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2014-08-21 18:35王长红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监督权人大代表

【摘 要】政治体制改革是当前我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内容,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这一制度应确保人大监督职权的实施,优化人大代表的组成比例,同时改革人大的会议制度。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权;人大代表;会议制度

近来,政治体制改革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首要的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力、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其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特定时代背景和政治基础,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曾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人们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剖析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完善是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环节!

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立足现状,针对主要问题,循序渐进。笔者认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理顺执政党、政府和人大之间的关系,强化人大监督职权实现,确保人大权力机关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包括人大对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笔者认为,实践中我国人大的监督权很难落到实处,其中主要原因即没有处理好执政党、政府和人大之间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通过决策和人事对人大实行政治领导,具体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体现在法律规范中,也体现在党通过推荐主要干部实现对人大领导。人大对党进行法律监督,即通常所说的强制要求党及其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否则人大有权对其领导干部进行罢免或撤职。对于党和政府,实践中人们易混淆两者,党对政府进行调控,国家大政方针由执政党决定,同时政府贯彻党的政策和方针,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事务。对于人大和政府,人大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它选举产生政府,而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通过对人大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监督。

其次,改革人大代表的兼职制度,优化人大代表组成比例,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组成关系着能否真正代表人民意志。我国当前人大代表的组成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人大代表兼职化现象严重,党政领导干部比例过高,工人、农民等基层人大代表的数量极低,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限制了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

人大代表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有广泛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比例大,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达到80%左右,在省级人大代表中约占代表总数的55%左右”,“没有任何职务的群众代表极少,通常只占代表总数的5%—10%”。这一问题的存在必然难以保证人大制度真正代表人民意志。此外,人大制度应注重各级代表的选举。目前人大代表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荣誉性职务,多数代表并非选举产生,诸如模范人物、体育明星等。因此,完善人大制度必须改革代表兼职制度,优化代表组成结构,提高基层代表比例,从根本上保障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意志。

最后,改革人大的会议制度,延长会议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大会议制度的效果。

对于人大的会议制度,蔡定剑教授曾指出:“在最短的会期里,要讨论决定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的大事。恐怕不能说它的会议效率高,而只能说它决定问题时很匆忙,讨论问题可能走形式。”我国各级人大工作的主要形式就是开会,重要事项的决定、议案的审议等都通过会议解决。然而,会议流于形式、会期过短导致议事质量不高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代表没有充分时间阅读议案就只能匆匆决定。对比发现,美国国会会议每次会期在210天,日本一般为150天,均为每年一次;英国和法国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期分别为240天、170天。相比较,我国每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短短的7—17天。由此,我们应当改革会议制度,可以适当延长人大的会期、考虑每年举行两到三次会议,确保每一位代表都能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当然,也必须注重会议效率。我国人大代表总数在3000人左右,为世界上代表数最多的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会议制度不够高效,难以保障每位代表的参与权。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形式,我们应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根本政治制度。与此同时,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应清醒认识到它存在的缺陷,对其进行完善:正确处理执政党、政府和人大之间的关系,确保人大监督职权实施;处理好人大代表兼职化现象,优化人大代表组成比例;改革人大会议制度,确保会议取得实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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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长红(1990.10- ),男,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部门行政法与科技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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