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博与言论出版自由

2014-08-15 00:53
关键词:言论底线宪法

马 莉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微博 (Micro-Blog),微博客的简称。2006年3月,美国互联网天才埃文·威廉姆斯 (Evan Williams)推出了推特 (Twitter)——通过手机和互联网向朋友发送短信的社交网络,在这样的网络平台上,用户无须输入自己的手机号码,即可以免费即时发出或接收140字符以内的信息。推特出现3年之后,2009年8月,新浪网在中国第一家推出了微博服务,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88亿户[1],占全国网民总数的56%,微博迅速进入大众日常生活,对许多人的生活习惯及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研究微博的特点及法律规制就十分必要。

一、微博的特点和属性

微博除了具有免费、即时传播、多种信息平台共享,还具有如下明显的特点或属性:

1.微博具有明显的媒体属性,属于“自媒体”(We Media)范畴。媒体是人们借助传播信息的平台和工具。早期媒体主要是报纸、杂志、海报等,即所谓的平面媒体。电子技术产生后,出现了广播,电视技术产生后,电视成为最重要的传播媒体,第一次融声光电为一体进行大众传播,尤其是彩色电视技术,使人们真正实现了“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平面媒体和广播、电视被称为“传统媒体”,目前,传统媒体都受到互联网和“自媒体”的严重挑战。

传统媒体有如下特征:第一,媒体以传播思想和信息为宗旨;第二,有专业的制作队伍,无论是平面媒体还是广播电视,传统媒体都有自己的编辑、记者队伍;第三,有专业的或社会化的技术保障力量,如平面媒体的印刷机构和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射机构等;第四,绝大多数受众不是媒体工作人员,换一句话说,媒体工作人员与受众是分离的;第五,除了综合性的媒体,传统媒体的大部分具有专业性;第六,新闻媒体担负着喉舌的作用,要么是政府的喉舌,要么是反政府的喉舌。媒体的新闻传播要求真实、准确、及时。

所谓“自媒体”,是指在数字条件下,通过电子传播平台,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接,由任意终端提供,由任意终端阅读的信息传播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日志、微博等。自媒体借助互联网传播思想、见解和真相,自媒体的传播者本身也是受众,技术保障完全社会化,由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开放机构承担保障。

2.自媒体借助互联网技术。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自媒体成为可能。无论是“推特”还是“新浪微博”,都是在互联网平台基础上实现的。可以预见,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大多数信息终端将融合,“自媒体”的功能将进一步加强。

3.融言论出版于一体。所谓言论,是指用语言方式表达思想;所谓出版,是指用文字、影像、图表方式表达思想。微博首先是出版,运用不多于140个字符传播信息。但在有些终端,如有的手机,实现了即时语音功能,微博的内容会通过音频传出,这就超出了出版的范畴,属于言论传播了。甄树青教授说:“言论自由的最显著特征是它的口语性。它专指人们采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或说话的手段的自由。口头语言包括谈话、议论、辩论、讲学等形式。人们利用广播、电视、录音等电子传媒进行的谈话、议论、辩论、讲学等,也属于口语范围,是在运用言论自由。”[2](P41)按照甄树青教授的说法,微博无疑属于言论的范畴。

微博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法律调整的复杂性。

二、微博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微博造谣事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和相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必须对微博进行法律调整。由于微博问题的复杂性,对微博的法律调整需要综合对传播媒体、互联网、言论出版法律调整方式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1.必须遵守言论出版自由法律规范。言论出版自由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民主国家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因为人民行使主权必须能够自由表达,在选举中,人民必须自由表达对候选人的肯定与否定;在人民选举出政府后可以自由地对政府做出批评和建议;当人民发现自己选出的政府不能恰当地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利时,必须能够及时地表达罢免政府的意愿。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人类历史上最先通过宪法的形式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剥夺言论自由。”但是当资本主义从自由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之后,资产阶级发现绝对的个人自由是行不通的,因此,出现了社会法学派,倾向于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法律限制,使个人权利和自由回归本位,还是美国,“在1919年以及后来的若干年中,最高法院在大法官奥利佛·霍姆斯的领导下,坚持裁定削减美国社会言论自由原则的立法行动可以是合乎宪法的”[3](P22)。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确立了“明显而即刻危险”的限制原则,霍姆斯大法官说:“最严格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并不保护一个人在剧场不真地呼喊失火并引起惊慌。一切与言论自由有关的诉讼案件,其问题是要判断使用的话语是否发生这样的环境情势中并具有这样的性质,以致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而造成国会有权防止的实质性罪恶。如果具有这种危险,那么国会便有权予以防止。”[4]实际上,自从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之后,言论出版自由就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概括地说,主要有这么几方面的限制:言论出版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言论出版自由不得妨害善良社会风俗;言论出版自由不得妨害公共安全;言论出版自由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所以公民发微博作为言论出版自由的一部分,应该尊崇这些限制。公安机关对利用微博造谣和网络恶炒者秦志晖(“秦火火”)和杨秀宇(“立二拆四”)等采取的法律行动再次告诫人们使用微博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2.必须遵守新闻法律规范。微博从本质上具有大众传播的属性,尤其是通过微博对人物、事件的报道、评论 (包括转发)都具有新闻的属性,所以微博的使用者必须遵守新闻法律规范和新闻从业道德。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微博的发出必须真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不能出现差错。转发者必须在辨明真伪的情况下方可转发,否则应与发出者一起连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必须遵守互联网使用规范。互联网是信息时代的最重要标志,微博是利益网络平台的信息次生产品,所以微博用户必须尊崇互联网使用规范。2013年8月10日,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在北京召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与网络名人们进行了交流,与会者达成共识,认为要想保证我国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必须共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真实性底线等“七条底线”。“七条底线”的本质是法律和道德底线,因为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所维护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遵守言论出版自由、新闻法律规范还是遵守互联网使用规范,对微博的法律调控应着眼于在保障公民合法使用微博,享受自媒体带来的便捷的前提下,确保微博的使用不损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不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侵害商业秘密、不损害公序良俗。微博的使用者最好能传播正能量。

三、国外对微博的法律管控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微博在给大众传播带来革命性变化的同时,也容易产生网络暴力,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或伤及无辜。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对微博实行了较为有效的法律管控。但由于微博是新生事物,且涉及海量的微博人群,因此,目前尚无一个国家的微博管理法律制度完全成熟,但美国、印度和韩国的管控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美国是信息技术的诞生地,也是最早对网络和新媒体实行严格管控的国家。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反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惩处计算机欺诈和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修订。2010年2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网络安全法》,授权总统可以“宣布网络安全的紧急状态”,允许政府“关闭或限制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网络”。美国国会还陆续通过了《保护网络资产法案》、 《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将更多的监管互联网方面的权力授予总统和联邦政府。2011年又分别发布了《可信网络空间身份标识国家战略》和《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美国司法部还要求国会修改相关法律,有利于起诉在网络上提供虚假信息来损害他人和国家、社会利益的人。

印度是亚洲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12个为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立法的国家之一。2000年,印度就颁布了亚洲第一部《信息技术法》,2001年又在有印度“硅谷”之称的班加罗尔市成立亚洲第一家专门的网络警察局。2008年印度修订《信息技术法》,规定对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传播手段破坏印度领土主权、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和单位严加惩处,最高可以科处终身监禁。

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6年,韩国国会《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后经多次修改,规定韩国日均访问量超过10万人次的网站都要实行实名制,网民必须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输入后才能登录,促使网民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减少网络欺诈、诽谤和虚假信息传播,提升网络可信度。当然,实名制也存在效果不完全理想,网络使用人个人信息容易泄露等问题。因此,从2011年年底开始,韩国考虑禁止网站收集用户身份证号码,反思在线身份验证制度。

四、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

我国仅从宪法层面对言论出版自由进行一般法律保护,由于我国没能建立起有效的宪法监督保障机制,宪法的条款并不进入诉讼环节,在新闻出版、互联网使用等方面尚未制定系统的法律。目前能够规范人们微博行为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等法律规范中,大量涉及网络媒体调控的法律规范仍然是部委规章,立法层次低,有的屡遭违宪职责,权威性不够。为了更好地规范微博及其他新媒体、自媒体法律行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

1.尽快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保障机制,把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落实好。各国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并不比我国的多,为什么我国落实得不到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把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的机制,公权力侵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事情经常发生,甚至还出现了因报道批评县委书记,警方进京抓记者的骇人听闻的事件[5]。因为任何权利都是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宪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也就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做好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衔接工作。微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事犯罪行为。要想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微博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尤其要搞好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3.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微博乃至其他互联网证据保全中心,保留当事人微博信息及其他网络证据,为追究不负责任的微博言论提供证据帮助。

4.提高新闻、互联网立法层次,为保护微博及信息技术发展,保障新媒体时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更好地打击侵权行为提供更好的法律武器,改变调整微博及其他新媒体传播活动主要靠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不利局面。从理论上说,法律总是对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有利的,我们大可不必担心制定出来的法律有这样或那样的欠缺。

总体上说,微博是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在给我们提供了诸多的便利的同时,也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提出了挑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微博,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使得微博从毁誉参半中走出来,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发展提供正能量。微博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与科学技术的任何进步一样,只有我们管理得当,它就会造福于人类。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207/t20120723_32497.htm,2013-07-18.

[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4]李丹,任东来.霍姆斯、查菲与言论自由的司法审查标准[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1).

[5]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当地警方进京抓记者[N].中国青年报,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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