析及对虚拟经济发展的影响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成文法制度,成文法的表现形式为法律法条,是由拥有强制权力的国家机关指定认可的法律制度,以法德为代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以英美为代表。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具有明显差别,且各自均存在一定优缺点:

一方面,成文法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的和谐统一,对法官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与之相对,判例法重视对判例的引用,使得这些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和非普遍化,且法官造法可能会导致审判不公,其内在也缺乏合理性和统一性。

另一方面,判例法遵循先例,能够实现同案同判,保障司法公平公正,而其在法律空白点实行法官造法,能够灵活地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新需求,而与之相对,法典化必然要求法律规范高度概括、抽象,难以摆脱语言模糊的影响,故很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此外,成文法修改程序的繁琐必然导致其灵活性差,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需要。

随着两大法系法律文化的趋同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在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不断调整,在维护成文法法律地位的同时,承认判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在适合成文法调整的领域以成文法为主体,在适合判例法调整的领域提高判例的地位,增强判决的灵活性。

而虚拟经济领域由于其特有的属性和发展特征,往往在两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上有所侧重。以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为例,由于美国采用判例法制度,因此,其法律框架的构建相对宽松,法律风险较小,这使得美国金融界创造了多种金融衍生品,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金融创新,但正是这样的自由体制,最终导致经济危机的发生。

近年来,比特币作为虚拟经济领域的一大创新突破登上历史舞台,它的诞生给货币的发行流通带来新的理念,其理论上具有货币的一切特点,但能否在现实中使用这种货币,则面临着法律地位和信用缺失、取证和补救困难、管辖冲突等法律问题,如何引导比特币健康发展,并最大程度发挥其推动市场的作用,采用何种法律制度将带来不同的运行效率。

二、以法律视角分析虚拟经济的发展特征

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一套价值系统,包括物质价格系统和资产价格系统。与由成本和技术支撑定价的物质价格系统不同,资产价格系统是以资本化定价方式为基础的一套特定的价格体系。与实体经济相比,虚拟经济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高度流动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四个方面,以下,将从法律规范角度对这四种特性加以分析:

1.高度流动性。虚拟经济是虚拟资本的持有与交易活动,只是价值符号的转移。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其流动性很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股票、有价证券等虚拟资本无纸化、电子化,其交易过程在瞬间即刻完成。

这一特性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却也提高了法律规范的难度,市场经济要求效率,要求尽可能节约时间成本,而成文法则要求在行为前商事主体的活动必须加以规范和批准,二者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利益冲突,从而使得成文法难以适应虚拟经济的高度流动性特征。

2.不稳定性。由于虚拟经济自身具有的虚拟性,使得各种虚拟资本在市场买卖过程中,价格主要取决于虚拟资本持有者和参与交易者对未来虚拟资本所代表的权益的主观预期,而这种主观预期又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前景、政治及周边环境等许多非经济因素,增加了虚拟经济的不稳定性。

由于虚拟经济的发展与政府政策等宏观软环境有很重要的联系,因此,一国的法律制度对虚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比特币在中国的兴起为例,在众多市场参与者热情高涨地抬高其价值时,人民银行一纸公告“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其相关业务”便使得其价值在短期内下跌惨重。

3.高风险性。由于影响虚拟资本价格的因素众多,这些因素自身变化频繁无常,不遵循一定的规则,且随着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交易规模和交易品种不断扩大,使虚拟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变得更为复杂和难以驾御,非专业人士受专业知识、信息采集、分析能力、资金、时间等多方面限制,虚拟资本投资成为一项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尤其是随着各种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等大量投机性资金的介入,加剧了虚拟经济的高风险性。

在成文法国家相对封闭的法律环境中,由于法律的约束能力很强,商主体一般采取保守稳妥的交易行为,因此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平稳。

4.投机性。有价证券、期货、期权等虚拟资本的交易虽然可以作为投资目的,但也离不开投机行为,这是市场流动性的需要所决定的,电子技术和网络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为虚拟资本的高度投机创造了技术条件。而越是在新兴和发展不成熟、市场监管能力差,防范和应对高度投机行为的措施差的市场,虚拟经济越具有更高的投机性,使得投资人可以通过短期投机,赚取暴利。

由于民法追求的目标是公平公正、协商自由,而商法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就有可能产生利益驱动下的过度利己行为,投机行为,而这种行为必然导致风险性增强,由此可见,法律规范要求在效率和安全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1]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J].河北法学,2009(8).

[2]许成钢.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介绍“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5).

[3]谢恩芝.构建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J].人民论坛,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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