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管理民用灭火救援装备的探讨

2014-08-15 00:47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消防法公安消防企事业

●贺 峰

(山西省消防总队,山西太原 03000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上的民用设备在数量和质量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很多民用设备的科技含量高、功能和自动化程度均可以和消防特种装备相媲美,且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和2013年“4·22”四川雅安地震救援工作,调集了大量的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移动通信车、大功率移动供电车、饮食保障车等民用设备,为快速抢救被埋压群众和为救援官兵(救援车辆)开辟通道起到了重要作用。2013年“7·1”中储棉总公司侯马代储库火灾中,政府部门调集了装载机、水泥浇注车等民用设备,为火灾的成功扑灭争取了宝贵时间。

随着《消防法》将抢险救援的法定责任赋予消防部门后,担负的重特大火灾、地震、泥石流、坍塌等突发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实践证明,民用设备是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依法有效的注册登记管理对策和办法,弥补消防灭火救援装备短缺,解决调集民用设备难度大、指挥不灵等问题,对提高调集民用设备快速反应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依法注册登记管理民用设备”的含义

所谓“依法注册登记管理民用设备”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采用注册登记管理的模式,将采集到的民用设备信息录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运用移动互联网GPS定位软件系统调集,以弥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未要求配备或有选配要求又受政府经费制约未配备的灭火救援装备,从而拓宽灭火救援装备来源。

民用设备主要包括:推土机、挖掘机、装载车、水泥浇注车、凿岩机、吊车、牵引车、叉车、清障车、洒水车、园林用大型水罐车、救护车、路灯维修举高车、清污车、移动通信车、大功率移动供电车、大功率排水泵、洗消车、排爆车、排爆机器人、运输车、饮食保障车等。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医疗救护、防疫、建筑施工、交警、路灯管理所、市政工程公司、园林管理处、矿山救护队、地震救援队、海事救援组织、消防器材装备生产和销售公司等。

二、民用设备用于灭火救援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调集民用设备难度大

目前民用设备用于灭火救援的现状仍处于被动管理局面,调度难度大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企事业单位怕影响施工,不是说设备在外地施工去不了,就是说设备坏了不能去;还有的企事业单位怕麻烦、怕承担责任,本来有设备说成没有设备等。针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这种拒绝、推诿、拖延的做法,让政府和消防机构束手无策。

(二)调集民用设备随意性大

出现的重特大火灾、地震、泥石流、坍塌等突发事故时,政府或消防部队到场后,发现需要民用设备增援,指挥员才命令指挥中心调集民用设备到场,可指挥中心并不知道哪个单位有什么设备,使用性能又怎样,更不知道调动哪个单位的设备最近、最快,就随意打电话联系,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联系上的设备调集到场,由于“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出现了不是到场速度慢,就是灭火救援接近尾声才到场等问题。

(三)调集到达现场的民用设备使用率不高

从目前需要增援民用设备到场情况来看,只要现场需要就盲目的将民用设备调集到场,由于民用设备事先没有进行适当的技术改造,如大吨位园林用水罐车和道路洒水车的出水口与消防车水罐车接口不匹配,无法连接;有的民用设备自装燃料不足,性能不佳,用了十几分钟就抛锚等,造成了到场的民用设备使用率不高的问题,不但没有发挥民用设备的最大效能,而且造成了现场混乱,影响了灭火救援的速度。

(四)参战队员实战经验不足

调集到现场的参战队员大都是首次接触救援现场,对抢险救援的实战灭火救援技术、程序、行动要求、安全等内容可以说一知半解或经验不足,到场后束手无策,不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再加之参加灭火救援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参战队员对此也心存担忧,虽然通过各种手段把民用设备调集到现场,但参战队员缺乏勇敢顽强的精神,遇到险情退缩不前,甚至有的参战队员找理由撤出救援现场,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正常开展。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

《消防法》在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等条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或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救援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调集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和组织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的规定要求,然而在《消防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没有牵头部门负责制定与《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相配套的调集使用民用设备相适应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对民用设备没有事先注册登记和制定调集使用预案;并且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监督管理机制不落实;同时,调集使用民用设备的费用、优抚待遇悬而未决等,都是造成民用设备调集难度大、指挥不灵和调集临时性、随意性大等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民用设备改造费和维保费归属不明确

造成调集到现场的民用设备使用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牵头部门制定适用于灭火救援民用设备技术改造的标准,并且改造的归属也不明确,出现各自为战,只是满足现有民用设备的现状,急用时调集到现场的设备能否使用,没人管没人问,极大的影响了设备使用率;二是改造设备的费用以及维护保养费用由谁承担,成了制约民用设备能否走向依法管理轨道和提高使用率的瓶颈。

(三)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意识不强

在宣传贯彻《消防法》的过程中,没有针对性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消防法》和实战灭火救援技术、程序、行动要求、安全等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消防机构没能及时组织相应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特别是没有对参战队员进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政治思想教育,致使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消防法》第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不熟悉、不了解,认为灭火救援是消防部队的事,于己无关。所以,当政府或应急救援部门在调集民用设备时,便产生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感不强的推诿现象,灭火救援工作不积极等问题。

四、依法注册登记管理民用设备的对策

(一)加强依法办事程序,提高调集能力

注册登记管理民用设备工作的实施,首先,必须依据《消防法》,以省级政府名义,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牵头,联合相关各部门编制《关于依法注册登记管理民用设备拓宽灭火救援装备来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次,市消防机构按照省级政府《规定》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与《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四十五条第六款:“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同时“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九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以及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的规定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相配套的《市级民用设备用于灭火救援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根本上解决调集民用设备无实施细则和调集费用悬而不决以及调度难度大、指挥不灵等问题,做到调集民用设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不断提高调集的能力。

(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高参战队员的救援素质

由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具有“双重身份”,既要完成本部门和本企事业单位的日常事务,又要随时担负起灭火救援“准军事化”的任务,所以,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消防法》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其明确完成好民用设备注册登记管理是履行《消防法》赋予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改变过去以为灭火救援就是消防部队自己的事,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同时努力加大参战队员培训考核力度,对所有参战队员进行岗前实战灭火救援技术、程序、行动要求、安全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上岗证书,并每年免费集中培训一次,不断丰富和增强参战队员的实战经验和灭火救援素质。让参战队员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后顾之忧,养成勇敢顽强的拼搏精神,做到遇到险情不退缩,牢固树立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产财产安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加强设备改造和演练,提高民用设备的使用率

一是因地制宜改造民用设备。民用设备主要具备建筑施工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功能,要使其更好地用于灭火救援工作,可根据民用设备的特殊功能,制定设备技术改造统一标准,在不改变和影响民用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的进行适当技术改造,制作成消防专用,并能够方便拆卸的装置或接口,在使用时随时更换或连接。有关设备技术改造费用和维护保养费由当地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采取签订合作协议的办法解决。二是注重实战灭火救援演练。公安消防部队在平时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时,要将所需的民用设备编入演练预案,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设备参加实战演练,通过演练提高这部分力量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水平,以提高民用设备的使用率。

(四)加强管理软件开发和注册信息数据录入,规范注册登记制度

在开发软件时应坚持因地制宜,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开发软件系统要与现有的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制式相匹配,移动互联网GPS定位可借鉴社会上成熟软件系统,做到经济适用,安装简单,操作快捷,维护方便,功能齐全等;特别是对注册信息数据录入,要严格按照注册登记范围、类别和内容,将采集的注册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市(县)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中。同时将注册信息打印装订成若干册,分发到市(县)级政府应急办公室、企事业单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度指挥中心、指挥车以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装备档案室等,作为实战和存档时使用。

(五)加强监督考核管理,健全相互制约机制

注册登记民用设备管理要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避免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现象发生,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消防机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协同配合的全方位、无缝对接的组织机构。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急用时抓一下,不用时放一阵的重用轻管和急功近利的不良做法,要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相互制约机制。一是各级政府要将落实《规定》和《细则》内容,纳入到考核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二是省消防机构负责民用设备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纳入到对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全年消防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三是各级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部门所管辖单位的监管力度。注册登记民用设备是一项动态性的管理工作,要逐步使注册登记管理民用设备形成年初有计划,季度有督查,半年有讲评,年底有考核验收的长效监督机制。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把注册登记民用设备管理和在灭火救援实战中做出的成绩与领导的晋升提拔挂钩,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业绩和评先争优的重要依据及优先条件。

综上所述,在加快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建设步伐的同时,高度重视对民用设备注册登记的管理,不断探索和完善注册登记的管理新方法、新模式,充分发挥民用设备“一机多能、一车多用”的特殊作用,使其逐步成为一条有效拓宽消防灭火救援装备来源和圆满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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