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矿鼠”无处遁形——沁阳市打击非法采矿小记

2014-08-15 00:51崔伍
资源导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立案查处沁阳市马某

□崔伍

今年以来,沁阳市对非法采矿行为坚持做到露头就打,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够上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让非法采矿者付出大的代价,形成了让“矿鼠”无处遁形的局面。

为做到对非法采矿活动早发现、早制止、早立案、早查处,该市国土资源局实行了“五定”方案,即定区域、定人员、定硐数(沟数)、定职责、定责任,将矿区划分到各矿管人员,责任到人,要求矿管人员对一类巡查区每天巡查一次,二类巡查区每三天巡查一次,并建立巡查台账,不得超期巡查、不得隐报瞒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并逐级上报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公开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涉矿基层所所长的手机号码等,要求做到全天24小时开机,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矿问题,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处置。市局成立由一名副局长任组长的矿山巡查督导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涉矿乡所的巡查记录、巡查台账、案件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发现的严重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追究责任。截至目前,该局共制止非法采矿行为21起,立案查处8起,暂扣铲车、挖掘机等采挖设备8台。

沁阳市常平乡张老湾村村民马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沁阳市常平乡老马岭村大山地矿区非法开采铁矾土矿,共采挖铁矾土矿500吨,并以每吨50元的价格售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沁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河南省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马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马某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没收非法所得25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关规定,对于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由执法监察科负责协调,及时给予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发挥震慑作用。今年以来,该局共移送非法采矿案件5起,追究刑事责任5人,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作者单位:沁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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