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保障房用地禁止商品房开发

2014-08-09 03:16
中国经济信息 2014年7期
关键词:保障部门变相棚户区

禁止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直接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禁止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直接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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