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死亡

2014-08-15 00:49方和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1期
关键词:居住地行政部门工伤

案情

2011年7月20日,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的张某,当日加班工作到21 点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2 时10 分在回家途中被一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

争议焦点

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死亡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而下班后1 个小时才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性质不应认定为工伤。张某亲属及律师认为,张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死亡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认定结论

张某务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审裁,裁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符合法规规定,维持了该行政行为。

案例评析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时有发生,且情况各异。在时间方面,有提前上下班、正点上下班和延迟上下班;在路线方面,有必经路线、较合理路线和不合理路线;在居住地方面,有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情况较为复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只要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合理的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核查后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一是用人单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成立,张某加班到21 点下班的客观事实确定;二是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非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三是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是骑自行车在下班回家的必经路线上;四是公司提出张某下班从事个人事务1 小时后才发生交通事故的置疑,无客观证据证明而是主观分析判断。因此,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是符合法规规定的,两级人民法院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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