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挖土触红线 破坏耕地吞苦果

2014-08-15 00:51陈海
资源导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涉嫌犯罪柏树最高人民法院

□陈海

6月9日,汝阳县柏树乡石门村村干部李某因非法破坏耕地,被汝阳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14年年初,汝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村干部职务之便,擅自在柏树乡石门村村北汝嵩路北侧占地20.78亩非法取土。该局立即立案调查并向李某下达停采通知书。在调查期间,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百般抵赖,拒不承认违法事实。为此,2014年3月该局特申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李某破坏耕地行为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非法占用耕地取土面积达20.78亩,其中基本农田14.64亩,一般农田6.14亩,已涉嫌构成破坏耕地罪。该局为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者的嚣张气焰,依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1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及《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将此案移送汝阳县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认为李某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巨大,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破坏耕地罪,依法批准将李某逮捕。目前案件已移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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