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30吨伪劣化肥案谜局

2014-08-21 06:28梁金朋卞瑞鹤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4年7期
关键词:学武西平县化肥

梁金朋+卞瑞鹤

2012年9月1日,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王楼村的种粮大户王新礼从同村亲戚王志新手中接手了价值8.1万元的30吨化肥,其中14吨化肥让平舆县的种粮大户李全红、赵东明拉走施用。

不料,2013年刚过完春节,王新礼发现自家的麦子出了问题,经质监部门检验,化肥是不合格产品!等到麦收时节,三个种粮大户的380多亩小麦比往年减产一半,损失约20万元。

在此期间,王新礼索赔无果,愤而报案,拖了一年多无法结案。就连被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都以“主观故意不明显”为由不予批捕。截至2014年7月初记者采访时,这起伪劣化肥案仍处于“补充侦查”阶段,陷入僵局。

索赔无果怒而报案

“我承包了160多亩地种粮食。‘老契(干女儿的父亲)王志新给我说,他一个朋友是上蔡县农业局副局长,能搞到一批化肥,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得利公司)生产的。我当时资金不足,想麦收后付款,经协商,人家同意麦收后付款。”王新礼回忆说。

2012年9月1日,化肥被拉到王楼村,王志新的妻子打了收条,一共30吨,“市场价每袋165元,给我优惠价,每袋135元”。王新礼和李全红在“河南驻马店三农农资出货单”上签了字按了指印,“16吨我自己用,李全红和赵东明用了14吨。”王新礼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新礼提供了“河南驻马店三农农资出货单”的影印件。出货单显示,该批化肥销售区域为项城孙店,客户为朱国顶、周局,出库数量30吨,合计金额81000元,所加盖的红印章为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同时,出货单右上角有“刘爱芬印”字样的私人印章。

毕竟是第一次施用,凭经验,王新礼只在40亩承包地里单独施用了这批养分含量分别为氮25%磷14%钾6%的“红锦天”牌复合肥。其余的地块,他掺入了其他品牌化肥和一些尿素混合施用。刚过2013年春节,王新礼发现那40亩的小麦和其他地块长势不一样,显得又瘦又弱,部分麦苗甚至枯死。他急忙给项城市农业局植保站站长王军治打电话求助,王军治现场察看后判断是化肥有问题,并提出了补救措施。

“一说是化肥问题,我就让王志新找那个副局长。周局(周学武)带着化肥经销商到我家地里看了一圈,周局认为是种子播得太深引起的。过了一段时间,我去找经销商刘爱芬,刘爱芬让我‘8万多的化肥款只付5万就行了,我一下子意识到,这批化肥肯定有问题。”一提起这些细节,王新礼气愤不已。

王新礼决定要讨个公道。2013年4月9日,王新礼和李全红拉着一袋留存的“红锦天”复合肥前往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缴纳400元费用后申请检验。4月12日,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了编号为“H2013017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送检的化肥样品中总氮含量为18.7%,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为8.6%,钾含量为0,总养分仅为27.3%,远远低于化肥包装袋上所标注的总养分≥4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拿到检验报告后,王新礼多次通过王志新联系周学武,并将检验报告复印件转交给周,希望能给个处理办法。但周学武对报告提出质疑,让找刘爱芬协调解决。5月3日下午,刘爱芬给王新礼发短信写道:我们不需要化验,化肥是没事,但我们会尽力帮你们的,希望真心换真诚!

本想着能和平解决问题的王新礼被激怒了。5月6日,王新礼向驻马店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按照程序,王新礼到案发地西平县工商局报案。5月7日上午,王新礼带着相关材料前往西平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经查证,三得利公司并没有在西平县设立分公司。于是投诉中心负责人又联系了刘爱芬,刘爱芬以人在外地为由,委托他人处理。5月8日下午,刘爱芬的委托人胡彦军来到西平县工商局,却表示自己只是帮朋友打听消息,其他情况一概不知。对此,西平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建议王新礼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对方当事人的销售金额已涉嫌犯罪”。

蹊跷赔偿

2013年5月17日,王新礼向西平县公安局报案。5月20日,西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到上蔡县农业局找周学武调查取证,同时要求王新礼提供化肥样品,按照办案程序到指定机构重新检验。6月4日,西平县公安局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是:三得利公司生产的“红锦天”牌复合肥所检验项目氮、钾、总养分不符合GB15063-200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5日,西平县公安局正式对刘爱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品)案”立案侦查。此时,刘爱芬却失去了踪迹。

在多次查找未果的情况下,西平县公安局签发刑事拘留证,对刘爱芬进行上网追逃。直至2014年3月9日,刘爱芬才落入法网。

刘爱芬被抓获后,蹊跷的是,那个与周学武一同出现在王新礼家麦地里的“经销商”胡彦军开始频繁联系王新礼,希望协商赔偿事宜。2014年4月,经过三次见面商谈,最后商定的赔偿数额为13万元,其中包括支付8万元现金和价值5万元的化肥。

“那天胡彦军直接给了我和李全红8万元现金,我们在他事先用电脑打印好的收条上签字。收条内容大意是,有关周学武、刘爱芬纠纷一案,付现款8万元,之后王新礼一方不能再到公检法部门起诉追究刘爱芬。”王新礼告诉记者,“我私底下问过胡彦军,不合格化肥又不是他卖给我的,他何必替刘爱芬背黑锅,给我赔偿?胡彦军说是刘爱芬曾对他有恩,他是在还人情。”

不管胡彦军的赔偿动机如何,王新礼打听到的消息是,刘爱芬仅在看守所不到一个星期就被取保候审,再次消失。

被称为“周局”的周学武,在此案中扮演着什么“角色”?

在上蔡县农业局领导班子成员公示栏里,周学武的身份是: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2014年7月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学武承认那批涉案的“红锦天”化肥是他介绍的,他也确实带着经销商去王新礼的麦地察看过。

据周学武说,认识三得利公司西平经销商的刘爱芬、邵红超(音),是一位做农资生意的魏姓朋友介绍的。当时,周学武一再叮嘱刘爱芬等人:“要我介绍可以,但你们的化肥不能假,必须是‘高塔造粒(一种化肥制造工艺)的化肥。”不可否认的是,经周学武“介绍”的“红锦天”牌化肥,不仅不是“高塔造粒”化肥,还被质监部门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这些化肥究竟是从哪里进的货,我不知道。经销商直接把化肥运送到了王新礼那里。这些化肥送出去后,我也给刘爱芬打了欠条,还给了她4万元现金。我现在还想把自己的钱要回来呢,快两年了,其实那时候他们相当于让我做了个‘反担保。”周学武这样对记者说。

“她(刘爱芬)口头给我说过,一吨化肥给我提150块钱。咱也想赚点,让我打条,我就打了。”采访最后,周学武不经意间道出了“底细”。

此案难结

多项证据证明刘爱芬是这批不合格化肥的经销商,那么,刘爱芬的这批化肥究竟从哪里来的?是三得利公司生产的?还是刘爱芬自己在造假?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西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刘爱芬销售伪劣产品案”的主办警官杨德有。

杨德有向记者详细讲述了案件侦办经过。据杨德有说,围绕王新礼提供的那份“河南驻马店三农农资出货单”,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有:王志新是通过他上蔡县的战友朱国顶认识了周学武,朱国顶从中牵线买的这批“红锦天”化肥。在案件立案和刘爱芬被抓获前后,办案民警曾三次前往三得利公司调查,起初该公司否认该批次化肥是他们生产的,也对刘爱芬的身份予以否认,只认可邵红超(音)是其授权的驻马店代理商。至于出货单上的公章,该公司说明是邵红超(音)曾口头向公司申请成立西平分公司,但并未得到书面授权,邵涉嫌私刻公章,将追究他的责任。邵红超是驻马店三农农资公司西平经销点的负责人,刘爱芬不承认她属于三农农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承认和邵是朋友,因为这批“红锦天”化肥的生意是她联系的,所以盖了她的章。

经过进一步侦查,三得利公司的确于2012年9月1日经物流发了40吨的“红锦天”复合肥到西平县,运货的司机是平顶山人。司机向公安机关供述,他把化肥从湖北拉到西平县后,并未在西平县卸货入库,而是经刘爱芬许可直接分装到了4辆小四轮车上,每车10吨,其中有30吨是按照“周局”的电话指挥送到项城市孙店镇的王志新家,另外10吨被送到哪里他也不知情。后来,西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带着从王新礼家提取的“红锦天”复合肥留存样品及多个包装袋,前往三得利公司进行比对,该公司也向办案民警拿出了他们生产的当批次化肥样品袋,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当地工商和质监部门拒绝提供相关的三得利公司产品审批手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造成王新礼等人小麦产量受损的化肥,就是三得利公司所发40吨货品中的一部分。

“按照三得利公司的说法,化肥长期存放养分会逐渐流失,王新礼的化肥施用时间和检测报案时间相隔较长,现在就是缺少王新礼当初施用的化肥和后来提供的留存化肥样品一定是三得利公司生产、销售的化肥这一有力证据。再一个还缺乏刘爱芬‘主观故意的证据,就是她‘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仍然销售。刘爱芬一直不承认,公安机关也无法查实。这个案件难办呀!”杨德有叹息说。

尔后,西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田某在叙述案件经过时说:“其实整个案件99%是刘爱芬做的,但公安机关能拿到的证据不足,检察院说的是‘主观故意不明显,对刘爱芬不予批捕。另外,湖北三得利公司绝对有毛病,但公安局没有证据。”

至此,案件完全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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