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标人预防串通投标的措施

2014-08-15 00:42李旭梅
山西农经 2014年2期
关键词:串通招标人投标人

□李旭梅

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对其防范措施提了几点简单的建议,以供参考。

1 串通投标的概念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及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人员之间,通过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内定中标人后参加投标、轮流中标、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非法取得或者泄露保密信息、倾向性的评审等手段,规避竞争、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串通投标有投标人中标后,给予参与串通投标的相关人员一定的好处,共同分享利益。串通招标严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同时也助长了腐败现象。

2 串通投标的形式

2.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背招标的竞争性原则,严重侵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2.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在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形式有:招标人提前泄露有关招标投标的保密信息;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报价;帮助投标人撤换、修改招标文件。

2.3 投标人与评委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因为农业项目具有特殊性,专家的范围较狭隘,从而投标人对这个领域的专家都较之熟悉,还有就是评标委员会的人员被提前泄密,导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委有意识的给一些投标人打高分,压低被排挤的一部分投标人分值。

3 招标人预防措施

上述这些行为都使得串标的投标人比其它投标人获得更多的信息,提高了在投标过程中的竞争优势,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原则,背离市场竞争机制,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制止,事前防范。

3.1 预防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防范措施

3.1.1 设置最高限价。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三家以上才具有竞争性,所以投标人串标会有两个单位陪标,而陪标单位的所有费用都由该投标人承担,并在中标后给予陪标人相应的利润。但这一系列的费用最终都要体现在投标报价中,因此,串通投标的报价一般都比较高。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可以有效挤压串通投标的报价空间,迫使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放弃串通投标,或者为了串通投标的成本,减少串通投标的人员数量,降低串通投标的危害性。

3.1.2 避免在投标人名单的信息泄露。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为了便于与投标人代表联系,一般要求投标人代表登记单位名称、邮箱、电话等的相关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放在一张纸上进行登记,后来的投标人很容易看到前面已经购买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泄露了潜在投标人的联系方式,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了信息渠道。因此,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空白纸上单独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同时督促投标人尽快离开现场,避免其在发售现场聚集,防范其相互联系。

3.1.3 减少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及现场答疑的应用。现场答疑、踏勘、召开投标预备会都要投标人相互聚集统一进行,也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组织进行,这就为潜在投标人相互结识串通投标提供了平台。因此,建议适当减少现场踏勘,对于必须进行现场踏勘的,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现场答疑可以以函告、澄清的方式将需要说明的信息直接送达所有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等的潜在投标人,减少为投标人提供聚集结识、串通投标的平台,同时也满足了踏勘、答疑等问题的解决。

3.2 预防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的措施

3.2.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尽量采用标准文本。在实践中,投标人会多次与招标人接触,有的招标人、工作人员难免会被投标人收买,为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从而排斥一部分投标人参与,降低了招投标的竞争性。《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标准招标文件,为了预防投标人与招标人在这个环节串通投标,投标标准文件尽可能采用行业、地方标准范本,减少招标文件制作的随意性。

3.2.2 适当缩短开始接收投标文件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间隔。根据招标投标法有的关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同时也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所以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内,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行为,招标人会利用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时了解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的重要信息,并把这些信息泄露给与其串标的投标人,以帮助该投标人及时地修改投标报价等一些竞争性的内容来提高其竞争能力。因此,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规定的开始接收投标文件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一般根据投标人的数量多少来定,但在一个小时内最好。在一个小时内,招标工作人员很难了解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即使了解,投标人也未必有时间来修改其投标文件。

3.3 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串标的防范措施

3.3.1 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代表。在工作中,招标人代表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派,被指派的招标人代表在一个专业范围内只有少数的几个人,这就导致这些工作人员参加评标的确定性要远远高于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投标人更加容易集中力量买通这些工作人员。因此,招标人适当培养和吸收更多具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代表,组建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名单,在抽取评审专家的同时在这份名单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

3.3.2 适当增大评标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数量,做好评标工作。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通过增加评标专家数量的方式,稀释被买通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评审意见。另外,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委派监督人员全程监督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在实践中,投标文件很厚很多,为了提高评标效率,评标时,评标专家不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都进行详细的审查,而是按照分工,一位专家看评分项的一项或每位专家看一本,初次评审后,再按照评标规则由其他的评标专家复核,如果评标专家可以自主选择初次评审的投标文件,则被买通的评标专家势必会选择与其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评审时对其做出倾向性的评审意见。所以,针对这一现象,如果招标人按照这种模式评审投标文件,则最好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初次评审的投标文件,降低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做出倾向性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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