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险游”酿成损害旅行社照样担责

2014-08-15 22:45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探险旅行社旅游者

随着旅游活动的日益普遍和频繁,很多旅游者已不再满足于普通的旅游方式,转而追求更加惊险、刺激、另类的“探险游”。探险即意味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发生损害自然在所难免,而一些旅行社恰恰是以游客自甘冒险来推卸责任。其实,“探险游”不等于冒险游,旅行社并不能够逃避赔偿义务。

“免责约定”并非真能免责

【案 例】 位于江南的一处景点内,有一个面积超过3万平方公里的溶洞,洞内景观险峻、绚丽,令人叹为观止。由于已开发面积不到三分之一,许多地方还戴着神秘的面纱,更让一些探险爱好者跃跃欲试。2012年4月1日,劳斌得知一家旅行社准备在“五一”组织一次“探险游”,便立刻报了名并交清了3000元费用。劳斌随团入洞后不久即掉队迷路了。直至5天后才被人救出。当劳斌要求旅行社赔偿恢复治疗费用时,被旅行社断然拒绝:《旅游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危害后果由游客自负。

【点 评】 旅行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尽管“探险游”存在风险,但并不等于可以就此否定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与劳斌之间存在的旅游服务关系,也不等于旅行社无需承担保障劳斌人身安全的基本义务。旅行社以合同规避自身的基本义务,将所有危害责任全部推给劳斌,明显属不公平、不合理,也决定了其与劳斌之间虽有“免责约定”,但该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劳斌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事先未作警示同样必须赔偿

【案 例】 李梦萍久闻一处景点面积近千平方公里,集雄、险、奇、秀于一体,置身山中,移步换景,举目成趣。2012年8月18日,李梦萍得知一家旅行社推出此地的“探险游”后,虽从未参加过此类活动,没有相应经验,也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并缴纳相关费用。李梦萍曾向旅行社明示患有冠心病,但旅游社既没有制止,也没有做出任何警示。结果埋下了悲剧的伏笔:旅游中,李梦萍由于劳累过度而不幸死亡。面对家属的索赔请求,旅行社以“损害来自李梦萍自身”而拒绝。

【点 评】 旅行社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应当知道冠心病患者不宜登山,却在李梦萍已明示的情况下,既未制止,也未做出任何警示,显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自然不能借口自愿冒险而推卸责任。当然,基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梦萍明知自身状况而未加注意,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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