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08-15 00:49川人社办发2014146号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8期
关键词:会同社厅社会保险费

川人社办发〔2014〕14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34号)精神,现就做好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市(州)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

(一)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2.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证明;

2.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3.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

4.缓缴、补缴申请表。

(三)审批程序

1.在市(州)级及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报。

2.参保地县(区、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县(区、市)参保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州)人社局、财政局进行复审。

3.市(州)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市(州)本级参保企业的审核和县(区、市)报送企业的复审工作。其中,符合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缓缴条件的企业,由市(州)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出具缓缴批复;符合养老保险费缓缴条件的企业,市(州)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批,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在5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企业出具缓缴批复。

4.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向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企业出具缓缴批复。

5.缓缴养老保险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进行深入核查。

二、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多的市(州)在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统筹地区要完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下浮。

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市(州)降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市(州)人社局会同市(州)财政局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1.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起始时间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复时间。

2.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4.市(州)人社局和财政局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批复的缓缴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的情况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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