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2014-08-15 00:53陈志英
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权制约

陈志英

(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9)

宋王朝既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也是一个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统治的王朝。与此相适应,宋朝司法制度较唐代大有进步,呈现出鲜明特点,诸如: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审判权分散行使,强化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建构等。宋代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活动一直是人们十分感兴趣的重要话题,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独特设置为中国法制史学界或者宋史学界的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素材,成为宋代法制史研究无法回避的课题。陈玉忠教授的专著《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在2013年8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在此之前,不论是中国法制史学界抑或宋史学界尚无专著和专论性的论文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进行系统研究,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开辟了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新视角。纵观这部著作的结构与体例可以看出,该著作史料丰富,论证严谨,结论正确,结构眉目清晰,语言通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尤其是史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使该书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宋代审判制度学术著作的鲜明特点。

一、较高的学术价值

宋代是我国古代继唐朝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重视刑事审判活动是宋朝各代皇帝的共性,从一般层面上来看,尽管宋代刑事审判制度仍没有摆脱中国古代封建审判制度的藩篱,但由于宋代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又使其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鲜明特色。宋代统治者不仅重视司法,而且注意制度建设,有些制度的设计具有创建意义。《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具有以下学术价值:

1.对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做了进一步揭示。宋代建国之初,宋太祖、宋太宗对五代以来统治者内部的篡权之风甚为担忧。为防范其重演,宋太祖在即位以后,于政治、军事、财政、经济诸方面采取了达到中央集权的系列措施。可是说,宋朝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使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宋代的范祖禹看来,只有宋朝的法律,才使得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官员的权力都相互制约和均衡,中央权力的行使达到迅速而灵活的境地。由于宋代官制本身的复杂设置,使得后人长期以来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缺乏应有的关注,更有学者将其视为官僚机构重叠臃肿的表现。应当说,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的设置在防止刑事审判权的滥用以及防止刑事冤案的发生方面的确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深入而系统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掌握这种制约机制设置特点,而且更有助于探寻宋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独特之处。

2.作者对宋代刑事审判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做了进一步梳理和界定。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审判权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审判权有着显著的不同。尽管审理和裁判也是宋代刑事审判权的基本功能,但应当看到,宋代刑事审判权并不具备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被动性、中立性等特征。行政机构同时兼理审判职能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同样,审判权和行政权在宋代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分,严格来讲,宋代的审判权就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并非类似于现代社会公权力体系中的一种独立权力。宋代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区别是由于行政权力体系内不同职责划分的结果。在中国古代,行政机构在体制上往往采取分散式设置的制度设计,这一机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与此相适应,作为行政附属的审判职能也就必然要求由多元机构来分散承担,宋代也不例外,作者通过对刑事审判权行使的外部权力关系和环境的考察,阐释了宋代行政权对刑事审判权进行制约的逻辑基础和这一机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相互关系,而作者所界定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其实正是这种权力体系的具体展开。

3.作者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特点做了进一步探寻和总结。这一机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设置具体制度,实现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效果和制约的意义,这些制度主要有:对刑事审判权进行分散行使,强化皇权以及监察权对行使审判权的控制与监督,在刑事审判权运行的过程中确立相关制约机制。在宋代刑事审判权的诸多制约机制中,鞫谳分司始终是宋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譬如,在案件的实际审判阶段,审讯犯人者不得同时又是检法议刑者,二者不能兼任。某位司法审判官员被任命为一州的录事参军兼司法参军,这位司法审判官员的职责除了主持州院事务,还可以担任案件的检法议刑工作。在实际审判中,如果这位官员被派去审讯犯人,依据鞫谳分司原则,这位官员便不得同时再担任同一案件的检法议刑工作。通过这种分工可以有效防止审判权的过于集中。另外,刑案复审制度的特殊设置有助于达到上级审判机构对下级审判机构进行有效制约的目的。同时,刑事审判权又进一步受到皇权的有效控制。由于相较于前朝,宋代的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其在刑事司法审判上的体现便是皇帝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其对司法权尤其是刑事审判权的控制。二是加强审判官员责任制度建设,实现对审判官员的有效拘束。宋代审判官员责任制度与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设计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这种制度的建构为有效惩处违法犯罪的审判官员提供了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对宋代刑事审判官员所产生的规制作用主要是体现对审判官员处理刑事案件的意识和行为的约束,可有效防止刑事审判中滥用审判权行为的发生。宋代所确立的审判官员责任制度其内容非常全面和具体,基本上涵盖了刑事审判的各个程序和环节。

4.作者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效果进行了客观评价。作者认为,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置确实使不少刑事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当然也不能否认,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本身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造成刑事审判程序效率低下的弊端。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增加了刑事案件多次在不同审判机构之间移送次数,这种机制虽然有助于体现慎刑的精神,但同时却造成审判时限的延长,从而严重降低了审判程序的效率。二是刑事审判中的人治色彩更加明显,这种人治色彩的强化必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1](P105)。应当说,作者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客观分析,对于当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鲜明的研究方法与特点

应当说,中国法制史学界以及宋史学界运用政治制度史、法制史、司法制度史等的相关原理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相关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形成了一些有一定学术影响的观点。但这些研究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研究方法比较单一。学界以往的研究大多注重史料的发掘和史料在研究中的运用。这实际上是一种叙述性研究思路。这种研究思路和方法尽管可以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史实保障,描述相关史实的历史原貌,但却很难形成理论上的突破,因为任何理论创新在一定意义上是多元研究方法的共同运用和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正确理论的形成也往往需要多维研究方法的论证。在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问题进行研究时,运用史料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解读,同时,需要运用相关原理尤其是政治学与法学原理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比如,对于宋代刑事审判权受到行政权、监察权制约的原因,如果仅运用考据的方法进行研究是很难形成令人信服的学术观点的。二是中国法制史学界和宋史学界对宋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尽管内容比较广泛,而重点却并不十分突出,特点也不够鲜明。对宋代司法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并没真正描述出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有鉴于此,《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作者以宋代史籍和今人相关论著为基本参照,做到了传统史学考证方法和现代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原理的有机结合,通过叙述与解释以及评价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对研究对象的研究达到深入而系统的目的。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一书以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所涉及的具体制度的考察和分析为主要框架,以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实践运行态势为基本脉络,在研究方法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1.立足于宋代刑事审判相关问题产生的时代背景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相关问题进行评价。以“同情和理解”的心境与之对话、交流,突出发掘研究对象所独具的魅力以及价值;同时从发展的角度,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系统考察、分析,注意了相关问题的历史沿革。

2.在研究方法上,对史学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的结合进行了有效尝试。一般而言,史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其研究往往融合了政治、经济、社会的诸多层面,难以一刀两面划分类别,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史料的新解释与发现,历史研究的焦点的变化,仍有其脉络可循。在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问题进行研究时,考据和原理分析的方法各具有不同的功能。史学的考据研究方法实际上是通过对诸如史实和制度考订对其进行实证探讨。而通过法学原理来阐释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特点则属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客观地讲,实证研究尽管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但它不可能包办史学研究的所有事项,更不可能替代其他研究方法的应有作用,理论上的阐述也离不开翔实的史料考证。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研究既属于史学研究的范畴,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的问题,因此,只有采取综合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才有可能揭示该制度机制的内在特点和相关意义。作者通过史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知识的综合运用充实和拓展了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内容。

3.在研究过程中做到理念分析和制度考证的结合。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界和宋史学界对宋代刑事审判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刑事审判制度的考证,在对制度设计背后所蕴含的相关理念的探讨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此研究尽管能透视出宋代刑事审判制度所呈现的历史状况,却不能回答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宋代刑事审判权制度制约机制研究》的作者在研究过程中,以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为切入点,通过对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理念的深刻分析为制度考察和制度评析奠定理论前提,这也是为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具体制度的深入研究所做的理论铺垫,这种研究路径可以说是对宋代刑事审判制度乃至宋代司法制度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的一种新突破。

4.在研究内容上的创新。作者不仅对刑事审判制度内审判权制约机制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同时又从宋代权力关系的角度研究了皇权、行政权和监察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问题,作者这种研究内容上的丰富与创新对于今人了解宋代司法制度甚至政治制度的特点,客观公正地评价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另外,将宋代士大夫的忧患意识作为宋代强化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思想基础之一进行研究应当说也是作者的一种创新。马克斯·韦伯在研究近代法之合理化的过程时认为,法律的发展在受经济条件及权力结构影响的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在世界上各个法系传统形成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名流”作为该传统中法律文化的维系者,其活动及有意识的创造将直接导致不同类型的法律传统模式的出现[2](P52)。作为一个政治群体的宋朝士大夫的政治主体意识与宋代之前的朝代相比已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这些宋代士大夫对国家、社稷有着汉唐士大夫所未有的高度认同感。有宋一代士大夫的忧患意识显得十分突出。总的来说,宋代士大夫熟悉政治和本朝故事,对国家和人民有很强的责任感,一般来看,对国家兴衰、社会治乱的关注是宋代士大夫的忧患意识的集中所在。但同时由于司法审判与民生休戚相关,因此,刑事司法审判及其审判质量问题同样也是宋代士大夫所关注的焦点,由宋代士大夫的忧患意识所衍生出来的法制思想对于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建构以及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贯彻无疑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需进一步探索的有关问题

就宋代刑事审判权的研究而言,关乎体制内的内涵似乎已经出现了众多的研究积累,即制度层面的探索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达到较高的境界。然而,体制外的论题却很明显存在诸多欠缺,作者似乎强烈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提出了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这一问题。由此可见,作者的眼光是犀利而睿智的。

相对于“实”的选题,作者对问题的研究又存在“虚”的一面。而正是这一点成为《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一书的特别之处,作者从宋代刑事审判多元化的前提入手,较为详细地剖析了宋代皇权、行政权、监察权对刑事审判的制约。所有这些似乎都很难用纯粹意义上的制度来加以涵盖,其表现更多的是所谓的“影响力”和“权力”的直接或间接介入,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属于某种无形的力量。毫无疑问,无论是来自何方的何种“权力”,都会使某些刑事审判产生某种程度的变化。书中列举了宋代诸多刑事审判的案例,对当时刑事审判的“变量”进行了适当的探索,进而展现了宋代法制活动丰富多彩的内涵。另外,作者对宋人的理念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慎刑制度的影响,这在宋代司法过程中显然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显而易见,该著作的“务虚”实际上是要补充和加强“实”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一书的写作是成功的。

然而,刑事审判权体制外的介入是需要某些必要条件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人”的因素。通过《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一书的研究思路可以看出,作者将重点放在了“权力”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而忽视了“人”的作用,也就是说,对干预刑事审判的前因后果缺乏应有的研究,如宰相何以要介入刑事案件的审判,这其中存在复杂的背景,这应当是今后需要下力气加以解决的问题。

[1]陈玉忠.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5卷·宋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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