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类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河南担保企业的民间担保业务

2014-08-15 00:46丁慧敏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民间融资监管

丁慧敏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 450000)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紧缩银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加突出,担保企业由此获得巨大的生存空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贷款总额,中小企业借贷业务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风险, 因此规模化的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普遍缺乏动力,而民营担保企业的出现,弥补了中国金融生态链的这个缺失。

早在2002年底, 河南第一家担保公司就已成立,而行业真正取得快速发展是在2007年以后。据河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数据显示,2007年, 河南省仅有担保机构100 多家;到2008年年底,发展到318 家,注册总资本金为83.9 亿元;2009年,已经有600 多家;而截至2010年年底,经河南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各类担保机构已达1640 家,注册资本总额达(570)542 亿元,平均每年以超100%的速度增长。 占全国担保公司数量的四分之一,从业人员约有4万人。

郑州市的担保公司的发展状况可以说是河南整个担保行业的缩影。 因它基本上占据了全省担保公司的半壁江山。 2010年1—11月, 这些担保公司为全市4300 余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5100 多笔, 累计担保余额有180 多亿元。

一、全国类似担保的民间借贷形式

全国类似担保的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 一是以江浙为代表的地下钱庄模式, 二是以青岛为代表的中介模式,三是以郑州为代表的担保模式。三种模式尽管各有长短,但发展都非常迅速。

1.地下钱庄。

江浙地下钱庄模式的形式是公司吸收存款, 再通过公司运作放款。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出现了这样一些民间金融组织, 它们通过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然后靠放贷来获取利润。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发现, 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期限以6 至12个月居多。

目前,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

2.青岛模式。

青岛模式的特点在于“中介”,多数公司自己不吸钱,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和专业化服务,也不对贷款服务提供担保。 以青岛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为代表。青岛五色土公司成立于2003年,目前已经在上海、东营、济南、徐州、无锡、苏州等地建立分支机构。

其主要运作过程为:如果放款人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合同,然后到房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完手续后,放款人就会直接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前期,公司会对借款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以及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如果将来贷款出现风险,放款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如借款人还无法还款,可以拍卖借款人房产抵债。

针对法院诉讼追债周期漫长,以及一套房拍卖困难的问题,放款人可以选择耐心等待,也可以将贷款转让给其他投资人——主要是指五色土公司,公司将归还放款人本金。

据工作人员介绍,五色土模式下的公司仅是投资咨询类公司,只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即可营业,不属于贷款公司,也没有相对应的监管机构,对风险的预防主要靠公司自律,看公司评估风险和把控风险的能力。

3.郑州模式。

以郑州为代表的担保公司模式则是对江浙模式和青岛模式的继承和创新。 特点有三个:一是“一对一”, 就是指一对一安排放款人和借款人对接; 二是“不摸钱”,放款人直接付钱给借款人;三是“担保代偿”,指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将由担保公司无条件代偿。

“郑州模式”扬青岛模式之长,避江浙模式之短,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放款人的资金安全,还规避了法律风险,是全国民间借贷领域的重要代表,也获得了业内普遍认可。

但遗憾的是,在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问题的同时,我国担保行业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并逐步演变成为行业危机。

1993年至2000年,担保行业在探索中前行,整体发展缓慢,担保公司数量少,股本结构主要为政府出资;2001年至2007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民营经济大潮席卷,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民营资本开始注入;2008年至2010年,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生存异常艰难,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但同时出现大量 “异化”现象;2011年以来,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工作普遍展开。

2007年至2009年,成为担保业的蓬勃发展期。目前,国内已有6000 多家担保公司。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信托行业由于自身发展定位不清和行业监管滞后,相继曝出违规吸储、资金链断裂等各种问题,整个行业由此进入规范整顿阶段,担保企业数量出现急剧下降趋势,与此同时单个担保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规范性得到稳步提升。 但是以前行业中存在的隐患逐渐暴露出来: 资金链出现了裂痕——知情人抽身——崩盘。 接着当地涉及范围较广的治安事件发生。

现在郑州不少担保公司为了牟利,违背了上述三原则。比如,有时候借款人所需资金比较大,而单一放款人无法满足, 担保公司就会推出“联合理财协议”——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资金会比较安全,但“一对多”时风险将大增。

还有不少担保公司,违规吸收客户资金,也违背了“不摸钱”的原则,这已经无异于江浙的地下钱庄模式,风险更大。

民间担保的发展,牵涉千家万户,一旦出现状况,将危及社会稳定。 十几年前的百花、三星非法集资案还历历在目,若行业和监管部门不能以史为鉴,早日将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任何一家担保的问题,迟早会衍变为一场行业危机而伴随的是群体事件的发生。

二、河南担保类企业在民保经营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1.担保企业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

什么是担保类企业?具有为个人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专业机构,通过有偿担保出借自身信用风险担负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

担保企业的业务根据担保的资金来源不同,把担保企业业务分为银行担保和民间担保。两种担保的业务模式基本相同。 银行担保这一块儿业务发展较早,法律方面比较完善;业务流程比较严格、规范;信用评级体系完善;掌控风险能力较强。

另一块儿,民间担保企业的发展环境目前就出现了诸多问题:

担保企业准入门槛低。 按照2010年11月15日郑州市政府发布《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把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提高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冠以‘河南省’或者‘河南’ 字样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 亿元”。单从数字上看不低,相对于一般公司的设立注册资金条件还高,但是担保企业是准金融性企业,风险较大。 除此之外担保企业还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 有的投资担保公司频繁地变更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政府监管部门对担保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无法有效监控。

另外,担保企业无相关资质。 很多代办执照的公司根本就不需要申请者提供这些资质,只需付办证的钱,就可以一步到位。

2.经营管理不规范,违规业务普遍存在。

(1)法规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企业准入、 退出基本规则;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企业合法财产安全的保障。

在业务模式上,有部分融资担保公司背离了河南担保行业的模式规则:“一对一”“不摸钱”和“透明操作”的原则。 有时候单一理财客户的资金不能满足单一资金需求时,而单一放款人无法满足,担保公司就会推出“联合理财协议”,就是多位借款人和用款单位只签署一份协议,尽管抵押权人一栏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空白处会有很多人的名字。违反了郑州模式。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资金会比较安全,但“一对多”时风险将大增。 2010年年初出事的金邦担保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一对一”成了“一对多”;让投资客户和融资客户之间划转资金, 变成了钱走融资担保公司的账户,“不摸钱”成了“要摸钱”;不向投资客户如实描述融资客户的贷款用途和抵押物情况,“透明操作”成了“浑水摸鱼”。 在这种情况下,当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非常容易地集聚起大笔资金时,这种诱惑很难靠个人的道德自律加以约束,那么迎接这种做法的只能是法律。

以河南省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例,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非法集资约1.8 亿元,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均为“80 后”。 (可借用外商投资企业里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挂钩)目前,有的投资担保公司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总经理已经失踪。

(2)担保企业变通经营范围性质,改变政策目的初衷。

诸多担保企业也对高息揽储和高利放贷表现出强烈的兴趣。 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违规操作的情况比比皆是。

“按照规定, 担保公司最基本的利润点在于对贷款企业进行担保,以帮助企业通过银行授信获取所需资金,而担保公司也能够从中收取佣金。 然而,激烈行业竞争下的佣金战以及银行授信门槛的提高,让不少担保公司开始铤而走险,以高回报理财的名义变相吸收存款, 再将资金以更高的利息贷出,赚取高额息差。 ”河南一担保业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显然已经赤裸裸地越过红线。

经营范围性质弥补银行服务缺失项目,主要是对口解决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短期资金流缺乏问题。 而有部分担保公司将房地产公司作为重要的融资客户。 房地产行业是个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它的资金缺口不是百万量级的,甚至也不是千万量级的。一般的民间融资担保公司几千万,最多1亿多元的注册资本,怎么能够支撑起这么大的融资需求? 更何况,房地产业的最大特征就是现金流不佳,还款时总是拆东墙补西墙。 从事这种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尽管这样,最终还可以执行房产, 又加上房产价格仍处在上升趋势,问题还不是太严重。

更严重的问题是担保公司以收取高额保证金或委托理财的方式截留了在保企业的大部分贷款用于投资。 但此后投资亏损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了所在地担保行业一连串风险。

(3)监管机构混乱,未做行业系统管理。监管力度不够,重审批,轻管理。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自此担保机构的监管权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因此,各地监管机构一直不统一,有的是财政厅,有的是金融办,有的则是工信厅下属的中小企业局。

行业管理混乱。 作为具有较强金融性的企业组织,担保行业在我国并没有明确而清晰的监管部门与监管机制。

制度层面,整个担保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仍处于“半真空”状态,虽然2010年3月,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把担保行业划分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 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合规持牌机构,必须有地方金融办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注册登记。 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为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没有准入门槛限制。

从国家层面看,有八个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管,审批权则留给了各省市指定的监管部门,而地方监管部门出于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往往很难严格执行规定,进而导致这种监管体系很难保证监管到位。

再看整个管理体系,重审批、轻监管普遍存在,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设立仅有比如公司营业执照是否合规等常规审核,对其业务开展并无明确监管。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 一是大量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法从银行融资,只能以“金融传销”的形式圈钱,随之出现了非法募资、高利贷等现象。 二是部分拿到牌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与银行工作人员“密切合作”,打着政策的擦边球进行操作。

这边,一些担保公司不时飘过来破产阴霾;那边,另一些公司换张皮接着干。担保行业的这种乱象暴露了行业监管漏洞。

民间担保业的问题, 已经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2010年3月,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对担保行业进行整顿。 此后,整顿风潮席卷全国担保业。

但是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担保业监管机构全国各地不一,而且专业性也不强,监管主要集中在对注册资本金的检查,而对更为重要的担保公司日常是否违规经营却显无奈。整顿风潮能否引导担保业进入规范运行轨道,仍是一个问题。

3.大多未建立风险评估系统,风险意识差。

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主要表现在行业对担保企业评估;企业对借贷人评估;投资人对担保企业、借款人和所参与项目的评估。

行业对担保企业评估。 担保行业的发展,说到底也是信用的发展, 因此担保机构应在自律公约下,增进信用建设, 逐步把担保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强化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才能使担保公司获得合作银行和投资者的信任。

担保企业对借贷人评估。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没有形成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没有适用的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掌控风险能力较差。

投资人对担保企业、 借款人和所参与项目的评估。风险意识差主要是担保企业,还有投资人。目前民间资本充裕且缺乏合适的理财渠道, 如楼市调控、股市低迷,而资金急需出口,同时担保企业却给出了高额的利息——资金方的回报大概在月息1.5%左右,在此情况下, 民间融资成为很多担保公司的最优选择。

作为散户的投资人在签三方担保合同时从不过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只听业务员的单方面介绍,甚至对自己借贷的项目一无所知。他们都忽略了担保业的危险。 2011年6月11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其网站对外正式公布了“首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资格初审合格企业的名单”,合格率不足20%。

4.担保人才比较匮乏,人为风险加重。

河南一家担保公司的业务总监则告诉记者:“我们担保公司的业务员以初中毕业为主, 其实就是做拉单的工作。 ”在此之下,有关担保行业的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同时,行业素质和自律也亟待加强。

目前整个担保行业缺乏富有金融业务知识的员工,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更是缺失,导致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极弱。

三、加强河南担保类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1.完善河南担保类企业地方法规。

完善河南担保类企业地方法规,则主要从金融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入手,以期从源头上肃清担保类企业的主体审查。

民间担保这项业务本身没错,它因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但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既不能把它全盘否定,又要规避这些问题的发生,就是给它设立一些规范,在诚信、公平的环境中进行民间担保业务。

在担保企业设立上铁定门槛。 担保企业是准金融机构,风险较大。 结合全国的经济形势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规定河南担保企业设立的注册资金应与证劵类企业设立的注册资金看齐,要求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提高企业注册资本实力,从入口加大担保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在担保企业的业务经营额方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即不同注册资金规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同, 投资总额随注册资金的增加而增加,共分为四个等次。 以规模定担保的业务范围,以规模定担保的业务量, 如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倍。当然,具体的执行标准应有经济方面的专家、学者及行业经营者共同来论证。

规则规定得越细, 在执行的过程中越有法可依,以此遏制担保企业的经营风险。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严厉的监管无法堵截市场的风险,民间金融与高利贷的泛滥说明了一切。 只有承认民间金融,监管民间金融,制定民间金融规则,才能让中国的市场经济迎来大发展阶段。

2.优化整顿,加强动态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规则的标准引导现有担保企业进入规范运行轨道, 已经发展到无法引导的担保企业只有从行业中“剔除”,稳定和规范担保行业市场,但要做好善后疏导。 对新设立的担保企业按规章制度从严把关。

不仅加强进入时的监管, 更要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管。 有了量化的监管规则,重在执行上,对担保企业进行模块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把郑州担保模式做好,扬青岛模式之长,避江浙模式之短,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放款人的资金安全,规避法律风险,做好全国民间借贷领域的重要代表, 将民间担保继续发扬放大。保持河南担保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稳定的和谐社会。

3.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

加强风险教育和宣传让社会更好地理解民间融资担保这个行业, 让投资客户学会如何甄别合法和非法的业务。

同是投资途径的股市套牢的散户更多,影响更深,涉及的范围更广,但至今仍未发生群体事件,即使发生了争议,也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之争,按照已有的经济法规则解决争端。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风险宣传做得好——“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从另一方面看,担保企业在业务上,应当敬业、诚信,遵守河南担保行业的模式规则:“一对一”“不摸钱”和“透明操作”的原则。及时解决贷款的风险控制问题,其实它是解决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依靠风险控制人员的勤快、认真、负责,多跑、多问、多调查。

4.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成立行业自律性协会。

针对“大多未建立风险评估系统,风险意识差”可建立自律性组织协会。 担保行业的发展也是信用的发展,因此担保机构应在自律公约下,增进信用建设,逐步把担保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强化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才能使担保公司获得合作银行和投资者的信任。

5.与学校联合加大人才的培养。

强化人才的专业素质, 由高水平的金融人才主导公司担保业务。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2]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参见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 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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