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生猪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2014-08-15 00:50钱玉龙刘冠民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4年5期
关键词:中转站无害化生猪

钱 华 钱玉龙 刘冠民

(1.江苏省如东县栟茶畜牧兽医站,江苏南通 226406;2.江苏省如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南通 226400)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这两项禁止性规范,既是《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5款明确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法定措施,也是《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5款明确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禁令。为有效处置死亡动物,做好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报废品的处理,国家农业部在2005年10月下旬下发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试行处置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9月上旬又发布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2013年11月下旬修订后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7条明确:动物饲养隔离加工经营场所,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条例第38条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对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是畜牧生产中净化养殖环境、预防动物疫病发生的法定要求,是人民群众对动物源性食品消费卫生无害的安全需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应得到健全和完善。

1 财政出资处理死猪

南通市的市县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实施了对年饲养生猪50头以上的农户,在死亡生猪自行无害化处理时,给予80元/头财政补助,并且不分大小。该政策措施的出台,是对江苏省南通市政府2005年高温季节实施的市县财政出资埋死猪做法的肯定和推广。当时市县两级政府按3∶7的财政分担比例,无害化处理到位时,补助40~80元/头,1个月全市共出资200多万元,有效控制了生猪“高热病”的流行,杜绝了对死猪的宰杀利用。

2 无害化处理死猪存在漏洞

国家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2013年3月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发生了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因为这个地区的死亡猪未能做好无害化处理,没有采取集中焚毁措施,即使挖坑深埋,也没达到标准,可能还有死猪被饲养户抛入沟河中,流向江海,死猪无害化处理不到位、不彻底,国家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未发挥到应有的效用。

3 无害化处理措施

3.1 生物安全处理

生物安全处理是通过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理化生物学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2 焚烧处理

焚烧是将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焚毁炭化,适用于一切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6种对象。

3.3 掩埋处理

掩埋作为一种最常用、最广泛的销毁处理措施,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选址、挖坑深度及消毒没有达到要求,仅适合用于一类、二类和三类动物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感染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尸体、胴体内脏。

比较表明,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焚毁炭化是最为到位彻底的处理方法。

4 存在的问题

(1)农村饲养生猪死亡很常见,一般采取挖坑掩埋处理方法。该方法虽简单易行,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①掩埋地点难找,难符合要求,普遍使用的地点往往都在田间沟渠路边,还要忌讳左邻右舍房屋前后风水的方向。②掩埋前,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难以做到焚烧处理,③不能做到在掩埋坑底铺2 cm厚的生石灰,④掩埋后尸体距离地表达不到150 cm以上,甚至75 cm也达不到,⑤掩埋的尸体表面和地表环境难以做到有效消毒,用药喷洒消毒不到位。这样做的结果是一但雨水流浊,将污染河流和周边的饲料地,从而成为新的发病传染源。⑥没有按生物安全要求及时处理死尸,冬春季节易复发疾病死亡的情况。

(2)兽医监管存在问题。监管人员要到猪舍,现场对死猪拍照留验并登记,帮助寻找掩埋地址,监督消毒、焚烧及掩埋过程,挖坑要符合要求,达到深坑埋葬。由于人员及路程等问题,很难件件处理到位。国家无害化处理补助是不分大小一律80元/头,所以,死亡生猪掩埋可能存在作弊现象。

5 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

在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垃圾发电厂是一个不需要政府重复投资建设的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死亡生猪等动物尸体可作为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

(1)垃圾发电厂能将垃圾通过焚烧发电后形成炭泥土,并用之来做砖块。生活垃圾的处理费为80元/t。作为畜牧业生产发展过程中的报废品、死亡猪鸡等动物同样可以像处理垃圾一样,形成收集、运输、销毁一体化运作体系,彻底销毁。其过程所需费用可以从中央、省、县死猪无害化处理80元/头的费用中细化分解到各个环节中,将政府无害化处理死猪费用到刀刃上。

(2)要达到洁净辖域范围内畜禽的饲养环境,杜绝病害肉品流入餐桌,应对辖域范围内所有死亡生猪全部予以集中焚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在集中焚毁的集、运、毁的运作体系中,我们可以各镇的垃圾压缩中转场为中转站,凡发生生猪死亡的饲养户,一律用塑料内囊的编织袋 装运送到镇垃圾中转场,由各驻镇畜牧兽医站派人在中转场点,每天集中时间,收点数字,填写相关的帐表。凡将死猪送到镇垃圾中转站的可将总费用的75%作为饲养户从圈舍运至镇垃圾中转站的运输费用,10%作为驻镇站畜牧兽医站在中转站收数称重登记的费用,其余15%作为从镇垃圾中转站运至垃圾发电厂集中焚毁的运输和销毁费用,计算给饲养户的仍按头,分档次的计算补助费用,集中焚毁时按总吨重计算费用,不够支出的部分仍可由县财政适当补助。

6 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使用生活垃圾处理发电厂设施,集中焚毁报废的畜产品和死亡生猪,其利在可净化生猪养殖环境,杜绝病害肉品流入餐桌,确切掌握生猪饲养管理过程中的死亡数据,避免人体感染生猪疫病的机会。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日常运行中要做到:

6.1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死猪集中焚毁的舆论氛围

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生猪饲养户宣传《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提高养殖业主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合力。

6.2 规范运作

明确死亡生猪集中焚毁是最好的科学处理方法,养户生猪死亡后应及时向驻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并及时将死猪密封后运送至垃圾中转站登记称重。

6.3 细化落实

落实死猪收集、运输、烧毁各个环节的经费保障,并做到合理可操作,确保集中焚毁顺利实施。

6.4 动物卫生执法监督

要不断强化,要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动员他们加强对所辖范围的巡查监管,发现乱扔 乱抛死猪的现象及时向驻镇站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驻镇站对死亡生猪不报不送乱抛弃的行为,按照修订后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48条及49条规定,严肃处理,让法律为死亡生猪集中焚毁处理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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