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免抵退税与申报调整

2014-08-26 15:52赵朝敏王文清
进出口经理人 2014年8期
关键词:收汇分配率核销

赵朝敏+王文清

国内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用外汇采购进口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享受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新政策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在此之前的原政策停止执行。随后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及收汇规定进行了调整。对此,笔者以新政策变化为主线,结合案例对进料加工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以便纳税人准确地掌握具体操作与实际应用。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政策变在哪

2013年的《12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中有关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申报、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进料加工的核算方法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取消了“购进法”核算,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同时,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也只有一次性手册核销。在退税系统操作方面,取消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以及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等,使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更加得心应手。

减少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环节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趋于规范

根据《61号公告》和《30号公告》两个文件,结合《12号公告》相关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申报可归纳为,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且信息齐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同时,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生产企业逾期的不得申报免退税。

免抵退税数据变化的调整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果发生退运或退税改为免税及征税时,在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相关数据,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改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的调整

根据《12号公告》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在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且信息齐全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公式的变化如下:

(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3)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汇核销及手册核销的处理

取消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2012年外汇制度的变化,使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外汇核销相关联的内容不复存在。因此,《30号公告》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属于政策规定重点监管的企业还应提供收汇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期限转变

原政策规定使用手册的企业每一本在海关核销完毕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册核销,电子账册则根据规定的核销期限进行核销。《12号公告》对手册核销放大了期限,不论是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还是使用电子账册或手册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在上年度已在海关核销的手册及或电子账册,每年只需集中办理一次核销即可。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使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减少。

手册核销的流程操作

企业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已在海关办理手册核销的税收核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通过提取海关的企业进、出口数据并加以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经企业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反馈给企业。企业在系统中读入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时,系统会显示该表的具体数据,并在次月与当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数据进行调整,自动生成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额,生成最终正确的数据。endprint

进料加工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进料加工政策的变化,现以生产企业首次发生进料加工业务为例,对其申报免抵退税的操作过程进行解析。例如,乙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2013年10月份在海关办理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中计划进口总值为40000美元,计划出口总值为50000美元。在当月乙企业进口保税料件40000美元,进口当日的美元汇率为6.15,国内采购辅料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货款均已支付。11月份,乙企业产品加工完毕并全部报关出口50000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出口当月1日美元汇率为6.13,(假设该企业在申报期内按期收汇取得了相关凭证)。月底该手册在海关已核销完毕,实际进口料件及出口货物金额与手册一致。已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为280000元,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4年4月份,甲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税收核销手续。以上各月没有发生其他业务。甲企业的申报操作程序如下(单位:元,下同)。

10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0月底,甲企业需要对进口料件和国内采购材料做账务处理。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有关数据,并在下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计划分配率电子数据反馈后,企业在退税系统中做读入和相关处理。

当期应纳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0-1700=-1700(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即1700元。

进口时为保税原料因此无进项税额,应付国外进料款=40000×6.15=246000(元)

11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11月份出口货物实际出口50000美元与计划出口额相同,计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40000÷50000×100%=80%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50000×6.13×80%=245200(元)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6.13-245200元)×(17%-15%)=1226(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6.13-245200元)×15%=9195(元)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0-(0-1226)-1700=-474(元),即本期期末留抵税额=474(元)

(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本期期末留抵税额=474(元)

(5)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9195元-474元=8721(元)

12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2月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退税系统中录入进料加工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后,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再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预申报的结果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报表携带纸质表格及电子数据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月底,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通过,企业根据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对应退税额等进行账务处理。

海关已核销手册申报税收核销

2014年4月份,企业应在退税系统录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数据,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企业在系统中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加盖公章后携电子数据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反馈给企业。企业对反馈信息读入系统后,逐条核对进料加工出口报关单核销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比对不符的,企业应对有关数据做调整补录,然后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此反复,直到相符为止。核对相符后,企业在退税系统中加以确认,并在纸质反馈表上加盖公章后交还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后,把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再次反馈给企业。企业把反馈信息读入系统后,最终确认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实际分配率,此分配率也是本年度所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次月将根据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反馈情况,对前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调整,并把调整金额自动显示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经计算该手册的实际分配为40000美元÷50000美元×100%=80%,由于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相同。所以,该手册的税收核销无差额调整。至此,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整个操作程序全部完成。本案例只列举了新办进料加工时一种确定计划分配率的情形,另外,还有已发生进料加工业务并核销手册的及已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未核销手册的两种确定计划分配率的方式,本文中不再一一表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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